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管理辦法

2022-07-04 17:27:05 字數 1629 閱讀 8664

第一條依據

本規定依據公司人事績效考評管理及綜合經營指標完成情況相結合而形成。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實行崗薪的人員,以本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

第三條發放原則

1、年度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新員工(6月25日以後到崗)不予提取;

2、年度工作滿六個月(6月25日前含25日)不足一年的員工按半年薪資額提取;

3、月度薪酬已經與績效指標考核的員工不予提取;

4、實行銷售大包乾的銷售及管理人員不予提取;

5、實行固定薪酬的外聘員工不予提取;

6、轉崗員工在管理崗位上不足六個月的不予提取(時間比照上述1、2點)。

7、准給特別病假或公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簽准其請假期間得予發給的公傷假除外。

第四條凡在當年度獎金發放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放年終獎金:

1、辭職或解雇者;

2、停薪留職者;

3、其他原因中途離職者。

第五條年終獎發放標準

1、年末雙薪制。

2、獎金數額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訂。

3、企業利潤或業績不好等原因,年終獎全部不發放或減少發放。

第六條年終獎加扣標準

(一)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以元為單位)。

1、 嘉獎1次:加發2日份薪額的獎金。

2、 記小功1次:加發4日份薪額的獎金。

3、 記大功1次:加發8日份薪額的獎金。

4、 懲誡1次:扣減2日份薪額的獎金。

5、 記小過1次:扣減4日份薪額的獎金。

6、 記大過1次:扣減8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從業人員於當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職者,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

1、 病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2、 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3、 婚假1日扣減l/4日份薪額的獎金。

4、 喪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員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或養父母)喪亡請假在4天以內者,旁系親屬(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喪亡請假在3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

5、 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6、 曠職1日扣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職半日扣2日份薪額的獎金。

7、 全年累計請假12日者,累計曠職3日者,年終無獎金。

第七條年度計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年終獎金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員工本人承擔,公司統一代扣代繳。

第八條發放日期

每年度的年終獎金於翌年春節前發給。

第九條附則

1、 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管理層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2、綜合管理指標完成情況由公司財務部、管理部提供、解釋;

3、各部室的考評結果由人事行政部提供、解釋;

4、 本規定由人事行政部解釋、執行。

附表:公司年終獎金核發標準

表1附表6.5.2 從業員年終獎金核發標準

(一)利益目標達成率在85%以下,獎勵標準1個月者,不分考績一律以1個月計算。

(二)利益目標達成率在85%以上,獎勵標準1個月以上者,其超過1個月的部分(不含特別休假在14天以內者所加發1個月的獎金),依下列核發基數計算。

表6.5.2

年終獎管理辦法

檔案修訂記錄 會簽記錄 批准審核編制 1 目的 為了建立和完善公司薪酬福利管理系統,使員工的貢獻得到認可,並提高員工的績效與公司業績,使公司得到可持續性發展,制定本制度。2 適用範圍 2.1所有在編的正式員工,含各分廠 辦事處。2.2在當年度年終獎發放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放年終獎 a 中途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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