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物權效力問題初探

2023-01-08 05:18:04 字數 1064 閱讀 6001

[摘要]隨著農村土地價值的上公升,農村土地流轉的加快以及國家徵地拆遷的增加,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產生的糾紛,更是呈現出上公升趨勢。而糾紛爭議的焦點往往集中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方面,當前我國對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性質與效力的認識還存在分歧。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

隨著農村土地價值的上公升以及國家徵地拆遷的增加,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產生的糾紛,更是呈現出上公升趨勢。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往往涉及重大權利義務,糾紛爭議的焦點往往集中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及其登記證書上,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國家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關當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憑證。**以及法院在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時,如何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效力,如何認識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行為的性質極其效力。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部門的登記行為是否具有約束力,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能否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存在爭議。

1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界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對於農村承包經營權利人來說,登記是其權利的取得、設定、變更及喪失的法定依據。

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行為的性質及其效力

2.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行為的性質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機關的角度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是農村土地主管機關的行為,該登記行為究竟是民事行為還是行政行為。如果是行政行為,在存在國家機關錯誤登記的情況下,有關當事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筆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行為首先應該界定在行政行為的範圍之內。

國家通過行政干預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濃重的行政干預色彩。具體來說: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行為是農業行政管理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應申請或者依職權而作出的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其次,該登記行為是為了實現行政目的而進行,體現了國家對農村承包土地事務進行管理的行政目的;最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行為具有行政單方性。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只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可單方面作出准予登記發證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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