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初定

2022-03-11 02:52:45 字數 4851 閱讀 2165

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修訂稿)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貸款條件

第三章期限、利率與計息方式

第四章受理與調查

第五章審查與審批

第六章貸款發放、支付與貸後管理

第七章貸款**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九章罰則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提高固定資產貸款風險控制水平,規範固定資產貸款操作行為,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專案融資業務指引》、《山西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規制度,並結合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向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發放的固定資產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貸款按照貸款用途劃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

(一)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為支援借款人以外延擴大再生產的形式進行的新、擴、改建方面的投資而發放的貸款,其範圍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恢復、重建的基本建設專案。

(二)技術改造貸款,是指為支援借款人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而發放的貸款,其範圍包括引進採用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優質品牌產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開展綜合利用以及增產市場急需的「**產品」和出口創匯產品。

第四條辦理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縣級聯社包括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縣(市、區)農村合作銀行、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第二章貸款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固定資產貸款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山西省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管理基本制度》中規定的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二)貸款專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並按規定履行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合法管理程式;

(三)借款用途明確、合法、合規;

(四)固定資產貸款專案產品適銷對路、有發展前景、經濟效益好,具有還本付息的能力。技術改造貸款專案擬採用的工藝技術和裝置較先進,經濟合理;

(五)持有有權部門批准的專案建議書、初步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等檔案。

使用**投資的專案,須持有**有權部門的批准檔案;需**有權部門核准的專案,須持有有權部門核准的證明檔案;需備案的,須持有有權部門備案的證明檔案;需主管部門同意的投資專案,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按照國家規定應取得環境保護許可證的專案,須取得環保部門的批准檔案;涉及用地的專案,須取得土地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按規定應取得的其他批准檔案;

(六)符合國家有關投資專案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七)新建專案必須實行專案法人制,其控股股東信用狀況良好,無不良記錄;

(八)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固定資產貸款不得支援以下專案: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專案,淘汰類以及限制類的專案;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貸款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的專案;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的;

(四)借款人未按國家規定取得專案、環保、土地批准檔案和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檔案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超授權批准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專案;

(六)違反農村信用社信貸政策的專案。

第三章期限、利率與計息方式

第八條固定資產貸款按期限劃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固定資產貸款。

短期固定資產貸款指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的貸款。

中期固定資產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固定資產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貸款。

第九條固定資產貸款應根據專案預計現金流量、投資**期等因素確定貸款總期限、提款有效期、寬限期。

固定資產貸款總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且不能超過貸款形成固定資產的經濟壽命期。其中:技術改造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5年;基本建設專案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最長不超10年。

提款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年,具體時間應根據專案進度和用款計畫分次或一次性提款,超過提款有效期的固定資產貸款不得提款。

寬限期是指從借款人提款之日起到合同約定的首次償還本金之日的期間,在寬限期內可以只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

第十條農村信用社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綜合考慮貸款風險、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展期貸款利率按簽訂展期合同之日的利率執行。展期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期限檔次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二條逾期、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利息和罰息。貸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未按合同約定還清的貸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計收復利。

第四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准入的借款人,可向屬地農村信用社申請固定資產貸款。

第十四條客戶部門受理貸款申請後,組織人員開展貸款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但不僅限於: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資本金**及到位情況、信用狀況和預期收益情況、償債能力、擔保情況等。

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實地考察借款人辦公場所和主要營業位址、專案所在地,詳細了解專案建設條件、前期工作籌備情況、工程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貸前調查工作結束後,信貸人員要認真、客觀、真實撰寫調查報告。

第五章審查與審批

第十六條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對貸款專案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調查材料的完整性、資訊的充分性、內容的一致性及格式的規範性;借款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擔保是否足額有效、貸款專案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是否符合農村信用社的信貸政策投向;專案資本金到位比例是否符合規定;貸款專案立項及批覆情況、投資估算及資金**、專案的可行性及主要投入物的**情況、建設條件是否合理;專案投產後的市場風險、不確定性風險、償債能力等。

第十七條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內容主要包括:貸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貸款專案風險是否可控、綜合效益、定價、期限是否合理;風險防範措施是否可行等。

第十八條縣級聯社固定資產貸款許可權由省聯社授權辦事處(市聯社)根據法人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人員業務素質等因素核定,報省聯社批准執行。超過縣級聯社許可權的固定資產貸款,應履行諮詢程式。

第六章貸款發放、支付與貸後管理

第十九條貸款經審批(諮詢)同意後,應全部落實批復檔案或諮詢意見提出的限制性條件,方可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簽訂合同前,借款人應承諾下列事項:

(一)同意農村信用社列席專案裝置和工程招標等工作;

(二)還清農村信用社全部貸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必須事先徵得農村信用社同意;

(三)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發生合併、分立、合資、股份制改造等產權變更或承包、租賃等經營方式改變的,須事先徵得農村信用社同意,並在農村信用社認可的落實貸款債務和提供相應擔保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農村信用社應通過受託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用途進行管理與控制。

實行自主支付方式的,農村信用社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借款人須按照下列原則支用貸款資金:

(一)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用途和年度投資計畫用款;

(二)用於建設專案的資本金和其他資金應按照約定一次性到位或與貸款資金同比例到位,同比例支用;

(三)不得將固定資產貸款作為資本金、股本金和自籌資金使用。

同時,農村信用社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檢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實行受託支付方式的,農村信用社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對單筆金額超過專案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貸款資金支付,必須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農村信用社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專案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農村信用社要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三條農村信用社應定期對借款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專案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巨集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擔保人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分析,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和重大風險報告制度。出現預警訊號時,及時採取措施控制、化解風險。

第二十四條農村信用社每季對貸款專案的實施進度和專案完成情況、專案完成後的生產運營情況、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質)押物等進行全面檢查和分析,撰寫《貸後檢查報告》。根據借款人型別與產品型別的差異,確定不同的貸後檢查頻率。

第二十五條貸款存續期間,專案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農村信用社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借款人配套追加不低於專案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七章貸款**

第二十六條農村信用社應監督借款人履約按期還款。在貸款到期前至少60天,及時通知借款人按期償還未結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後,農村信用社應將抵押、質押權利憑證交還抵(質)押人,並做好簽收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災害)無力或短期內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應提前60天向農村信用社提出貸款展期申請,原擔保人須在《展期申請書》上簽署「同意展期,繼續擔保」的意見並簽章。農村信用社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展期,展期程式同貸款程式。

經審查同意貸款展期的,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展期合同,並做好展期賬務處理;經審查未獲同意的,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未按期償還的貸款,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及時劃入不良貸款進行管理處置。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辦事處(市聯社)對轄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要求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檢查;縣級聯社對轄區固定資產貸款進行業務自查,要求每年至少組織兩次現場檢查。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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