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雙重勞動關係的職工受工傷怎麼辦

2022-08-13 19:09:02 字數 967 閱讀 6158

安律師:

2004年3月,某市江東機械製造公司的正式職工朱某,因公司生產經營困難,大部分職工長期放假在家無事幹,便託人介紹到某五金加工廠做臨時工。2004年7月12日,在該五金加工廠工作中朱某不慎被機器擠傷左手。出院後朱某找該五金加工廠報銷醫療費及要求得到相應待遇時,該廠領導說:

朱某是臨時工,只同意報80%的醫療費,其他費用自理,待遇免談,要享受工傷待遇回去找原用人單位。但原單位(江東機械製造公司)也拒絕承擔相應費用,其理由是:工傷事故不是發生在江東機械製造公司。

請問:像朱某這種有雙重勞動關係的情況,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江蘇田茵

田茵同志:

企業職工無論是正式工、合同工,還是臨時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都應為其上工傷保險。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要為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目前我國處在經濟轉型期,勞動用工形式多樣。

如有的企業不景氣,導致停工停產,原有企業職工到新的單位兼職或做臨時工,這樣的現象大量存在。為此,可按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出的《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的規定進行處理。因為此條意見明確了工傷賠付的給付責任,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這樣規定既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又可使企業減少因工傷造成的風險。據此,本案中朱某雖然與該五金加工廠的勞動關係不規範,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發生工傷後,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且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該五金加工廠承擔。

由以上分析可知:朱某到五金加工廠做臨時工屬於個人行為,並非用人單位之間的借調,而且工傷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在五金加工廠(事實勞動關係的單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的情形。該五金加工廠表示「承擔醫療費80%,其他費用自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該廠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報銷其全部醫療費用,支付醫療期間的工傷津貼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觀點雙重勞動關係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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