深圳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2022-11-24 21:06:01 字數 4598 閱讀 6911

(2023年8月27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工資支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依照本條例執行,但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等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

(一)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

(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五)計畫生育費;

(六)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支付週期超過乙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無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標準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第六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員工支付一次工資。

第七條市、區人民**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資支付一般規定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集體協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並向本單位全體員工公布。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約定工資及其支付週期、支付日等內容。

第十條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週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

加班工資支付週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第十一條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乙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乙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乙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乙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條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製作工資支付表。

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標準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專案以及扣除的專案、金額及其工資帳號等記錄。

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儲存兩年。

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乙份本人的工資清單,並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當與工資支付表一致,員工對工資清單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答覆。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委託銀行發放的,應當將工資存入員工本人帳戶。

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應當由員工本人領取,並在工資支付表上簽收。員工因故不能親自領取工資的,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但應當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員工死亡的,工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領取。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點七五日計算。

第三章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一)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後,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第四章假期工資支付標準

第二十一條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實行小時、日工資制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法定休假節日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二條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假期的工資。

第二十三條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條員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或者工傷津貼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六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後的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第五章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二十七條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當選代表或者委員出席區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黨派、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作為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或者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乙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 停工超過乙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九條因員工本人過錯造成停工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該員工停工期間的工資,但經認定屬於工傷的除外。

第三十條員工被判處管制或者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勞動關係未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提供的勞動支付工資。

第三十一條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工資。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行清算時,清算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員工工資。

第六章工資扣減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下列費用:

(一)員工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後的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第七章最低工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但下列各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

(一)加班工資;

(二)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

(三)按照規定不屬於工資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六條最低工資應當以員工本人及其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為基數,並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加以確定:

(一)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二)勞動生產率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

(三)就業狀況;

(四)社會保險標準。

最低工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研究確定,報市人民**(以下簡稱市**)批准。

第三十七條最低工資應當每年調整一次。調整辦法由市**另行確定。

第三十八條最低工資由市**於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報刊及電台、電視台分別公布。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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