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銀行違規積分管理辦法

2022-11-04 10:48:05 字數 5407 閱讀 3869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xx銀行內控管理,提高員工合規意識,強化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力度,規範業務操作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提公升全行合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總行相關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為依據,對員工違反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為實行違規積分管理。

第三條違規積分管理是指對內外部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按照違規積分標準對違規責任人實行累計積分管理,以量化業務操作及管理的總體質量,分析違規風險特徵及成因,制定針對性管理措施,及時消除操作風險隱患,保障各項業務穩健運營、健康發展。第四條內外部檢查包括但不限於:(一)外部監管機構對本機構開展的檢查;

(二)本機構內部開展的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和業務監督。第五條違規積分標準是指根據對法規和制度的梳理,確定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風險點,按照風險程度和違規行為的性質,設定的不同的違規積分等級和分值。

第六條違規責任人是指在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

1制度的行為實施者、負有管理責任的管理者或監督檢查責任的監督者。

第七條違規積分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二)錯罰相當,懲教結合;(三)全員參與,統一管理;(四)鼓勵自查自糾。

第八條違規積分不得替代監管部門和本行按照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適用於與總行及分支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及董事會聘用的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十條審核審計部為違規積分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轄內機構違規積分管理工作的推進實施;審議轄內重大、複雜的違規積分事項;組織、協調、指導、評價違規積分實施部門的違規積分工作。總行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為違規積分實施部門。第十一條違規積分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全行違規事項積分管理工作,負責持續制定完善本行違規事項積分管理制度體系;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二)負責組織各職能部門制定並適時更新違規積分標準;(三)負責對本部門內部人員進行個人積分記錄;負責對本部門

2開展的檢查監督及牽頭接受的外部監管機構檢查發現問題的相關違規責任人進行積分認定,建立違規積分台賬,並作相應積分錄入;(四)負責對違規積分管理制度執**況進行檢查監督;(五)負責對全行的違規積分資料進行持續積累、分析評價、報告和**監控,提公升合規風險管理水平;

(六)負責及時將彙總積分情況反饋至計畫財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等相關管理部門,全面用於員工晉公升、薪酬評定、績效考核等用途;

(七)負責對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違規責任人提出相應處理建議,提交相關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第十二條違規積分實施部門職責:總行各業務職能部門職責:

(一)負責按管理條線制定完善相應違規積分標準;(二)負責對本部門內部人員進行個人積分記錄;

(三)負責對本業務條線開展的各類檢查、業務監督和牽頭接受外部監管機構檢查發現問題的相關違規責任人的積分認定,建立違規積分台賬,並作相應的積分錄入;

(四)負責定期將積分情況彙總,並對本業務條線違規積分資料分析評價形成報告送交審核審計部;

(五)負責建立並保管本管理條線積分檔案資料;

(六)負責對本管理條線積分管理制度執**況進行檢查監督;各分支機構職責:

3(一)負責對本機構及轄內各機構人員進行個人積分記錄;(二)負責定期將積分情況彙總,並對本機構違規積分資料分析評價形成報告送交審核審計部;

(三)負責對本機構開展的各類檢查、業務監督及外部監管機構檢查發現問題的相關違規責任人進行積分認定,建立違規積分台賬,並作相應積分錄入;

(四)負責建立並保管本機構範圍內積分檔案資料;(五)負責對本機構積分管理制度執**況進行檢查監督。第十三條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應設立違規積分管理員(兼職),負責本業務條線違規積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積分規則

第十四條總行各職能部門應在本部門各項制度發布後及時制訂相應的違規積分標準;制度修訂或業務操作流程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相應的違規積分標準。違規積分標準由總行各職能部門負責制訂,由總行審核審計部審核並統一發布。

第十五條違規積分標準依據違規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分為1至4級,分別為輕微違規行為、一般違規行為、較重違規行為、嚴重違規行為,對應積分標準分值分別為1分、3分、6分、12分。(一)情節輕微或風險隱患較低的違規行為,屬輕微違規行為;(二)情節較輕或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的違規行為,屬一般違規行為;(三)情節較重或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違規行為,屬較重違規行為;

4(四)情節嚴重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違規行為,屬嚴重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不同檢查發現的同一次違規行為只積分一次。第十七條同一次檢查發現同一員工的多次違規行為,如果屬同一違規行為,按一次積分。同一違規行為是指發生在同一業務操作環節的相同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不同檢查發現同一員工的多次違規行為,如果屬同一違規行為,且發生在被要求整改之前,只積分一次。

第十九條對於違反多個部門違規積分標準的同一次違規行為,按最高標準積分一次。

第二十條若干員工對同一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應分別積分。第二十一條日常檢查、業務監督發現的違規行為應以月度為單位進行積分,當月監督發現同一員工的多次違規行為,如果屬同一違規行為,按一次積分(應整改而未整改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網點負責人或現場管理人員對本網點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可按積分標準對應分值的50%進行積分。(注:鼓勵自查自糾)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免予積分:

(一)員工自查發現的違規行為,主動匯報並及時整改的;

(二)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違規有抵制行為並向上級報告的。

第二十四條員工有下列突出表現之一的,當事人向違規積分

5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違規積分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對積分週期內該員工已發生的積分進行部分或全部減免。但每次給予減免的積分原則上不超過10分。減免積分只適用於本年度。

