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2021-05-06 04:54:51 字數 2773 閱讀 2373

日前,萬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未能簽訂勞動合同,可通過四種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

據介紹,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事前沒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後,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使維權陷於被動。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指出,可通過四種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首先是工資支付證明,工資卡可以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其次是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第三是為單位出差的證明,如從單位客戶那裡獲得的證據等;最後是工作證、工作卡和工作記錄單(表)等。

因此,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要盡量蒐集保留好如下證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工作時間考勤表,工資支付證明,工程承包協議書及結算單,交納社會保險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為用人單位出差的相應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等證據。

怎麼證明與單位的勞動關係自2023年勞動合同法實施至今,青島地區仍有許多不規範的中小企業不與職工及時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不繳社會保險,或即使簽訂了訂立勞動合同也不按規定給職工乙份。如雙方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可能採取應對措施就是否認勞動關係,給勞動者主張正當勞動權利製造法律障礙。實踐中,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通常是勞動者打勞動爭議官司所面臨的一道門檻。

勞動者所有的勞動權利均依附於雙方有勞動關係的基礎上,不能證明勞動關係就無法進一步向單位主張勞動權利。勞動者只有提供較為充分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才具備打贏勞動爭議官司的必要條件之一,當然用人單位實事求是不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例外。因此勞動者關於勞動關係方面的調查取證,對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有著較為現實的法律意義。

勞動關係方面證據證明的內容包括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何時起雙方建立用工關係兩方面。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並不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頒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或證人證言,是否有其它的證據,或通過其它方式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認為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情況,在勞動仲裁前蒐集下列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檔案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說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本類證據上一定要有單位公章才能確保證明的效力。

2、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購銷合同或其它型別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託**關係。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單位未蓋章,勞動者可以持合同讓其它單位加蓋公章確認真實性,亦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

事實上,如果與用人單位有業務聯絡的單位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些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此類證據由於是法人或其它組強開具的,比證人證言效力要高,按證據規則的規定也不需出具單位出庭質證,法院或仲裁即可認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簽名的資料

勞動者因工作崗位的不同,對外代表用人單位開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時會在辦理具體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關於此種型別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說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支票時在支票存根處有本人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

4、錄音、錄影、**

錄音是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你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方面的反證。

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影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舉報幫你蒐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

總之,律師認為,勞動者申請仲裁前盡可能蒐集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從而避免敗訴的風險。

怎樣為訴訟仲裁準備證據?

證據應當如何準備沒有具體的公式,但有基本的思路。

一要提前準備。很多人等事情鬧僵以後再準備證據,你想想對方能讓你輕易拿到證據嗎?平時就應當有證據意識,有關勞動關係的事實都應保留書面的資料;

二要準備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這種證據最基本的是勞動合同,還有工作服、工作證、胸卡、通訊錄、名片等等能證明你在某單位工作的輔助材料或證人;

三要準備能證明工資待遇的證據。像工資條、存摺、工資卡、領工資的簽字記錄等等;

四要準備單位或者職工違法、違反勞動合同的證據;

五要準備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據。

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要根據具體情況準備具體的證據。有些單位簽合同後不給職工合同,發工資不留任何憑證,不讓職工有一點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東西。但是這都不要緊,只要有事實存在總會有一些「蛛絲馬跡」。

最重要的是要做有心人,有證據意識。單位也一樣要有證據意識,有些「刁鑽」的職工懂得一些法律知識,利用單位的管理漏洞,製造一些惡意的仲裁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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