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賠償麼

2023-02-13 18:39:03 字數 1096 閱讀 6665

學校是典型的事業單位,學校職工入校工作後,會和單位簽訂乙份勞動合同。這份合同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裡面會規定好工資、休息安排、合同解除條件等。因為一些原因,有時候,職工會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那麼,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賠償麼?

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學習了解下。

▲一、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賠償麼?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調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是重要的民事關係,作為勞動雙方,都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的,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沒有經濟補償金。而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的實際工齡計算。

單位有違規行為的話,要根據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執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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