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貸款資訊披露管理辦法

2022-07-21 02:30:05 字數 1831 閱讀 706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資金貸款管理資訊披露行為,保障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制訂依據是《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貸款公司集合資金貸款計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章集合資金貸款計畫資訊披露內容及要求

第三條集合資金貸款產品發行報告

集合資金貸款計畫發行前,製作《集合資金貸款產品發行報告》,內容包括《貸款合同》、《貸款計畫說明書》、《盡職調查報告》、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整理成冊;並放置於公司營業場所以備委託人、受益人查詢。

第四條集合資金貸款計畫成立公告

集合資金貸款計畫成立後五個工作日內,理財中心應形成《集合資金貸款計畫成立公告》的書面材料,披露該集合資金貸款計畫的推介、設立情況。該公告應放置在公司營業場所以備委託人、受益人查詢。

第五條貸款資金管理報告和貸款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貸款業務部門應按季製作《貸款資金管理報告》,貸款財務部按季製作《貸款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以備貸款檔案規定的人和監管部門查詢。《貸款資金管理報告》和《貸款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貸款計畫檔案的約定按時披露。

貸款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貸款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二)貸款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三)貸款經理變更情況;

(四)貸款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五)涉及訴訟或者損害貸款計畫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貸款計畫檔案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保管報告

貸款財產的保管人應該定期向公司出具保管報告,公司定期向貸款檔案規定的人披露。

第七條貸款資金運用過程中關聯交易的披露

在達成關聯交易前,必須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該關聯交易條件和市場的一般交易條件,取得受益人的同意。

第八條重大變故的披露

貸款計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一)貸款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二)貸款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三)貸款計畫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第九條貸款計畫終止,公司應當於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貸款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審計後向受益人披露。貸款檔案約定清算報告不需要審計的,公司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第三章單獨資金貸款計畫資訊披露內容及要求

第十條公司應當按照貸款合同的規定,將貸款資金管理報告、貸款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書面告知貸款檔案規定的人及監管部門。貸款期限超過一年的,每年最少報告一次。貸款資金管理的報告書內容同集合資金貸款管理運用報告。

第十一條貸款資金管理運用發生重大變化時,相關資訊披露按照本暫行規定第七條執行。

第十二條貸款合同到期結束時,公司應當於貸款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貸款事務的清算報告,向貸款財產歸屬人披露。

第四章資訊披露方式及部門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資訊披露的方式

公司在履行資金貸款業務資訊披露義務時,應採用書面形式,但委託人和受益人以書面形式宣告選擇其他資訊披露方式的除外。在此基礎上,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用報紙、簡訊、**、電子網路、營業場所等形式披露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貸款業務部門簽訂貸款合同的,由貸款業務部門向委託人、受益人進行資訊披露。

理財中心簽訂貸款合同的,貸款業務部門貸款經理將《資金貸款管理報告》、《清算報告》送達理財中心,理財中心按規定將《資金貸款管理報告》、《清算報告》、《貸款專案資產負債表》、《貸款專案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報告告知貸款檔案約定的人。

其他貸款事務管理報告按貸款檔案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受益人有權向公司查詢與其貸款財產相關的資訊,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資訊,不得拒絕、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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