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權質押的效力認定

2023-01-14 04:57:02 字數 1134 閱讀 6534

一瑕疵股權概述當前,我國法律對於股權質押制度的規範存在著諸多不足,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物權法》第223條雖然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但對於瑕疵股權作為質物的效力問題未有明確的規定,其可操作性不強。

本文就瑕疵股權的效力認定問題進行研究、**,希望能對我國當前形勢下保障股權質押交易安全,維護交易人權益有所裨益。

所謂瑕疵股權是指取得股權時未出資、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股權。可分為以下兩類:(1)完全未出資的瑕疵股權;(2)出資不適當的瑕疵股權。

實踐中,資產評估制度和公司登記制度的不規範導致瑕疵股權客觀存在,對瑕疵股權設質往往引起糾紛,因此需對其效力進行認定。

實務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驗資證明是判定股權是否存在瑕疵最為重要的法律依據,但因為存在驗資機構錯評、誤評、漏評甚至與股東惡意串通、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情形,使其證明力受到質疑。

二股東資格是否影響瑕疵股權質押按時、足額出資是股東獲得股權的前提條件,我國當前的法律法規並未把股東出資瑕疵作為否定其股東資格的法定理由,因此,瑕疵股權出質就有研究的必要。《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即投資者的出資有瑕疵的,法律只要求其承擔補足出資義務和因其資瑕疵而產生的相應責任,而並不是直接否定其股東資格。

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的上述規定,股東出資瑕疵行為只影響其相應的股權,對其股東資格並不影響。股東未就其認繳的股份出資或者足額出資的,只需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不適當的股東應對公司承擔差額補足責任,公司設立時存在此種情況公司的其他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具體來講:

第一,出資人是依據公開的登記記載取得股東身份的,記載在登記機關、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股東資訊具有公示效力,公眾有理由依據以上資訊來認定股東身份;第二,股權轉讓的實質是股東資格或股東身份的轉讓,轉讓人基於股東資格的存在,有權將其有瑕疵的股東資格或股東身份轉讓給第三人。確認股東資格的法律依據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即使股東出資不實甚至並未出資,只要令其承擔補足責任即可。因此,股東瑕疵出資不影響股東資格,不影響其享有股權,瑕疵股權的效力仍應受到法律的認可。

在出資瑕疵股東在陳述真實情況後,與第三人在不違反其他法律強制性規定情況下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視為有效合同,受讓人可以由此取得公司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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