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聘任管理規定

2022-07-28 17:36:04 字數 2360 閱讀 5429

(職工大會審議稿)

為規範職位聘任工作,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的職工。處室負責人的選拔聘任,按公司有關幹部選拔聘任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條聘任許可權

公司總經理或黨委書記授權處室主要負責人(以下稱聘任人)依據本規定,對本處室的職工進行聘任。

第三條應聘者應具備的條件

聘任前,處室主要負責人應編制《職位說明書》,明確該職位的任職資格條件、工作職責、主要任務指標及考核標準。應聘者須符合《職位說明書》所述的任職資格,具備履行職責,完成職位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的能力。

第四條聘任原則與期限

聘任應堅持擇優原則,聘任期應根據工作績效、任職能力、勞動合同期限、年齡、工作經歷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首次招聘錄用的一般職工,聘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二、被聘任人在擬聘任前十二個月績效考評成績或工作業績合格的,聘任期限為一至二年。

三、聘期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的勞動合同期限。

四、受聘人聘任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聘任人的任期。

五、職工聘任期不得超過本人法定退休年齡。

六、績效考評成績平平或工作業績不突出的,聘任人應謹慎聘用。

第五條聘任程式

處室在聘用各職位任職人選時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幹部管理、編制管理等規定,在與職工協商一致,明確工作職責、薪酬待遇、聘用期限的基礎上,按下列程式進行聘任:

一、各處室根據工作需要,且按照公司核定的各處室編制有職位空缺時,聘任人在招聘前應擬定《職位說明書》,明確擬聘職位任職資格要求、工作職責、任務指標及薪酬待遇並予以告知。

二、職工可根據告知提出應聘申請,由擬聘職位所屬處室負責人提名,經處室領導研究確定聘任人選;也可通過外部招聘形式確定擬聘人選,但應將擬聘人選情況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對其進行勞動關係、任職資格、個人資訊審查,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聘任程式。

三、多人符合招聘職位任職資格條件時,可由處室主要負責人提出並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確定擬聘人選,也可通過競爭上崗程式由竟聘小組考評推薦確定擬聘人選。

四、各處室將擬聘人選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聘任人與受聘人簽訂聘任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及年度工作目標、薪酬等。聘任協議一式三份,本人、處室、組織人事處各乙份。

五、聘任協議交組織人事處備案。

第七條跨部門應聘

職工可在與本處室負責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跨處室應聘。相關處室領導應事先溝通協商一致。

第八條聘任人對聘任協議的變更、解除

一、在聘任期內,聘任人變更,原聘任協議繼續有效。若受聘人工作職責、任務等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原聘任協議條款進行變更。

二、受聘人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或不能正確履行職責、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聘任人可縮短受聘人的聘期,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解聘。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人可以解除聘任協議,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聘任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政策、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任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任協議相關內容達成一致的。

四、實行計畫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不得解除聘用協議。

第九條受聘任人對聘任協議的變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聘用協議,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任人。聘任人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覆。

1、受聘任人被應徵入伍的;

2、受聘任人欲離職的。

二、聘任人不履行聘用協議規定的義務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侵害受聘人合法權益的,受聘人可隨時解除聘任協議。

第一十條聘任協議變更、解除應履行的手續

變更聘任協議時,聘任人應與受聘人就變更內容簽訂補充協議。解除聘任協議的,提出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辦理解除聘任手續。解除聘任協議後,原聘任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組織人事處,並安排受聘人交接工作,在無遺留問題後由組織人事處辦理後續手續。

變更或解除聘任協議時,聘任人應向組織人事處提交相關檔案正本乙份備案。

第一十一條未被聘用職工的安置

本處室職工任職期滿未被續聘的,所屬處室主要負責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組織人事處。未被聘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的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未到期的自其未被聘用下月起按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待崗生活費;滿三個月仍未被聘用上崗的,公司將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十二條爭議的處理

雙方當事人因聘任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發生爭議的,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若不服調解,當事人可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第一十三條附則

一、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相悖的,按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二、 本規定經屆次職工大會審議通過,自2023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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