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貸款
【失效依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發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5
【實施日期】2015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3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3年第17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臺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貸款擔保情況;
(三)所購汽車的效能及用途;
(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貸款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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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有效的業務考核指標體系,激勵部門及員工團隊精神,促進部門間的相互配合及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經營業績水平,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宗旨 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進一步完善薪酬考核機制,打破大鍋飯格局,激發員工發揮潛能,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和...
貸款業務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貸款業務,明確責任範圍,根據公司章程及 公司業務操作規程 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審批包括業務受理初審 調查 審查和審批環節。第二章貸款初審 第三條初審由業務部負責。通過初審,獲取貸款專案 申請人和擔保人真實 全面的的資訊,通過綜合分析 比較 評價,形成初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