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管理辦法》及積分管理系統操作答疑

2022-08-30 02:12:04 字數 4605 閱讀 5439

問題1: 根據288條給予的各種紀律處分是否還要折算成積分。

解答:不再折算積分,因為《積分管理辦法》規定只適用於輕微違規行為,即未造成不良後果或者情節輕微的行為是違規行為。288條完全和積分管理脫鉤。

問題2:勞務派遣制員工的輕微違規行為是否適用《積分管理辦法》?

解答:《積分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於建設銀行境內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裡的工作人員既包括勞動合同制員工,也包括勞務派遣制員工。

問題3:《積分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發現工作人員的輕微違規行為應當對違規當事人及其直接管轄行連帶等值積分,但直接管轄行自查發現的,不對本行積分。

」那麼什麼是直接管轄行?機關各職能部門、分理處、儲蓄所自查的如何積分?

解答:首先,直接管轄行是指對工作人員有直接管理許可權的綜合性支行以上的分支行。包括:

省分行、二級分(支)行(部)、綜合性支行。其次,綜合性支行是指既能夠提供綜合性銀行服務,同時又承擔對下轄分支機構的管理職能的支行,主要包括現有的城區支行、縣(市)支行中有下轄營業機構的支行。最後,機關內設職能部門,網點型支行、分理處、儲蓄所自查視為其直接管轄行的自查工作,不對本機構積分。

問題4:積分標準分值可否變動。

解答:除總行修改積分標準分值外,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能對積分標準分值進行變動,在積分過程中只能對應每一項積分標準進行積分,分值不能翻倍、打折、更不能出現帶有小數點的分值。

問題5:如一人的違規行為同時觸犯《積分標準》多項規定,同時又發現其違反288條規定,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如何操作?

解答:採取吸收原則,依照288條進行合併處理。

問題6:《積分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積分處理減免,這就是說積分可以減免,對嗎?

解答:錯誤,積分處理的減免不是積分的減免。積分是積分,是對違規當事人輕微違規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積分處理是積分達到一定限度時給予的處理,包括了書面警示、通報批評、責令本人停職檢查,並給予調整崗位、待崗培訓等處理以及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積分是不能減免的,但積分處理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減免的。

問題7:《積分管理辦法》實施後,基層機構負責人仍是有權積分人嗎?基層機構還有積分管理員嗎?

解答:《積分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第(二)、(三)、(四)項規定將積分權賦予積分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即總行、分行、綜合性支行履行監察職能的部門。原來的網點、業務部門、機構負責人積分的權力全部被取消,變更為積分建議權。

另外基層機構也不再設定積分管理員。因此基層機構積分工作的開展,完全依靠行使建議權的負責人積極主動的管理工作。對應該發現而未發現或應該建議積分而未建議的積分建議人應嚴肅問責。

問題8:基層機構的有關積分審核、錄入、復議等積分管理事項是由其上級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的,那麼具體如何操作?

解答:基層機構負責人發現所轄工作人員的輕微違規行為,行使建議權時填寫《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一式四聯,由違規當事人簽字確認,一聯由當事人留存,一聯送當事人所在機構,一聯送交本機構的上級管轄行的積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一聯由建議人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對此記錄單審核無誤後在紀檢監察系統的積分管理子系統中錄入該資訊即完成操作。

問題9:機構自查積分程式與上級行現場檢查積分程式有什麼不同?

第一,《積分記錄單》移交歸口管理部門的層級不同。上級行檢查的積分程式中將《積分記錄單》送交當事人所屬直接管轄行的上一級行歸口管理部門,而自查積分程式是移交本行歸口管理部門。當事人所屬直接管轄行進行連帶積分,而機構自查積分則沒有連帶積分。

第二,連帶積分不同。上級行檢查的積分程式中,歸口管理部門除了負責審核《積分記錄單》和對當事人進行積分外,還要對當事人所屬直接管轄行進行連帶積分,而機構自查積分則沒有連帶積分。

問題10:上級行現場檢查積分程式與非現場檢查積分程式有什麼不同?

第一責任事實認定程式不同。現場檢查是要求與當事人核對違規事實,並要求當事人對《積分記錄單》記錄的違規事實進行簽字確認。而非現場檢查積分程式則不要求與當事人現場核對違規事實。

第二《積分記錄單》移交的部門不同。現場檢查送交當事人所屬直接管轄行的上一級行歸口管理部門,而非現場檢查是移交同級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當事人在《積分記錄單》簽字的效力不同。現場檢查中,當事人簽字是在積分生效之前責任事實認定的乙個必經的程式,而非現場檢查中,當事人在《積分記錄單》的簽字是乙個積分生效後的確認程式,目的是讓當事人知道自己的違規事實以及被積分的情況。

第四復議程式不同。現場檢查程式是自本人在《積分記錄單》簽字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行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復議。而非現場檢查是自本人收到《積分記錄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本行歸口管理部門向錄入積分的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問題11:個人積分結果如何運用?

