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與民法的關係

2022-10-09 06:18:02 字數 1811 閱讀 1524

簡單來說,法律是調整某一法律關係的規範。其中,規範的含義是指以國家機器為背景的規矩和正規化,即規範一般具有強制力,強制力的保障是因為他可以合法啟用暴力。法律關係是建立在一些虛擬的理念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而所謂調整,是指既不能承認現實又不能脫離現實的與理念之間的中間機制。勞動法與民法同為法律規範,但其理念與調整或規制的現實是不同的.這一點比較明顯,在此不再多述.

勞動法不僅在理念與物件的理解上與民法不同,其基本原理與民法也是大不相同的.

民法是以作為近代法支柱的民法原理、即「契約自由」、「過失責任」、「所有權的絕對」等為原則成立的。這些原則在勞動關係方面就意味著要形成根據自由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的契約關係。但是,實際上在經濟形勢的變化中勞動者卻會遭遇失業(下崗)及貧困的威脅、勞動條件惡劣、甚至人權受壓抑等悲慘的狀況。

上述民法原理不僅不能對這種狀況進行救濟,反而會助長這種狀況,甚至為壓制工人提供法理上的依據。勞動法是是對這種狀況進行深刻反省後產生的法領域,是在對民法原理進行否定和修正的基礎上成立的。

從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歷史上看,對「契約自由的原則」的修正,是從規制勞動環境最悲慘的未常年工的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尤其是勞動時間)著手的。其後,對勞動合同的規制擴大化,規制物件涉及勞動者全體,規制領域涉及到勞動條件全般,形成了獨自的勞動合同法領域。另外,作為對「過失責任原則」的修正,隨著工傷事故與生產技術的機械化同時頻繁發生並大規模化而採取的用人單位負擔無過失責任的工傷補償制度,就是乙個典型的例子。

關於「所有權的絕對」,在勞動爭議及工會活動、或者關於解雇及懲罰的一部分理論中,通過權利濫用法理,對這一原則進行了部分修正。

再進一步考察勞動法與民法的區別,我們會注意到勞動法的物件是「活人」,勞動法注意到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實質上的不平等,這一點與民法尤其不同。強調這一點的是社會法的思路。

社會法的思路首先在於他對民法上個人主義理念的反思。社會法不僅僅把人作為個別的法律主體,而是把人作為「社會的存在」 去把握。即社會法認為人是(作為社會法的物件)通過各種團體而歸屬於社會的存在。

不僅如此,而且人與人的關係不是民法中平等的法律主體的關係,而是以包含社會上的弱者以及經濟上的貧苦者這種評價在內的具體的「活人」為前提的社會關係。社會法是以這種關係為前提,根據「社會連帶原理」形成的法律制度。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屬於這個法律領域。

雖然勞動法與民法有著如上的不同,但並不意味著勞動法與民法原理的全面分離,勞動法解釋上的很多原則是依據民法原理的。勞動法是根據社會法的固有原理,相對且部分地形成了自己的領域。

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合意。對於這個合同,一般國家民法中用「僱傭」的名稱,作為典型合同之一設立了種種規定。但是,勞動法把這個合同稱為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名稱下把明確勞動條件以及設立最低基準等政策目的吸收進來,對僱傭合同進行獨自的規制。

我國合同法在草案第三稿中,也曾單列一章(第19章)為雇用合同,對此作出各種規定。雖然當時我們對社會法原理的研究還不夠成熟,但勞動法學界已經意識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獨特性,希望學界有一定的積累後再對勞動合同進行單獨立法。在勞動法學界的努力下,現行合同法中沒有對雇用合同的規定。

也就是說,學界前輩已經意識到如果在法律上規定了雇用合同,會衝擊中國還十分不成熟的勞動合同制度.可惜,事與願違,在中國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勞務合同"在社會各方,甚至包括勞動法學界內部人士的"努力"下"蓬勃發展",已經把大量應該由勞動法保護的物件物化,交由民法作為普通商品進行處理.

把已經被"物化"了的勞動者重新還原為人,重新認識勞動力商品的特殊性(人身附著性與不可儲存性)以及勞動關係的特殊性(連續性關係契約性),把應該屬於勞動合同規制的物件從所謂"勞務合同"中解放出來,從現狀看其難度似乎不亞於林肯對黑奴的解放.

不過,我會思索,也當努力.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彭光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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