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防護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3 00:10:25 字數 1473 閱讀 2558

野寶車料工業(深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職業危害防護裝置正常執行,減少乃至消除職業危害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明確了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的管理單位、管理職責和管理程式。

第三條各車間應採取綜合措施消除或減輕職業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

第四條各車間應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洩漏和擴散;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採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對作業場所有害物質進行檢測,定期對職業危害因素的崗位人員進行體檢。

第五條公司各車間應根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制訂防塵、防毒規劃,並納入年度計畫,結合大修、改造,逐步消除塵害危害。

第六條本制度所稱職業危害防護裝置不包括作業人員佩戴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的分類

第七條職業危害防護裝置採取分工負責的制度。安全辦公室作為本公司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維護進行監督。

第八條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分為以下類別:

⑴ 防有害氣體設施:包括產生有害氣體和蒸汽作業處抽排風裝置等;

⑵ 防塵設施:包括各種吸塵裝置以及產生粉塵裝置的為收集粉塵而設定的附屬裝置設施;

⑶ 防噪音設施:包括為防止噪音擴散而設定的隔音牆、為減小噪音而設定的吸音板、泡棉、海綿板等設施;

⑷ 應急設施:洗眼器、沖淋器及其他洗浴設施;

⑸ 其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如防洩漏設施等。

第三章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的管理職責

第九條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由各使用單位負責使用管理和維護。使用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

第十條生技單位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裝置進行二級保養並負責維修。

第十一條洗眼器、沖淋器及其他洗浴設施由工務單位負責維修、監管。

第十二條各種職業危害防護裝置使用單位應建立維修保養記錄表,根據保養要點進行日常保養維護。如有故障,使用單位無法排除的,應填寫裝置維修申請單據申請生技單位或工務單位進行維修。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工藝、新技術專案產生職業危害的,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配備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並經過安全辦公室等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停止執行、拆除或閒置必須向安全辦公室申報。嚴禁操作者及有關人員擅自停運、拆除或閒置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

第十五條生產工藝、裝置發生變動,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需要作相應調整的,應經生技或工務單位、安全辦公室共同審定認可。

第十六條職業危害防護裝置上的安全標誌、作業危害告知卡等標誌和資料不得破壞。因特殊原因被破壞的,使用單位必須補上。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有關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各管理事項涉及到環境保護方面的事項時,由安全辦公室通知負責環保管理的單位共同商定、解決。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安全辦公室提出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實施。

核准審核編制更新:宋秀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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