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定液標準溶液管理規程

2022-07-23 09:24:04 字數 1729 閱讀 4918

湖南德康製藥股份****管理標準

1. 目的

建立滴定液與標準溶液管理制度,保證檢驗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2. 範圍

適用於藥品分析用滴定液與標準溶液的管理。

3. 責任者

滴定液與標準溶液的配製人、標定人、復標人及管理人員。

4. 內容

4.1 滴定液與標準溶液應由專人配製和發放,滴定液還應由專人標化和復標。

4.2 滴定液與標準溶液試劑質量要求:

4.2.1 配製滴定液與標準液的試劑應為「分析純」化學試劑,配製前檢查封口及包裝情況,應無汙染,在規定的使用期內。

4.2.2 配製滴定液與標準液所用的水應為純化水或蒸餾水。

4.2.3 用來標定滴定液濃度的基準物質應為基準試劑,為防止基準試劑存放後可能吸潮,配製前應乾燥至恒重。

4.3 滴定液與標準溶液的配製:

4.3.1 稱重是決定所配標準溶液準確性的關鍵步驟,必須使用靈敏度在萬分之一以上的專用天平。

4.3.2 玻璃儀器應清潔無痕跡,所用容量玻璃儀器須經過校驗,有校驗合格證。

其校驗誤差值與原標示值之比的絕對值大於0.05%時,應在計算中採用校驗值予以補償。精確計量容具如容量瓶、滴定管、移液管均應選用一等品(a級)。

4.3.3 滴定液配製嚴格按滴定液配製規程規定的方法進行配製。實驗操作規範,符合要求。

4.3.4 滴定液的濃度標定值應與名義值一致,若不一致其最大與最小標定值在名義值的±5%之間。

4.3.5 配製標準溶液與滴定液完畢後須放在與溶液性質相適應的潔淨瓶中,貼好狀態標誌。

4.4 滴定液的標定和復標:

4.4.1 滴定液標定和復標所需天平與玻璃儀器必須符合4.3.1項和4.3.2項的要求。

4.4.2 滴定溶液配製後應搖勻,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放置三天以上方可標定(有些需過濾),標定方法按滴定液標準操作規程執行。

4.4.3 滴定溶液必須由第一人進行標定,第二人進行復標。

4.4.4 每次標定或復標應作幾份平行操作,一般不得少於三份,其結果應有嚴格的一致性,然後採用算術平均值,結果的相對偏差均不得超過0.1%。

4.4.5 以標定計算所得的平均值和復標計算所得的平均值為各自測得值,計算二者的相對偏差,不得超過0.15%,否則重標。

4.4.6 如果標定與復標結果滿足誤差限度的要求,則將二者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滴定結果。

4.5 滴定液的配製、標定、復標與標準溶液的配製應有完整的專用原始記錄。

4.6 復標合格的滴定液及配製好標準溶液須貼標籤,標籤上寫明:品名、濃度、配製日期、標化日期、標化溫度、標化人、復標溫度、復標日期、復標人、使用效期等。

4.7 滴定液應定期復標。滴定液的使用期限除另有規定外一般為1~3個月,超過期限不得使用。本公司滴定液的使用期限如下表:

4.8 滴定液與標準液的貯存與發放:

4.8.1 滴定液與標準溶液應按藥典規定的[貯藏]條件貯存,沒有規定時,一般採用較好的具玻璃塞的玻瓶。

4.8.2 滴定液與標準溶液的貯存環境應與其配製標定室相同。

4.8.3 貯存於乙個專用櫃中,由專人負責保管發放。

4.8.4 瓶口注意防塵。一般可用無毒、潔淨的塑膠袋捆緊,必要時注意避光儲存。

4.8.5 每日檢查貯存間的溫度情況並記錄,不符合要求應及時調整,特別應注意那些穩定性差的滴定液。

4.8.6 超過使用期限的滴定液和標準溶液保管人員不得發放,使用人員不得使用。

f值:計算公式中的f值為滴定液的濃度值與其名義值之比,計算濃度時應再乘以名義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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