(一)提出加強內控風險管理和案件防範工作建議,被總行職能部門採納的;

(二)發現並及時反映或制止他人違規違章行為,避免引發風險和不良後果的;

(三)對防範和堵截外部欺詐、內部經濟案件有積極貢獻的。第二十五條屬下列違規行為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積分標準對應分值的2~6倍加重處理。(一)主觀故意的;(二)屢查屢犯的;

(三)授意、指使、強令和脅迫員工進行違規操作的;(四)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

(五)拒絕、推諉、隱匿和阻撓檢查或在責任認定中推卸責任、弄虛作假的;

(六)直接或間接強迫檢查人員修改檢查結論,強迫檢查人員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的;

(七)對檢查、認定、處理等人員打擊報復的;(八)其他具有加重情節的。

第二十六條當違規積分標準更新時,新標準只對生效日之後發生的違規行為產生效力,對於之前發現的違規行為按照更新前的

6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違規積分標準未明確的違規行為,違規積分實施部門可根據其嚴重程度,自行制定違規積分標準並在轄內執行,同時報總行審核審計部備案。總行審核審計部應定期對自行制定的違規積分標準進行梳理,並適時統一發布實施。

第四章積分認定

第二十八條積分認定是對檢查發現問題的違規行為依據違規積分標準實施積分的過程。內部檢查按照「誰檢查、誰認定、誰錄入」的原則,由檢查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外部檢查按照「誰牽頭、誰認定、誰錄入」的原則,由被檢查機構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應對內外部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積分認定,並根據相關違規積分標準填寫《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報經部門負責人或其他有權人簽批後,傳送至違規責任人所在機構(部門)。違規責任人所在機構(部門)應於兩個工作日將《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送交違規責任人。違規積分認定應在出具檢查報告或接到外部監管意見書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條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應在《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將違規責任人積分情況錄入違規積分管理台賬。

第三十一條員工對違規積分認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或上一級積分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的,期限可適

7當順延。

第三十二條收到員工復議申請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復議情況和結果應及時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和違規積分實施部門,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應根據復議通知進行必要的積分調整。第三十三條積分認定審批資料以及檢查檔案等資料由違規積分實施部門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保管。

第三十四條員工有權查詢本人違規積分情況,違規積分管理部門應向員工提供查詢條件並解答員工相關疑問。

第五章積分應用

第三十五條積分應用以年度為週期,每週期最高積分為24分。積分不結轉下年度,週期內遇崗位調整,積分繼續有效。第三十六條年度內員工違規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應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累計積分達到6分時,由所在支行(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告誡談話;

(二)累計積分達到12分時,由所在機構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三)累計積分達到18分時,扣減三個月績效收入;

(四)累計積分達到24分時,給予待崗處理。年度內累計積分達到24分,且受到相應處理的員工,積分清零重新計算。各機構、各部門不得以其他處理方式替代違規積分。

第三十七條員工違規積分應作為員工薪酬調整、個人績效考核和年度考評的參考依據;員工崗位調整、選拔任用、職務晉公升時,

8應將員工積分情況列入參考內容。

第三十八條員工違規積分情況應納入所在機構(部門)負責人工作考核及機構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各級機構應對新入行員工、轉崗員工與其他員工在積分應用上給予區別對待,對於新入行員工和轉崗員工到崗三個月內發生的違規積分,原則上不予考核或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機構要充分發揮違規積分資料的指向性、提示性作用,將違規操作的高發領域及業務管理的薄弱環節作為檢查監督、業務輔導、業務培訓和人員排查的重點。

第六章積分彙總

第四十一條積分彙總按季和按年度開展。

(一)按季彙總程式:違規積分實施部門對日常檢查、業務監督發現的違規行為以月度為單位進行積分,違規積分的實施部門應於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將上月的違規積分彙總填寫《積分彙總表》上報總行審核審計部;每季度第首月前五日,審核審計部門自將收到各級機構送交的《積分彙總表》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對全行積分情況進行彙總,將全行季度積分彙總情況通報全行,同時反饋至總行相關管理部門。

(二)按年度彙總程式:每年度第一月十五日內,總行審核審計部將每季度積分情況彙總通報全行,同時反饋至總行相關管理部門。

9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審核審計部應建立相應機制,加強違規積分的管理和組織推動工作,並對全轄機構違規積分管理制度執**況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的檢查,並向本級管理層報送檢查報告;對總行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積分管理工作的執**況進行監督、考核和評價,並納入內控評價指標體系。

第四十三條各級機構應定期對轄內機構違規積分管理和執**況進行通報,對組織推動不力、執行較差的機構(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對不認真履行違規積分管理職責的人員及其機構(部門)負責人,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四條各機構應做好違規積分認定和錄入工作,對未按規定進行積分認定、應積未積、錄入不準確的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積分處理。

第四十五條各機構應加強違規積分考核管理,對員工累計積分分值達到處理規定,未進行處理或弄虛作假的機構(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附件1.《違規事項機構積分記錄單》

附件2.《機構積分統計表》

附件3.《機構違規事項積分通知單》附件4.《員工違規積分通知書》附件5.《員工違規積分統計表》附件6.《員工違規積分彙總表》

10附件7.《違規積分復議處理通知書》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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