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學生綜合測評實施辦法

2022-06-01 18:18:03 字數 2571 閱讀 8657

4、獲軍訓先進個人榮譽稱號者,加4分;

(二)學生服務與管理

擔任下列各類職務滿一學年的學生,根據其工作成績給予加分:

1、校級學生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社團聯合會,下同)主席,加6—12分;校級學生組織副主席、校團委各部副部長、院學生會主席、分團委副書記,加4—8分;校級學生組織各部部長、院學生會副主席、班長、學生黨支部書記、團支部書記、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加3—6分;校級學生組織各部副部長、院學生會各部部長等,加2.5—5分;校、院級學生組織幹事及各班班團委員,加2—4分;

2、學生兼職輔導員加5—10分;宿舍捨長加0.5—1分,所在宿舍被評為校、院文明宿舍者,捨長加3分、2分,成員加2、1分。

注:如一名學生擔任多項職務,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處理。校級學生組織成員的考核由校團委、院以及班級共同考核,院級學生組織成員的考核由院、班級共同考核。

學生擔任各類職務不滿一年者,由其相應的管理部門視其工作成績決定加分值,但各類加分上限應減半。

(三)其他

1、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公益類等活動,加1—3分;

2、校報、廣播台主要負責人,加3—6分;校報記者、廣播台播音員、通訊小組組長,加1—2.5分;

3、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揚者,加1—5分。

第九條德育減分細則

(一)無故不參加政治學習、組織生活會(含黨、團組織會議)、公益勞動等集體活動者,每次減3分;

(二)曠課者,每次減3分,遲到、早退者,每次減1.5分;無故不參加晚點名者每次減2分;

(三)受留校察看處分者減40分,受記過處分者減30分,受嚴重警告處分者減20分,受警告處分者減10分,受通報批評者減5分;

(四)宿舍衛生受到全校公開批評一次,捨長減5分,成員減3分;院系組織的衛生檢查中,宿舍累計三次被評為差者,捨長減3分,成員減1分;

(五)其他有損於學院或學校聲譽的行為,由學院酌情減分。

第三章智育測評分則

第十條智育成績=學習成績+智育加減分,智育成績不超過100分。

第十一條學習成績是指學生參加所修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必修課程、限選課程的成績,包括學位課與非學位課。成績評定均採用百分制記分,若課程成績評定為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則分別換算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二條本科生的學習成績計算方法是:學習成績=【σ(課程成績×學分數)/σ課程學分】×100%

第十三條研究生的學習成績計算方法是:

一年級:學習成績=【σ(公共課程成績×學分數)/σ公共課程學分】×100%

二年級:學習成績=【σ(專業課程成績×學分數)/σ專業課程學分】×80%

三年級:學習成績按75分計。

第十四條智育加分細則

發表**、科研成果獲獎等計分標準

﹡注:一類刊物:被ssci、sci、ei、istp四大檢索系統收錄的**;二類刊物:

國核心心期刊(指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核心期刊表、cscd**期刊、cssci收錄期刊);三類刊物:公開發表的一般期刊。各級增刊按降低乙個等級處理。

學生參與編書,第一主編等同於1.5篇二類刊物,第一副主編等同於1篇三類刊物,出版一本專著等同2.5篇二類刊物。

(二)非英語專業的英語等級考試計分標準

(三)非計算機專業的計算機等級考試計分標準

(四)學術性專案團體獲獎計分標準

(五)學術性專案個人獲獎計分標準

注:1、學術競賽的具體專案由學生獎勵與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2、其他獎勵酌情加分,但不超過三等獎加分值

第四章文體美測評分則

第十五條文體美成績=50+文體加減分,文體美成績不超過100分。

第十六條文體美方面表現基本分為50分。獲此項基本分的條件是:凡能按要求參加統一組織的文藝、體育等方面的集體活動,人際關係和諧。

第十七條文體美加分細則

(一) 非學術性競(比)賽(不含校運會)加

(二)在國家級、省級、校級體育比賽中,破紀錄者分別加30分、20分、10分,獲前3名者分別加8分、7分、6分,獲第4至第8名者分別加5分、4分、3分,參與但未獲獎者分別加4分、3分、2分。體育特招生加分減半。

(三)在校報、校**積極投稿並被採納的通訊報道,每篇加1分,最多按5篇計。校報和廣播台記者、通訊小組組長投稿並被採納,加分減半。

第十八條文體美減分細則

(一)特招生、特長生必須代表學院或學校參加相關活動及比賽,否則將據其影響程度減10--15分。

(二)凡不能按要求參加學校統一的文體活動者,每次減1分。

(三)無故不參加早操者每次減1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種表彰獎勵以榮譽證書或檔案為依據,前一學年綜合測評表彰不在加分之列。

第二十條同一作品或參賽專案在不同級別的競(比)賽中獲獎,獲獎時間在同一學年內,不累計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處理;獲獎時間在不同學年內,第二次加分值按兩次獲獎得分的差額處理。參加外校競(比)賽並獲獎,參照校內相應等級比賽獲獎加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綜合測評一般以專業或班為單位對上學年的情況進行測評。各學院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負責本單位學生的綜合測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綜合測評的程式是:學生本人進行總結並自評計算得分,由測評小組評議、核查,經院(系)審核並公示後,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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