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職工為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忙」過時效

2021-05-06 04:54:51 字數 1917 閱讀 5092

??? 職工趙某工作期間受傷後申請工傷,不料被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超過一年申請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無奈之下趙某訴至法院。

??? 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終審撤銷了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趙某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判決該局於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對趙某是否構成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 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申請工傷遭到拒絕

??? 職工趙某2023年9月6日在工作期間受傷後,於2023年9月4日向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於趙某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出事後單位否認與趙某具有事實勞動關係,趙某當時拿不出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結果北京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沒有受理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次日,該局工作人員通知趙某,如果要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交證明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有效材料。

??? 趙某隨後找到用人單位,要求其出具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結果遭到拒絕。無奈趙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仲裁機關確認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仲裁裁決後,單位不服,起訴至法院。一審判決後,單位仍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漫長的一年多時間, 趙某最終通過訴訟程式,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 2023年12月23日,法院終審認定趙某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從2023年9月5日趙某接到北京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其提交勞動關係證明之日算起,已經過去了一年三個月的時間。

??? 2023年1月12日,趙某拿著證明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終審判決書,再次來到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而,令趙某想不到的是,他隨後收到的,是該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一紙通知。

??? 趙某找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理論,工作人員告知,《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範圍包括「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

趙某發生事故日期為2023年9月6日,初次工傷認定申請日期為2023年9月4日,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 2023年1月12日,第二次申請距第一次申請已超過一年,因此趙某所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該局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

??? 趙某對此不服,起訴到一審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不予受理通知書。一審法院駁回趙某起訴後,趙某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打官司歷時一年多終審判決重新認定

???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趙某自2023年9月6日受傷後,2023年9月4

日向北京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工傷認定程式中,應當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趙某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的次日,即書面告知其需要補正「勞動關係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趙某按該局的要求,為蒐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證明的時間,並非其主觀意志能夠確定的。

??? 2023年9月5日,趙某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其補交證明勞動關係材料通知書後,即通過仲裁、訴訟程式保護自己的權利,並最終通過判決確認其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 趙某於2023年12月23日收到終審判決,於2023年1月12日即再次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認定其已經積極、穩妥、恰當地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之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

???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基本宗旨,意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未很好地體現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基本原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趙某工傷認定申請,並在合理期限內對其是否構成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 據此,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北京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對趙某是否構成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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