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22-11-12 01:30:07 字數 4594 閱讀 8975

(一)本公司值勤分為值日與值夜兩種,值日又分為星期例假值日與午休值班,悉依照本規則辦理。

(二)本公司值日每次由職員一人,輪流值勤,值勤順序每月由總務組揭示施行,但星期例假值日及午休值班,副經理以上人員均免值勤。

(三)星期例假值日時間,自上午9時起至下午17時止,午休值班時間以其中午休息時間為限。值夜時間以當日下午下班後至隔日上午上班前以內的時間為限,但需侯接替人接值後始可離值。

(四)值勤人員不得推諉免值或擅離職守,如因公出差或因病及其他事故,確實不能到值者,應事先自行委託本公司同職的人員代值,並向總務組報備,其一切責任則由代值人員負擔。

(五)午休值班職員除供給午餐費40元,服務生30元外,星期例假值日並另支給職員80元,服務生60元的加班津貼。

(六)值勤人員的職責如下:

1.**收受保管公私函件及電文。

2.接待來客,收聽**及整理報紙並歸放各部、組室。

3.巡察本公司辦公廳、注意電氣安全及清潔衛生工作,並預防竊盜及其他臨時發生危害本公司安全的事項。

4.處理當日其他臨時發生的事務,但事後應分別報告。必要時,亦得隨時請示總經理或有關主管辦理。

5.詳細記載值班日誌簽章後,送交總務組轉呈核閱。

(七)值夜另有專人擔任,支領薪津,不須輪值,但其職責除前條所列各項外,尤應注意人員的走動,燈火的管理及門戶的安全等事項,值夜員乙個月可休假二天,倘如不休一天者,應支給其一日的所得額。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職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或參照執行或另行規定,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須由總公司規範化管理委員會審核簽發。

第三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0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每週六下午不上班,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裁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條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五條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他人或由他人**打卡,違犯此條規定者,**人和被**人均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第六條公司每天安排人員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勞資部,勞資部據此核發全勤獎金及填報員工考核表。

第七條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簽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九條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員工乙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者扣發全勤獎50%,達五次者扣發100%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當月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三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並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乙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准;各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批准;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經總裁或董事長批准,工作緊急無法向總裁或董事長請假時,須在董事長秘書室備案,到達出差地後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絡。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並交至勞動工資部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四條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200元。

(一)本公司員工給假,悉依本細則規定之。

(二)本細則所稱員工係指正式轉正的人員,其他試用及臨時工均不包括在內。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臨時公布的休假日。

3.勞動節。

4.新年休假依從**規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資照發。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視事實需要與其他日期互換,互換後的休假日有關薪資及加班與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須填寫請假單,請單位主管按權責核准簽章後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逾假者以曠職(工)論。

3.一月內前後事假兩天,中間夾有公休例假,使連續共有或超過3天,其中間夾有的公休例假日應作事假論,如僅事假一天,連線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計事假。

4.事假不滿一日者以鐘點累計。

5.事假必須事前請準,不得事後補請,(如因特別事故須申述充足理由,呈請特准者始可補假)。

6.日薪者事假不發薪資,月薪者當月3天內全年14天內只發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試用人員月薪者,凡請事、病假薪資全扣。

8.本年度到職公升正的月薪人員,一月內事假累計在一天內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當年累計亦照到職時間的長短比例計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職後月數/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數

(六)病假:

1.病假須填請假單,經單位主管照權責核准後生效,連續二天以上須繳驗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證明(住宿公司或廠區宿舍者須當日請假)。

2.外宿員工因病不能到班,可託人或**託人代請,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須繳驗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證明(可於次日補請病假手續)。

3.如患重大病症,按勞保規定住院外應自連續病假第二個月起予以停職(工),但病癒後,經公立醫院體檢證明體力正常,優先予以復職。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論,不足一日者以鐘點計。

5.病假在乙個月內繳驗醫院證明者薪資發給半薪,超過乙個月者全扣。

6.當年度到職的公升正人員比照事假計算方式辦理。

(七)公傷:

1.公傷人員按勞保規定辦理,除薪資照給外,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

2.無須住院的門診人員,應由主管斟酌情況,分配體力勝任的工作,如必須休養或繼續療養,須再續假,除仍須醫院證明外,主管仍應負責切實審查。

(八)公假:基於遵守國家法令,短期服役,義務勞工及其他徵召奉令參加受訓者附證明檔案,申請公假,其准假天數,參考附表,薪資照給。

(九)婚假:本人婚嫁給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給予兩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資照發。

(十)喪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給予喪假7天,子女3天,以戶籍記載為準(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資照給。

(十一)產假:女性職員給假56日,女性工員給假50天,並照下列辦理。

1.服務(轉正後)本公司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內薪資照給。

2.服務(轉正後)本公司6個月以下者,薪資減半發給。

(以上產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內)

(十二)特別休假:

1.工員部門按勞工法規定辦理

2.職員特別休假,區分如下:

(1)在公司服務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假7日。

(2)在公司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假10日。

(3)在公司服務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給假14日。

(4)在公司服務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給特休假1日但以30日為限。

3.職員休假以不礙工作進度為原則,其作業程式,由服務單位主管於每年元月5日前,根據各員服務年資,列具應休天數將申請單移人事單位核對後,轉送給最高主管核定,並退交人事單位保管。

4.工員的申請作業程式與職員同,經核定後,再由人事單位將部分休假天數納入新年**規定以外的休假日數,所餘天數由各單位主管視工作需要依據,權責核定實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於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

5.特休以當年為限,不得延續至次年,各級主管准假的權責如下表:

表7.3.6

(十三)本規則經經理級會議通過並奉准實施。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醫療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行。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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