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

2022-11-03 11:18:01 字數 601 閱讀 7927

實務中我們常說「違紀處理難」,無非是說在很多情況下單位不能找到有力的證據證明單位的主張,於是很多單位試圖找本單位的員工作為證人,用以證明相關事實的存在。那麼證人證言的效力到底應該怎麼認定呢?證人證言不同於書證與物證,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為此一般來講,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並對作證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公法中刑訴就要求證人需要當庭接受公訴人或被告人的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但是在私法領域如勞動法,如果證人不能出庭作證,應該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寫成筆錄的證言簽字(蓋章)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然如果仲裁庭一定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否則不予採信證言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以上我們只分析了證人證言本身的效力,那麼對於證人的範圍而言則有不同的認定。如單位在發生爭議以後願意找自己單位的員工出具證言,應該說此時不管員工能否出庭作證,被採納的機率都非常小甚至不予採納,尤其是在沒有其他實際證據支撐的時候就更難實現作證的根本目的。因為作證員工大多數還在職,與單位存在有一定的厲害關係,很可能因為受脅迫或者被誘導而出具有利於單位不利於員工的不實證言,為此,仲裁庭或法院對於只有員工證言的問題一般不予採納。

我們提醒hr注意,收集證據不能「討巧」,認為最簡潔的方式往往是最不可靠的,還是應該注意平時的管理,加強證據意識,因為只有客觀存在的事實證據才能最具有說服力。

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

實務中我們常說 違紀處理難 無非是說在很多情況下單位不能找到有力的證據證明單位的主張,於是很多單位試圖找本單位的員工作為證人,用以證明相關事實的存在。那麼證人證言的效力到底應該怎麼認定呢?證人證言不同於書證與物證,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為此一般來講,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並對作證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公法...

如何認定證人證言的效力

一 如何認定證人證言的效力?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耳聞目睹的與案件有聯絡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 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發生爭議的事實。對於證人提供的證言只要其能將這些事實陳述清楚即可,並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作主觀上的評價。因此,證人陳述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 證人的分析認識或者...

證人證言的審查重點

1 審查證人的主體資格 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2 審查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 主要審查是否有親疏關係或者感情上的聯絡,或者案件的處理與其有某種程度上的利害關係。3 審查取證過程是否合法 主要審查取證的地點 取證的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變相限制證人人身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