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麼情況下企業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企業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律師就上述規定進行了總結,總結出企業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定情況如下:
1、協商解除,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勞動者主動辭職;
2、勞動者過錯解除;
3、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營私舞弊、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違規兼職的;
6、雙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建立勞動關係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其他客觀情況(企業破產、經營嚴重困難、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喪失勞動能力)。
律師分析:以上企業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除第8、9、10項外,企業都須要求勞動者出現某種過錯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勞動者有過錯,則企業想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從實踐來說,只有兩種情況下勞動關係的解除權是完全掌握在企業手中,由企業自主決定的,即:
第一種情況: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種情況: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企業怎樣證明勞動者存在過錯
為了扭轉企業被動的情況,在用工過程中,企業必須注意留存證據,恰當的採取合理的處置措施:
1、與勞動者簽訂正規勞動合同並交納相關社會保險;
如果企業沒有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或者上保險,則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並且要求企業按照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可以要求11個月並且不低於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月工資2000元,工作了六個月,則企業要付出的成本為2000*2*6+2000*0.5=25000元,還不包括企業的招聘費用、培訓費用等沉沒成本)。
2、完善勞動者入職手續
完善的勞動者入職手續可以有效防範勞動者的違約風險,入職手續的內容應當包括:
(1)入職登記表;(2)勞動合同書;(3)錄用條件告知書;(4)員工手冊(制度彙編);(5)員工手冊簽收單;(6)入職宣告書;(7)保密協議;(8)培訓協議(如需要培訓)。
3、按法定程式制定企業規章制度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以及勞動紀律的制定,並非是由企業完全自主決定的,仍然受到法律的約束,律師總結為:民主+公示
具體為:《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在企業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考核或者處罰時,如果該規章制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或者新進入勞動者入職時沒有簽收,則可能會被勞動仲裁部門認定為無效,裁定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4、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
為防範風險,企業除要按法定程式制定規章制度外,規章制度的內容約定也要合法,就規章制度常見的違法情況,律師列舉如下:
(1)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押金性質的保證金;
(2)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低於國家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3)以完成任務作為支付工資的依據(典型如每月銷售額不低於xx元);
(4)末位淘汰制(被考核為業績組後一位則員工自動離職);
(5)職工被考核為不合格時直接辭退職工(應當首先調整工作崗位或培訓,職工再被考核不合格才能要求職工離職);
(6)規章制度必須與《勞動合同》配套;
5、完善勞動者離職手續
完善的離職手續,也可以有效防範企業風險,員工離職企業注意事項:
(1)提前三十日通知,如果不提前三十日通知,則需額外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告知書》(最好員工簽收,如果員工拒絕簽收,則按員工留的位址郵寄並妥善儲存回執);
(3)確定員工沒有不符合離職條件的情況(女員工孕期或員工存在工傷);
(4)如果需員工保密或競業禁止則需額外支付經濟補償(最好是勞動合同就約定了工資中已經包含這部分款項)。
三、企業解雇員工經濟補償的標準
一般情況下,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但是,如果員工能舉證證明企業存在過錯,則補償標準為上述標準的一倍即每工作滿一年補償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特殊情況,如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工傷等情形,補償標準存在特別規定。
總之,律師提示,員工離職有風險,企業減人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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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2008年1月被廢止後,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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