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環境侵權訴訟中因果關係認定的障礙與對策

2022-10-17 04:39:19 字數 951 閱讀 8333

作者:王學斌吳獻萍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9期

摘要我國司法在認定環境侵權因果關係方面存在著三重障礙,即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科學證據方面存在矛盾與衝突。為保障環境汙染受害人的權益,借鑑國外相關制度,在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判定中有所突破。

關鍵詞環境侵權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證明標準鑑定結論

作者簡介:王學斌、吳獻萍,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3-117-03

一、前言與案例

在我國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自然環境卻遭到肆意汙染與破壞。在尋求對環境保護的途徑中,法律手段是打擊破壞環境行為、實現保護環境最有力也是最後的手段,但是追究汙染者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以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為前提。我國現行法律對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判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避免受害者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風險。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該制度只是對舉證風險的轉移,未能從根本上解決認定因果關係問題。下面舉一例說明我國司法在解決認定環境侵權因果關係方面的疲軟性。

湖南省吉首市農機局有一棟宿舍樓,90年代後相續多人患上癌症。有位名叫劉德勝的患者認為患病與農機局長期的噴漆作業汙染空氣有關,遂提起訴訟。但一二審法院都以患病與噴漆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確定為由駁回了起訴。

湖南省法院(2006)湘高法民再終字第102號終審判決書中寫到:「由於無法準確界定各種癌症的起因,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以市農機局不能為由推定本案所涉市農機局環境汙染與劉德勝患癌病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缺乏事實依據。」四審、兩次抗訴,歷經八年,「受害者」直到去世也未能得到法律的救濟。

縱觀我國目前法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環境保**》都只規定了環境汙染者的無過錯責任及舉證責任倒置,對於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等方面並沒有特別規定。這使保護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追究環境侵權者的責任面臨著極大的困難。司法實踐中產生該困難的原因是什麼?

怎麼克服?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初步**與研究。

論環境汙染侵權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一

傳統民事訴訟中,因侵權行為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受害人,應當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 加害行為違法 受害人的損害後果 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所謂證明責任是指,在上述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由主張該事實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訴訟上不利於自己結果的風險。證...

應以什么標準來認定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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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因果關係在刑法中的作用

摘要相當因果關係準確地反映了法律因果觀的概率性。侵權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以倫理上的因果關係為基礎,但並不是所有倫理意義上的因果關係都為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從一般的經驗和常識上都能認識到,在引起結果發生的數個條件行為中,依照人們的日常經驗認為是必然引起結果發生或可能引起結果發生的條件行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