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識要點總結

2022-11-21 04:00:02 字數 4417 閱讀 4011

一、行政法的調整物件是行政關係。

二、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係,規範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範系統。

三、行政關係主要包括四類:1、行政管理關係;2、行政法制監督關係;3、行政救濟關係;

4、內部行政關係。

四、我國行政法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地方**規章、法律解釋、條約與協定

五、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範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本性規則。

六、行政法治原則:1、依法行政;2、控制濫用自由裁量權;3、**對違法、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4、保護人權,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七、行政效率原則:1、嚴格遵循行政程式和時限;2、行政機構組織精幹;3、加強行政決策、行政行為的成本—效益分析。

八、行政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由其本身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九、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比較,具有下述特徵:

1、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國家行政事務;

2、行政機關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

3、行政機關在決策體制上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

4、行政機關行使職能通常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

5、行政機關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的與個人、組織打交道。

十、被授權組織的法律地位:

1、被授權組織在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行政職能是,是行政主體,具有與行政機關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權組織以自己名義行使法律、法規所授職能,並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職能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3、被授權組織在非行使行政職能的場合,不享有行政權,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十一、國家公職關係是指國家公務員因擔任國家公職,執行國家公務而與國家(直接相對主體為行政機關)發生的法律關係。

十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

1、 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管理的物件;

2、 行政相對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參與人;

3、 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救濟法律關係和行政法監督關係中可以轉化為救濟物件和監督主體。

十三、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十四、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物件實施的行政行為。

十五、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範對其範圍、條件、標準、行式、程式等做出了詳細、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

十六、應請求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的啟動要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

十七、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1、 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決定;

2、 行政決定已送達行政相對人;

3、 行政決定文書已為行政相對人受領。

十八、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 行政主體合法;

2、 行政內容合法;

3、 行為程式合法。

十九、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

二十、行政立法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立法的區別:

1、 立法的主體不同;

2、 立法的客體不同;

3、 所立之法的效力不同;

4、 立法的程式不同;

5、 立法的形式也有區別。

二十一、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

權力**不同分為:

1、 職權立法是行政機關直接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授權,為執行相對應法律、法規,或為行使相應行政管理職權,而進行的行政立法。

2、 授權立法則是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權力機關的特別授權,就本應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規的事項而進行的行政立法。

二十二、執行性立法和創制性立法:

內容不同分為:

1、 執行性立法不是創制新的權利義務規範;

2、 創制性立法是創制法律尚未確立的新的權利義務規範。

二十三、行政立法系統包括:

1、 ***的立法;

2、 ***部門的立法

3、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立法

4、 ;省、自治區人民**所在地的市和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的立法。

二十四、行政處理,又稱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決定,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相應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任務根據行政相對人申請或根據職權依法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五、已申請行政處理行為的特徵:

1、 是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2、 是授益性行為;

3、 其目的具有限定性;

二十六、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湮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或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七、行政確認的特徵:

1、 行政確認行為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2、 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或目的,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確定或否定;

3、 行政確認權是國家行政權的組成部分,行政確認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

4、 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

5、 行政確認是羈束性行政行為。

二十八、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二十九、非排他性許可,是指可以為所有具備法定條件者申請、獲得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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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行政許可在在現代國家中的積極作用:

1、 有利於加強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巨集觀管理,實現從直接管理到間接管理的過渡,協調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係。

2、 有利於保護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制止不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3、 有利於保護並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國力資源,保持生態平衡,避免資源、財力及人力的浪費。

三十一、狹義的行政徵收,是指行政主體憑藉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個人和組織強制地、無償地徵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

三十二、行政徵調,亦稱公用徵調,是指行政主體等為了公共利益,在國家處於緊急狀況或緊急需要的情況下,依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徵用和調集個人和組織的財物或勞務,並給予補償的行政行為。(p216)

三十三、行政徵收法定的原則:

1、 行政徵收的主體法定;

2、 行政徵收的依據和程式法定;

3、 行政徵收的交納主體法定。

三十四、行政處罰的型別有:

1、 警告,典型的申誡罰

2、 罰款,典型的財產罰

3、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罰的一種

4、 責令停產停業

5、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是一種行為罰或稱能力罰

6、 行政拘留,屬於自由罰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勞動教養,期限為1—3年,必要時可延長1年。

三十五、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1、 處罰法定的原則

2、 處罰公開、公正的原則

3、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 保障相對人權利的原則

5、 職能分離的原則

6、 一事不在罰的原則

三十六、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在作出責令停產、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請求,須公開舉行有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在質證和辨論的基礎上作出處罰決定。

三十七(案例)、聽證程式的組織:

1、 聽證的申請與決定

2、 聽證通知

3、 聽證形式

4、 聽證的主持與參與

5、 聽證筆錄

6、 聽證費用

三十八、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或稱為普通程式,是指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式和聽證程式的以外,行政處罰通常所應適用的程式。

三十九、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作為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有權機關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活動。

四十、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1、 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應履行的義務

2、 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

3、 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履行

4、 物件具有廣泛性和法定性

5、 執行中不得進行執行和解

四十一、代執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相對人履行法律直接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立的作為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

四十二、執行罰的特點:

1、 執行罰一般只應用於不作為義務和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

2、 執行罰的數額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作出規定,執行機關只能依法實施,吾裁量餘地。

3、 執行罰的數額從義務主體應履行義務之日起,按日計算,並可反覆適用。

四十四、行政裁決的特徵:

1、 前提,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是民事性質,且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

2、 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

3、 程式通常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以協商或調解為前置;

4、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5、 行政裁決具有不可變更力。

四十五、行政合同,也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與其他行政主體之間或者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基於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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