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證人證言的效力

2022-11-14 00:12:04 字數 1936 閱讀 3428

▲一、如何認定證人證言的效力?

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耳聞目睹的與案件有聯絡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發生爭議的事實。對於證人提供的證言只要其能將這些事實陳述清楚即可,並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作主觀上的評價。因此,證人陳述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證人的分析認識或者法律評價也不能作為證據。

證人證言應是自己親自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到或聽到轉告的所謂傳聞證言,也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證人證言時,還必須查明證人的身份以及他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然後,再仔細地從證人的主觀及客觀因素兩方面來分析研究。

對證人的主觀因素方面,應考慮他的文化水平,對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等。在其客觀因素方面,則應考慮證人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如光線明暗、距離遠近、室內或室外、嘈雜還是安靜等等。對證人證言分析判斷時,應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及其他證據,加以全面地分析、認真研究,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證言的真偽及其效力的大小。

要查明證人是怎樣得知案件的有關情況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還是間接得知的。一般來說,直接感受(親眼所見、親耳所聞)而提供的證言,真實性相對大一些;而間接得知(道聽途說)所提供的證言,則真實性相對較小。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1、書證、物證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檔案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

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電腦儲存的資料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6、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

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筆錄

勘驗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總之,認定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的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同時工作人員還必須考慮到證人和案件當中各方人員的相關聯絡,要看當事人是直接感受到的還是通過某些客觀因素間接得知的。但是,不管在民事還是刑事案件當中,都不能夠只通過證人證言這唯一的證據對案件進行判定的。

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

實務中我們常說 違紀處理難 無非是說在很多情況下單位不能找到有力的證據證明單位的主張,於是很多單位試圖找本單位的員工作為證人,用以證明相關事實的存在。那麼證人證言的效力到底應該怎麼認定呢?證人證言不同於書證與物證,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為此一般來講,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並對作證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公法...

證人證言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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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的審查重點

1 審查證人的主體資格 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辯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2 審查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 主要審查是否有親疏關係或者感情上的聯絡,或者案件的處理與其有某種程度上的利害關係。3 審查取證過程是否合法 主要審查取證的地點 取證的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變相限制證人人身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