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總量核算方法

2022-06-19 07:21:05 字數 4661 閱讀 7977

各位同事,為了更好的迎接2023年底的環保核查,現將近期環保部推出的《「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討論稿)》中摘錄的有關電力行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總量核算方法,以及環保部嚴剛博士以及張力軍副部長講話的摘錄,其中分別對今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核查重點內容提出了要求,請各位同事再做一次自查工作,對提到的核查內容和自己目前填寫的資料再做一次認真的核對。由於摘錄過程難免會出現錯誤或遺漏,如有問題可以對照前不久發過去的課件,也可以與聯絡人聯絡,謝謝大家!

機組二氧化硫排放量主要根據燃料消耗量、含硫率、脫硫設施運**況等,採用物料衡演算法進行核算,逐步向**監測直接測量法過渡。

機組二氧化硫排放量物料衡算公式為:

ei=mi×si×α×(1-ηi)×104

ei——核算期第i臺機組二氧化硫排放量,噸

mi——核算期第i臺機組燃煤消耗量,噸

si——核算期第i臺機組燃煤平均硫份,%

α——二氧化硫釋放係數,燃煤機組取1.7

ηi——第i臺機組的綜合脫硫效率,%

對於新建脫硫設施的機組,脫硫設施穩定執行前按直排進行核算,穩定執行後按實際綜合脫硫效率進行核算;

對於實施脫硫設施改造的機組,應根據脫硫設施改造前、後的實際脫硫效率分別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鼓勵取消脫硫設施煙氣旁路,對於取消旁路的機組,核算期二氧化硫排放量按旁路路取消後的脫硫島脫硫效率進行核算。

1、 電廠燃料硫份核算以電廠分批次入爐煤質資料為準,通過加權方法核算核查期平均硫份,並通過現場核查核算期的煙氣**監測脫硫系統入口二氧化硫濃度資料進行校核。

2、 各地區要提供分機組的發電煤耗和供熱煤耗,對於熱電聯產機組無法將發電和供熱分開的,發電和供熱煤耗消耗量按鍋爐實際的熱電比拆分;採用一爐多機或多爐一機組無法將煤炭消耗量分解到各機組的電廠,按機組發電及供熱總量分解至各機組。

3、 電廠燃煤消耗量包括發電煤耗量和供熱煤耗量,採用電廠生產報表資料,並根據核算期機組發電量,供熱量資料進行校核,校核公式為:

mi=m電+m熱=p火×g×β×10-2+h火×40×β×10-3

式中:m電——機組發電用煤消耗量,萬噸

m熱——機組供熱用煤消耗量,萬噸

p火——機組發電量,億千瓦時;

g——機組發電標準煤耗,克標煤/千瓦時。發電煤耗要根據「十一五」已建立的各台機組單位發電量和原煤消耗量進行校核,差別大於±5%的機組,需通過入爐煤質化驗的低位發熱量驗證;

β——燃料與標煤轉換係數,原煤與標煤轉換係數β與燃料地位發熱量(lhv)相關,β=7000(大卡)/lhv(核算期平均值)。原則上,β值按照實際入爐煤質化驗的lhv確定,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原煤與標煤轉換係數取1.4。

h火——機組供熱量,萬吉焦;如果無法提供供熱量,按火力發電量增長速度與上(半)年供熱量之積估算。

4、 脫硫設施的綜合脫硫效率為脫硫設施投運率與脫硫島效率之積。脫硫設施投運率是指脫硫設施投運後,脫硫設施執行時間與發電機組執行時間之比,通過dcs資料、脫硫設施執行記錄以及企業上報環保部門停運時間等綜合確定。脫硫島效率是指入口與基準氧含量煙氣出口二氧化硫濃度差與入口二氧化硫濃度之比。

對於有煙氣旁路的脫硫設施,根據旁路擋板鉛封制度執**況、密封風機運**況、旁路煙氣流量、溫度監測情況等因素,扣減綜合脫硫效率。

原則上,各種脫硫工藝的綜合脫硫效率按下列規定取值:

1) 無煙氣旁路(含菸塔合一)的石灰石-石膏濕法、海水脫硫法等,根據**監測基準氧含量煙氣出口與入口二氧化硫平均濃度核算綜合脫硫效率,綜合脫硫效率原則上不超過95%。

2) 仍保留煙氣旁路的石灰石-石膏濕法,按現場核查確定的投運率與脫硫島效率之積確定綜合脫硫效率,原則上不超過85%,其排放量按物料衡演算法確定;

3) 煙氣迴圈流化床、爐內噴鈣爐外活化增濕、噴霧乾燥等(半)乾法煙氣脫硫工藝,在安裝脫硫劑自動投加和計量系統、dcs能反映出脫硫系統執行實際情況時,根據**監測煙氣出口與入口二氧化硫平均濃度確定綜合脫硫效率,綜合脫硫效率原則上不超過80%;

4) 氨法、氧化鎂法和雙減法脫硫工藝,綜合脫硫效率原則上不超過75%,未安裝dcs系統的,綜合脫硫效率原則上不超過65%;

5) 迴圈流化床鍋爐爐內脫硫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予以核算減排量:**監測資料通過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有效性審核,**監測系統及資料與市級以上環保部門聯網,安裝了脫硫劑自動投加和計量系統,dcs系統能反映發電機組和脫硫系統執行實際情況。單位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綜合脫硫效率原則上不超過85%,其他機組的原則上不超過75%。

6) 水膜除塵器、除塵脫硫一體化、僅新增硫轉移劑等無法連續穩定去除二氧化硫的,綜合脫硫效率為0;

7) 煙氣**監測資料作假的,核算期綜合脫硫效率為0;

