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解除注意事項

2021-03-04 09:53:27 字數 2340 閱讀 5454

一,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23年1月被廢止後,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第二,沒有正當理由;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二,企業能否以考勤表作為員工曠工的證據

在很多案件中,經常有企業依據考勤表,比如打卡記錄等,作為企業認定員工曠工或者扣發工資的依據,由此勞動者與企業產生爭議。勞動者往往提出,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未經本人簽字確認,系用人單位單方製作,不能作為認定曠工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曠工負有舉證責任。很多用人單位提交的考勤記錄要麼是自己的單方面製作的考勤,沒有勞動者的簽字確認;要麼是電子打卡記錄,對於電子打卡記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的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 因為用人單位很難提供計算機資料的原始載體證明其向法院提供的打卡記錄與原始記錄一致,因此,法院難以依據沒有經過勞動者確認的考勤記錄作為證明勞動者曠工的證據。

三,門禁卡記錄能否視為考勤

門禁記錄是勞動者出入公司的記錄,僅僅是作為是否到公司上班的乙個參考,具體證據效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單憑門禁記錄不足以認定曠工。首先,門禁卡僅僅是公司防止員工以外的閒雜人等隨意進出之防盜保安措施之一,而並非用做員工的考勤依據;縱使員工10人一同進出公司門口也只須要一位刷卡開門,因此其餘九名員工並不會有該次門禁刷卡記錄。其次,如果員工職等較高,下級員工或者下屬上下班時基於禮貌搶先替上級刷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再次,公司如果以門禁卡作為考勤記錄並以此為懲罰員工曠工之依據,則應當事前制定相應的書面規章制度,並公示或者告知員工。

四,用人單位如何處理員工的曠工行為

正如向諮詢問題出現的情況那樣,如果員工無故曠工,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數天構成嚴重違紀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服企業的處罰發生勞動爭議,如果員工不認可企業提供的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考勤記錄,不認可自己的曠工行為,企業很有可能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那麼,企業對於員工的曠工行為該如何進行處理呢?

律師認為企業應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

1,企業應具備規範的考勤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將考勤制度與職工協商制定,經過民主討論規定,並將考勤制度公示、下發,明確告知勞動者考勤的方式及與之配套的獎懲制度。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將考勤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即與勞動者協商,經勞動者簽收確認或者將含有考勤制度的員工手冊交由勞動者簽收確認。

2,企業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考勤方式。目前用人單位普遍採用的考勤方式為考勤機考勤,即用打卡或驗證指紋的方式記錄勞動者的上下班時間。採用這種考勤方式雖然簡便快捷,但由此產生的考勤記錄僅為用人單位單方製作,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往往對未經本人確認的考勤記錄不予認可。

建議用人單位在設計考勤方式時,應引入勞動者確認的環節,如各部門在向單位人事部門提交本部門勞動者的考勤記錄前,應先經勞動者本人的簽字確認。

事實依據:

1,收集員工曠工的其他有效證據。除考勤記錄外,企業還應收集其他能證明員工曠工的證據,比如企業內部的**錄影,還有企業人事職員可以與員工進行**溝通,說明是什麼時間,詢問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既表達出對員工的體貼,又了解員工不來上班的原因,當然要注意進行**錄音。

2,為了強化證據,企業還可以增加乙個督促回崗程式。企業可以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郵寄),表明員工已經有多少天無故未到崗上班,限定員工在某個時間內回公司報道,否則將按曠工處理,公司將依據規章制度某某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最後是解除程式。用人單位在具備以上條件時,就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了,但是要注意,首先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一定要註明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即是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要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勞動者。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送達應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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