解答: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減發績效工資。

第二與個人的考核、評選評優、選拔任用及考察依據掛鉤。第三層積分的處理包括書面警示、通報批評、責令本人停職檢查,並給予調整崗位、待崗培訓等處理以及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12:積分處理減免,不包括對績效工資減發的減免,對嗎?

解答:總行《積分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個人積分處理方式為書面警示、通報批評、責令本人停職檢查,並給予調整崗位、待崗培訓等處理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又在第13條規定對及時有效制止、舉報違規行為,堵截案件,化解風險,避免財產損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工作人員,如果當年有積分,經積分管理領導小組審議,可減輕或免除積分處理。這條強調的是積分後的減免處理,強調的是減免處理,不是減免積分。

因此,減免積分處理,原則上,只適用於具有「立功表現」的工作人員,而不是一般性的「表現好」或者類似情況的工作人員。對有立功表現的工作人員曾經發生的積分不衝減,只是在對其積分結果運用上給予減免,如在減發績效上,少減發績效或者不減發績效或者不給予通報批評、停職等處理。

問題13:如何認識自查工作?

解答:對個人來說,自查發現輕微違規行為,能夠立即糾正且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可以免除積分;對機構來說自查發現輕微違規行為,不對本機構積分,因此《積分管理辦法》設定相關自查條款,是為了鼓勵個人和機構主動自查,從而達到遏制違規的目的。

問題14:對積分可否進行分類?

解答:以積分產生方式為標準可分為:自查積分和被查積分。

其中自查積分是指機構自查發現所轄工作人員的輕微違規行為而對違規當事人進行的積分,也可稱為自查的個人積分;被查積分是指被上級機構檢查或通報以及審計、外部監管檢查發現而進行的積分,其中對違規當事人進行的積分稱為被查的個人積分,對其直接管轄行進行的積分稱為被查的機構積分,由於被查的機構積分是根據連帶積分原則而來,因此被查的個人積分和被查的機構積分在分值上是相等的。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自查的個人積分,其體現著機構管理工作的主動性,而被查的機構積分則體現機構管理工作的被動性。

問題15:歸口管理部門是否有必要設定積分管理崗?

解答:積分權上收,由綜合性支行履行監察職能的歸口管理部門行使,但具體執行操作工作還是應由專人負責,因此必須設定積分管理崗,其具體職責應包括:系統維護,違規資訊錄入,不當積分資訊更正,積分檔案儲存,分析、總結、通報積分管理工作情況等。

問題16:積分何時生效?

解答: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積分生效的時間為歸口管理部門將積分資訊錄入積分管理資訊系統之日。這一修改和這次288條關於紀律處分的生效時間保持了一致,採取了作出立即生效的模式。

關於當事人的積分知情權的問題,也就是當事人積分的被告知權問題。在機構自查積分、上級行檢查的積分程式中,當事人在責任事實認定過程中,已經在《積分記錄單》對違規事實進行了簽字確認。在非現場檢查積分程式中,當事人在積分生效後,對《積分記錄單》上的積分進行了簽字確認,因此,被積分人是了解自己被積分情況的。

此外,積分生效的時候,對個人來說,積分僅僅是數字,積分結果的具體運用時,才涉及到個人利益,如只有在具體扣減績效時,才會具體涉及到員工個人利益。因此,積分一經錄入,立即生效,可以有效避免久拖不決,即使出現錯誤,也可以糾正。

問題17:為什麼給予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待崗培訓的處理不得申請複查復議。

解答:首先書面警示、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待崗培訓,是企業內部正常的管理行為,是上、下級主體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體現了企業自主管理權,因此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其次書面警示、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待崗培訓是因積分達到一定程度時所給予的處理,存在因果對應關係,因此只要積分不改,處理就是對應的。

問題18:違規當事人不在《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上簽字怎麼辦?

解答:向違規當事人送達《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是送達人履行告知義務,如不送達則侵犯違規當事人的知情權。送達後違規當事人是否在《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上簽字是其權利,如其不願在《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簽字,並不影響積分的效力,但是送達部門應在《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上作出說明,必要時可邀請第三人見證。

問題19:積分資訊不當或錯誤了怎麼辦?

解答:分兩種情況,積分生效前和積分生效後處理方式不同:

積分生效前:方法一:發現《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所記載積分資訊不當或是錯誤的,應將此單退回原建議人,責成其重新填寫《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而後歸口管理部門按照新《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在積分系統錄入;

方法二:也可以在違規當事人確認其違規行為存在的情況下,歸口管理部門根據本級審核及積分權,主動依照積分標準在積分系統錄入正確積分資訊,而後列印《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交由違規當事人簽字。

積分生效後:若當事人成功復議或積分建議人、歸口管理部門事後發現積分資訊不當或錯誤,歸口管理部門應根據復議確認結果或積分建議人情況說明,及時更正積分管理資訊系統的有關積分資訊,而後通知當事人及其直接管轄行。

問題20:《積分管理辦法》中的通報批評是新288條「其他處理」的一種嗎?

解答:積分達到20分時給予通報批評是288條規定的「其他處理」的一種。因此執行積分管理辦法時,在乙個積分年度內積分達20分時給予的通報批評,應有正規的書面文書,並將其作為檔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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