5、 新建脫硫設施的綜合脫硫效率從脫硫設施通過168小時後的第二個月起開始認定,之前按直排進行核算,三同時機組可從通過168小時後穩定執行起開始認定;改建脫硫設施的綜合脫硫效率,按改造前、改造期間及改造後分段認定。

6、 未安裝dcs系統的機組,原則上不認定脫硫設施減排效果。dcs系統儲存歷史資料不足一年的、歷史記錄資訊不全的或現場核查無法及時調閱歷史記錄的,視具體情況扣減綜合脫硫效率。

1)「小馬拉大車」:實際燃煤硫份遠高於fgd設計硫份,導致脫硫效率下降;

2)腐蝕、磨損等問題,影響投運率;

3)ggh堵塞。

1) cems資料準確性,日常校核檢查;

2) 安裝位置是否規範;

3) 比對和校驗情況,標準氣是否過期;

4) 脫硫設施停運情況;

5) 測量儀表精確性問題(如ph計、石膏漿液密度計);

6) dcs系統引數(引數不全、儲存時間短、資料調閱速度慢)。

1) 旁路開啟,旁路擋板關閉不嚴,密封風機不開,漏風現象突出,漏風率高;

2) ph計、石膏漿液密度計、氧化風機、漿液迴圈幫浦等不及時更換;

3) cems作假(人為設定量程、修改內部程式);

4) 修改dcs核心程式(改效率、改濃度,不如實反映實際執行狀況);

5) 修改歷史資料庫記錄 。

(1) 未採取任何措施燃煤機組氮氧化物排放核算方法

e電i=mi×pfi×10

式中:e電i——核算期第i臺機組氮氧化物排放量,噸

mi——核算期第i臺機組煤炭消耗量,萬噸

pfi——核算期第i臺機組產汙強度,千克/噸煤,對於新建的燃煤機組,按照附表5-2-1取值,對於2023年底前未安裝脫硝設施的機組,按以下公式確定:

pfi=e2010i/(m2010i×10)

e2010i——2023年第i臺機組氮氧化物排放量,噸;

m2010i——2023年第i臺機組煤炭消耗量,萬噸。

對於2023年底前已安裝脫硝設施的機組,按以下公式確定:

pfi= e2010i/(m2010i×10)÷(1-η2010i)

η2010i——2023年第i臺機組綜合脫硝效率,%,對於2023年新投運的脫硝設施,需按全年折算綜合脫硝效率。

(2) 採取治理措施的燃煤機組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採取治理措施的燃煤機組氮氧化物排放量,應根據治理措施改造前後分段進行核算,治理措施包括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新建脫硝設施、既有低氮燃燒器改造又新建脫硝設施等,按照對應的煤量、氮氧化物去除率、脫硝效率分段核算。新建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自穩定執行後第二個月起進行核算。對於實施脫硝設施改造的機組,應根據脫硝設施改造前、後的實際脫硝效率分別核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e電i= mi×pfi×(1-ξi)×(1-ηi)×10

ξi——低氮燃燒改造後相對低氮改造前提高的氮氧化物去除率,按以下公式確定:

ξi=(c改造前-c改造後)/ c改造前

c改造前——第i臺機組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前的氮氧化物平均濃度,mg/nm3

c改造後——第i臺機組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後的氮氧化物平均濃度,mg/nm3

ηi——核算期第i臺機組脫硝設施穩定執行後綜合脫硝效率,%

單台機組配置多個脫硝反應器的,按煙氣量取加權平均值核定綜合脫硝效率。

對於採用sncr脫硝裝置的機組,綜合脫硝效率按下列公式確定:

ηi=((c脫硝前-c脫硝後)/ c脫硝前)×γ

c脫硝前——第i臺機組sncr脫硝設施投運前氮氧化物排放濃度,mg/nm3,按照sncr脫硝設施投運前**監測濃度平均值取值;

c脫硝後——第i臺機組sncr脫硝設施穩定執行後煙氣出口氮氧化物平均濃度,mg/nm3;

γ——核算期第i臺機組脫硝設施投運率,%

1、電廠燃煤消耗量包括發電煤炭消耗量和供熱煤炭消耗量兩部分,採用電廠生產報表資料,並用核算期發電量和供熱量進行校核,校核方法參考「二氧化硫引數選取相關部分」公式。

2、煙氣進出口氮氧化物濃度均以二氧化氮計。若企業監測的氮氧化物濃度mg/nm3以一氧化氮計,則用一氧化氮濃度乘以1.53折算成二氧化氮濃度。

一氧化氮體積濃度(ppm)折算成二氧化氮濃度(mg/nm3)需乘以折算係數2.05。

3、對於僅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的機組,,原則上不得高於鍋爐出廠時設計最高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並以鍋爐效能考核報告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作為參考。

4、原則上,機組scr脫硝設施的綜合脫硝效率不超過80%,sncr脫硝設施的綜合脫硝效率不超過45%,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的氮氧化物去除率不超過35%。低氮燃燒技術改造認定條件為:改造前後氮氧化物去除效率需有顯著變化,且提供專案工程設計及竣工報告。

對於進行低氮燃燒改造和採用sncr脫硝設施的機組,原則上依據改造前的**監測歷史資料或效能試驗資料,核定改造後的氮氧化物去除率或脫銷效率。不能提供**監測歷史資料的,改造前的氮氧化物濃度按2023年汙普動態更新填報的汙染係數折算出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以鍋爐效能考核報告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作為參考。

5、無實質性治理工程措施,僅改變鍋爐燃燒狀態(降低過剩空氣係數、降低爐膛溫度)和燃煤品質(如揮發分)的,不核算氮氧化物減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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