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 1

2023-01-10 05:03:05 字數 5231 閱讀 8561

1.行政法的法源形式有哪些?答:(1) 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據.(2) 法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法律。

(3)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行政法規是***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4) 地方行政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省、自治區人了**所在地的市、***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經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設立的經濟特區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規定法,法律相牴觸的情況下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總稱。(5) 與行政法有關的法律解釋:我國正式有效的法律規定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麼?答:(1) 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實施行政管理。

(2) 貫徹實施憲法,推動民主政治程序,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制度是通過憲法確立的,但是具體貫徹各項民主制度,必須通過行政法來實現。(3) 促進經濟文化建設,保護社會經濟、文化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行政法通過各種行政法律檔案,加強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理順**與企業的關係,保障千項經濟體制改革制度的實施,對推動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我國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作用。

3. 什麼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於全部行政法律規範之中的,是調整和決定行政主體全部行為的基本準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共同準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起來保證行政法制統一,協調和穩定的重要作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答:(1)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內容,它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與法律相牴觸。

行政合法性原則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式合法兩方面的內容。(2)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乙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機關不公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範圍作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5. 行政主體的特徵是什麼?答:1) 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行政機關享有國家行政權,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體,一定的行政機構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條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權,從而成為行政主體。

(2) 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主要是指行政主體應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能獨立地對外發布決定和命令,獨立採取行政措施等。(3) 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乙個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還應看其是否能獨立對外承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即是否能獨立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活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 行政職權的特徵是什麼?答:(1) 強制性:

行政職權是法定權力,具有國家強制力,如果相對方不服從行政決定,行政主體可以依法採取強制措施。(2) 不可處分性;行政權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著國家意志,行政職權未經法律許可,不得轉移或放度,行政職權具有法定性,不可自由轉化或處分。(3) 職權與職責的統一性。

行政職權的特殊性在於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與行政職責的履行過程是一致的,同時進行的。

7. 國家行政機關有哪些特徵?答:(1)、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2)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較強的執行色彩的組織;(3) 為了順利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必須按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並且按照科學方法依法進行活動。

8. 行政機關組織法所包含的基本內容是什麼?答:(1)法律依據:

有無法律依據是決定行政組織法是滯合法的條件之一。(2) 隸屬關係:指行政機關之間領導與被領導以及它們之間的權責關係,這是行政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

(3) 職責許可權:行政權力的範圍,即該機關的許可權,明確劃分職責許可權,是行政管理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只有規定了明確的與其他機關不同的職責許可權,行政機關才能獨立並有效地工作。

(4) 任職期限:行政機關組織法對於行政首腦任職期間應有明確的規定,不能過長,也不宜過短。(5) 機構設定:

指行政機關內部機構的設定,行政組織法對此應作出明確規定,一般採用列舉式和概括式。(6) 人員編制:指行政機關的人員定額及各種人員結構,人員定額是數量限制,人員結構是各類人員的合理比例,人員定額和合理結構,是行政機關開展活動的基本條件,也是任用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據。

9. 行政職務關係變更的情況有哪些?答:(1) 罷免(2) 撤職(3) 辭去領導職務(4) 免職(5) 降職(6) 轉職 (7) 調職(8) 公升職

10. 行政職務關係產生的主要程式是什麼?答:(1) 選任:

即由權力機關通過選舉產生行政職務。(2) 委任:即有權機關任命公民擔任行政公職。

(3) 調任:**部門的一般工作人員由人事部門直接調任。(4) 聘任:

即行政機關通過招聘渠道吸收工作人員。

11. 被授權組織的法律地位是什麼?答:(1) 國為被授權的組織享有法律,法規所明確授予的行政職權,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 行政訴訟法也規定,被授權組織所為行政行為被提起訴訟時,由被授權的組織作被告應訴。

12. 被委託組織與被授權組織的區別是什麼?答:(1) 性質不同:

被委託組織不具有法律,法規所授予的職權,不是行政主體,只能以委託的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被授權的組織則享有法律,法規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職權,屬於行政主體。(2) 產生的依據不同。

被委託組織的許可權,範圍,只能依行政主體的行政委託行為產生,被授權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則由法律,法規的授權而產生。(3) 行為的後果不同。被委託組織的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由行使委託權的行政主體承擔,如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申請人或被告是行使委託權的行政主體,而不是被委託組織。

13. 行政相對方的權利是什麼?答:(1) 提成申請的權利; (2) 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3) 聽政的權利;(4) 了解情況的權利;(5) 申請行政法上的救濟權利。

14. 行政相對方的義務是什麼?答:(1) 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2) 協助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義務;(3) 遵循法定程式要求的義務。

15. 行政法制監督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答:行政法制監督是由主體,物件和內容三部分構成的。

(1) 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2) 行政法制監督的物件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 。

16.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監督包括哪些內容?答:包括:

(1)行政監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主要是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2)、國家審計機關:

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各級人民**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3)、上級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活動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

17.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答: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物件實施的行政行為。

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也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措施,發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決議,決定的行為等。抽象行政行為通常具有普遍性。

18. 行政行為的內容有哪些?答:(1) 賦予權益和剝奪權益;賦予權益是指賦予行政相對方法律上的權能權利或利益。

(2) 科以義務和免除義務;科以義務是指行政主體使行政相對方承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免除義務是指行政主體免除行政相對方原有的義務(3)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所謂確認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某個法律關係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予以確認,所謂確認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某個法律關係中當事的權利義務是否艷情在及存在範圍予以確認。

19.確立行政立法程式的民主原則的意義何在?答:(1) 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真正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2) 這種程式上的民主原則,能夠有效地約束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

20.行政立法的程式是什麼?答:(1) 起草; 指對列入規劃的需用要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由人民**各主管部門分別草擬法案。

(2) 徵求意見;行政立法最具有實質意義的程式是徵求意見。(3) 審查;審查是指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擬定之後,送交**主管機構進行審議我,核查的制度。(4) 通過;通過是指法規、規章在起草,審查完畢後,交由主管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表決的制度。

(5) 簽署;行政法規,規章通過後,還須經制定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6)發布與備案。發布是行政法規,規章生效的必經程式和必要條件。

21. 行政許可的特徵是什麼?答:(1) 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2)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3) 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5)、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

22. 行政許可有哪些作用?答:(1) 有利於加強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的巨集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的過渡;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民眾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5)、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時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23、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是什麼?答:1、合法性原則:

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便民原則:4、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24. 行政強制預防、行政強制制止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答:(1) 實施的條件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方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為前提,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是行政楊關依照法律和法規,為排除危害而採取的對相對方的強制力,人們稱之為即時強制。

(2) 實施的時間和目的不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分別適用於危害發生之前和危害發生之中,用以預防危害的發生和制止危害的繼續,而行政強制執行一般在一行為結束後實施,以求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3) 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可以由人民法院實施,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實施,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4) 實施的程式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需用遵守一系列嚴格的法律程式,而強制預防和強制制止由於是一種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即時強制措施,只要不超越職權,就有效。25、什麼是即時強制?答:

即時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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