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2021-06-13 00:14:49 字數 1178 閱讀 7336

法制史:宋朝行政法律內容

(一)行政管理體制

宋朝強化**集權,推行「分化事權」的措施,通過機構間的分權,使各部門及人員之間互相牽制,從而強化皇帝對國家機構的控制。宋初以中書門下政事堂掌行政事務,樞密院掌管軍國機務,三司掌管財政,對稱「兩府三司」。神宗元豐五年改革官制,恢復三省六部原有職權,使行政管理體系趨於統一。

地方實行州(府)、縣兩級制,分別以知州(知府)、縣令或知縣為長官,由**委派文官出任。太宗時,在地方增設路一級**派出機構,加強對地方的監管和控制。

(二)職官管理制度

1.科舉考試制度

兩宋仍沿用科舉取士制度,並以進士科為常科。考生一經錄取即可任官,不必再經吏部加試。為了減少作弊,宋朝發明了「糊名」、「謄錄」制度,還禁止朝廷**推薦考生,而且食祿之家子弟必須複試,貴戚子弟須另設考場和另派考官,實行「鎖院」。

宋朝擴大錄取名額,減少門第限制,廣泛吸收各階層士人,以擴大統治基礎。當時已有狀元、榜眼、探花等名目,科舉考試成為獵取功名的主要途徑。此外,宋朝還有恩蔭制度,勛貴子弟可依靠父兄權位進入仕途。

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冗官冗員,甚至導致吏治敗壞。

2.官職差遣制度

宋朝實行官、職、差遣制度,官只表示官階俸祿品級,並不執掌實權;職是加官虛銜,屬名譽稱號;只有差遣才握有實權,負有實際責任。差遣制原是一種臨時任官方式,宋朝上公升為正式任官制度。這種官職名實相分離的制度,是為了防止官吏擅權,但卻造成了官僚隊伍冗濫臃腫,致使官僚制度閒雜混亂。

3.職官考課制度

考課也稱考績、考核、考查,是對在職**政績功過的考核,並根據考績結果予以公升遷或降職。宋朝實行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的考任制。考課內容和標準,根據官吏職務不同而分別規定。

京官由差遣院初考,磨勘院複核,審官東西院主管考課的具體事務。外官由考課院初考,吏部侍郎主管的左右選主管考課的具體事務。五品以上的文官由宰執負責,武官由樞密院負責,三品以上由皇帝與宰臣決斷。

4.行政監察制度

宋朝監察制度基本承襲唐制,**仍設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職責與唐制大體相同。仁宗明道年間,又設立諫院,設左、右諫議大夫,與御史台共同承擔監察職責。神宗元豐年間,還在尚書省專設御史房,負責監督**監察御史的失察行為。

為了加強對地方的監察,宋朝在路一級設監司,監察所屬州縣;各州設通判,號稱監州,監督制約地方長官;皇帝還直接委派特使「走馬承受」,監察地方行政,形成了一套**直接控制的地方監察體系。

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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