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證人資格的理論辨析

2022-10-10 19:15:05 字數 997 閱讀 4126

作者:萬喆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0期

摘要警察作為公訴方陣營的一員,同檢察官是利益共同體。在大陸法系國家,接納警察作為證人是乙個不斷吸收、借鑑、取捨的過程。大陸法系國家通過「證人優先原則」肯定了警察的證人資格。

直接言詞原則不是承認警察證人資格的充分條件。賦予警察證人資格的重要原因在於:首先,這類警察符合證人的內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從訴訟構造上看,警察充當證人身份對控辯雙方都有利。再次,警察證人資格的確立有利於完善證據制度,使偵查行為以其應然的方式接受司法審查。

關鍵詞證人警察證人直接言詞原則證人優先原則

作者簡介:萬喆,助教,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4-125-02

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就「警察出庭說明情況」和「警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情形作出規定。對此,多數學者認為這些規定標誌著「警察證人」。豍

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筆者認為,欲繁其枝葉,必先固其根本。目前關於警察證人資格的理論辨析還不夠深刻。

警察作為公訴方陣營的一員,同檢察官是利益共同體。在大陸法系國家,接納警察作為證人是乙個不斷吸收、借鑑、取捨的過程。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們去分析。

一、警察的身份:偵查人員抑或證人

在英美法證據體系中,證人的範圍非常寬泛,並且不要求證人中立。英國《2023年刑事證據法》規定刑事被告人可以自己作為證人。而根據大陸法系傳統理論,證人的範圍很窄,僅指訴訟主體以外的第三人。

這主要是希望證人盡可能保持中立,只忠實於法庭,不偏向任何一方。在實踐中,警察雖是刑事案件的執法者,但也很容易成為案件事實的目擊證人和有關自首、立功、到案經過等情節以及取證行為合法性的證明者。學者將這兩種事實分別稱為實體事實和程式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除警察之外往往再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以上事實,警察充當證人角色具有必要性。於是警察在法庭上的身份出現了尷尬,警察屬於檢察官的助手——公訴方陣營,還是證人?當警察同時具備這兩種身份時該如何調和兩者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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