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理處分判刑職工的連續工齡計算

2021-03-03 20:27:28 字數 2470 閱讀 8024

1、職工自動離職或被除名後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的計算。企業職工在當地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或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我市市區不含吳中、相城區,合同制職工是1985年1月1日,全民及大集體以上企業固定工是1985年7月1日)前自動離職或被除名,後又重新參加工作,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其自動離職或除名前後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

企業職工1996年1月1日後自動離職或被除名,後又重新參加工作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自動離職或除名前後的連續工齡和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

例1、某職工1976年6月參加工作,1983年5月被除名,1984年1月又重新參加工作,1985年7月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計算該職工1991年底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按照以上規定,該職工從1984年1月起計算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為1年6個月(1984年1月-1985年6月),實際繳費年限是6年6個月(1985年7月-1991年12月),繳費年限計8年(1984年1月-1991年12月)。

例2、某職工1976年6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1985年8月被除名,1987年11月又重新參加工作並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該職工1991年底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按照以上規定,該職工只能計算除名前後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是4年4個月(1985年7月-1985年8月,1987年11月-1991年12月)。

2、職工受開除處分後連續工齡計算。職工在當地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或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前被開除,後來又重新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重新參加工作後至我市實行養老保險(含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在當地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或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後至1995年12月31日前被開除的,其連續工齡(繳費年限)應按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職工在1996年1月1日後被開除的,按照視同繳費年限與1995年底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之和推算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

例3、某職工1976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1988年6月被開除,1989年5月重新參加工作並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該職工到1991年12月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該職工被開除前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可合併計算:1991年12月底前實際繳費年限是3年(1985年7月-1988年6月)+2年8個月(1989年5月-1991年12月),計5年8個月(5.

67年)。

例4、某職工1976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1996年6月被開除,計算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年限。

按照規定,計算該職工1995年底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年限是1976年7月-1995年12月,計19年6個月(19.5年)。

3、職工被判刑後連續工齡計算。職工在當地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或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前被判刑,後來又重新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職工在當地實行基本養老保險或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後被判刑的,應按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來電者:張先生是某企業的勞資人員,他們單位有幾個職工是刑滿釋放後又回到單位工作的,張先生想諮詢該部分員工以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還能累計嗎?

諮詢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被判刑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是可以累計計算,不受判刑的影響。

但是視同繳費年限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計算。例如以下幾種情況:

1、判處拘役人員工齡計算

魯勞社發[1999]36號企業職工因犯罪被判刑,按規定單位應給予其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的(個別因過失犯罪除外),無論當時單位是否作出開除公職的書面決定,其工齡均從刑滿釋放後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2、汽車司機肇事頒行後又參加工作的工齡計算

交勞計[63]字第80號對肇事判刑刑滿釋放並已恢復政治權利的汽車司機,應視其事故的性質分別對待。凡經審查鑑定不屬破壞性質或其他政治事故,不屬於作風惡劣,有意識撞禍,而是由於無意的,或經驗不足,技術水平不高而招致事故的,應在刑滿釋放後,經判刑機關的同意,在不超過該單位既定職工人數控制指標的情況下,企業可留用(或重新錄用),並適當安排其工作。但是,在安置時應當作為從社會上招收新職工辦理。

至於刑滿獲釋從新錄用後的工齡計算問題,勞動部意見是:服刑期不計工齡;凡是由原單位重新錄用的,其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可以前後相加計算。

3、緩刑人員工齡計算

勞人險局[1982]2號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繼續工作的,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

4、刑滿就業人員工齡計算

刑滿就業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在國家沒有新規定前,可暫按以下意見處理:**犯人刑滿在**單位就業的,被批准轉為固定職工的,其恢復政治權利後在該單位就業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未轉為固定職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後參加了工作的,其在**單位就業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刑滿留場就業人員,轉為國家固定職工的,應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待遇。

而根據魯勞發(1993)163號固定職工在未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年限,也就是視同繳費年限,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的年限合併計發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