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試行辦法

2021-03-04 09:55:34 字數 4744 閱讀 9733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爭先創優、發展特長、求實創新,引導學生在知識、能力、素質諸方面協調發展,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是對學生在校期間各方面表現的測定和評價。設定的測評指標既是評價學生的基本依據,又是學生發展的導向目標。

第三條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定量測評與定性評價相結合、過程測評與結果評價相結合、記實測評與民主評議相結合的方法,盡可能科學合理地反映學生的實際素質狀況。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每學年開展一次,在每年的9-10月進行,畢業班在畢業前開展最後一學年的綜合測評工作。

第四條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質、課程學習成績、實踐與創新能力三部分,測評結果按百分制計算,其中基本素質佔30分,課程學習成績佔60分,實踐與創新能力佔10分。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正式註冊的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章基本素質測評

第六條基本素質是指學生在思想道德修養、人生規劃、學習態度、科學人文修養、身心健康等方面應當具有的符合時代特徵的基本品質,是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及其行為表現等方面的綜合體現。

第七條基本素質測評的基本內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思想道德修養。主要考察政治態度、法紀觀念、集體觀念、道德品質以及生活態度。基本要求: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關心時事,自覺加強政治修養,認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論課和形式政策教育課等,積極參加各項政治學習和活動;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顧全大局,有團結協作精神,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維護集體榮譽;自覺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誠實守信,為人正直,敬老愛幼,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樂於助人;發揚艱苦奮鬥精神,生活儉樸,不浪費糧食,節約水、電,不向學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實際可能的生活要求。對有見義勇為、捨己救人、扶殘助弱、拾金不昧、無償獻血等事蹟者(有經認定的事蹟材料或書面證明),可評定為優。對有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並堅持不改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受到處分者;有嚴重損害集體和他人利益的行為者;不講社會公德,不講誠信,言談舉止粗俗,品行不端者或一貫生活鋪張浪費者,應評定為差。

(二)人生規劃。主要考察大學生涯設計和職業生涯規劃情況。基本要求:

以就業為核心,以「考研、出國、技能培養」為導向,制定有明確的大學目標規劃並付諸實施,能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規劃;對自己的職業發展方向有合理的定位。對沒有制定大學目標規劃或光有規劃但不付諸實施者,應評定為差。

(三)學習態度。主要考察平時對待課程學習的態度和學風。基本要求:

學習態度端正,遵守學習紀律,謙虛好學,刻苦認真,在努力完成各項學習任務中樹立良好學風。對學習不求上進,違反學習紀律,經常曠課或遲到早退,不按時完成作業或弄虛作假者,應評定為差。

(四)科學人文修養。主要考察科學態度、文化藝術修養和審美情趣。基本要求:

有科學的思想方法,了解文學、歷史、哲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等方面的基本常識,有較強的口頭和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審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五)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參加體育鍛煉情況、生活適應能力和在面臨困難、挫折時的心理表現及心理調適能力。基本要求:

認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早操、課外體育鍛煉和體育競賽活動,有健康的體魄,體質測試成績合格;積極掌握心理衛生的基本知識,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努力增強挫折耐受力、情緒控制力和社會適應力。對體質測試成績不合格者,應評定為差。

第八條基本素質測評在學院領導下,針對學生參加的教育環節、課外活動、日常表現、素質狀況等實際情況,採取民主評議、班主任考核和輔導員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根據基本素質測評的五個方面,分項進行評分,各項之和即為基本素質測評分(g1,滿分為30分),其計算公式:g1=g′×30%+g′′×30%+ g′′′×40%

民主評議採取逐人分項進行,全班民主評議得分總和平均值為g′。

班主任、輔導員根據學生一學年的綜合表現評分,其評分結果分別為g′′、g′′′。

第三章課程學習成績測評

第九條課程學習成績是指學生所修專業教學計畫規定課程的考核成績(非百分制成績折算成百分制),若課程成績評定為優、良、中、及格的,則分別換算為95、85、75和65分。

第十條課程學習成績測評分(g2)由班主任或班主任帶領班幹部進行計算。非學分制學生的課程學習成績測評,按一學年必修課學分加權平均成績進行計算;學分制學生的課程學習成績測評,按一學年獲得學分課程的學分加權平均成績進行計算。

第四章實踐與創新能力測評

第十一條實踐與創新能力是指學生在學習、工作、科技和社會活動中所表現出的創新素養以及運用所掌握的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主要考察本學年度內學生在科技學術、社會工作、文學藝術、文體競賽以及其他實踐活動等方面獲得的成果。

第十二條實踐與創新能力測評分(g3)由基本分和附加分兩部分組成,滿分10分。

第十三條基本分(5分)主要考察學生的創新意識(2分)以及學生參加社會工作、社會實踐活動的總體表現(3分),由學生民主評議分(佔50%)和輔導員測評分(佔50%)兩部分組成。

第十四條附加分採用分項加分的形式,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附加分認定工作由輔導員會同班主任共同開展。

一、 學科與文體競賽(參加學科競賽、文體競賽獲獎)

國際級:一等+5分、二等+4分、三等+3分;全國級: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2分;省部級:

一等+3分、二等+2分、三等+1分;地市級:一等+2分、二等+1.5分、三等+1分;校級:

一等+1.5分、二等+1分、三等+0.5分;院級:

一等+1分、二等+0.5分、三等+0.3分。

二、科研成果與科技發明(參加科學研究和科技學術活動,科研成果獲獎或取得發明專利,以通過相應鑑定為準)

國際級+5分;國家級+4分;省部級+3分;市級+2分;校級+1分;院級+0.5分。

三、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學術**或發表文學、藝術、新聞等作品(刊物級別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認定,未註明作者單位者不加分)

國際學術刊物+3分;國家核心期刊+2分;省級以上刊物(全國性報紙)+1分;地方部門報紙+0.5分;在校報上發表5篇及以上文章者+1分。

四、出版著作(公開出版學術、文學、藝術等著作,合著或參編的,按實際承擔的工作量計分)

10萬字以上+4分;5萬字以上+3分;1萬字以上+2分;1萬字以下+1分。

五、社會工作(擔任學生幹部的,視其責任大小和工作表現及業績酌情加分。擔任學生幹部不足一學期的,可不加分;不履行工作職責、無業績的,不加分;兼任多項職務的,按最高職務加分,不累計加分)

校學生會主席+1.5分;院學生會主席、校學生會部長以上幹部以及校大學生科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大學生社團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1分;校學生會副部長、院學生會副部長以上幹部、班長、團支書以及校大學生科協各中心主任、副主任、大學生社團中心理事、各社團社長(會長)+0.5分;校、院學生會幹事、班委、團支委以及校大學生科協幹事、各社團副社長(副會長)+0.

3分。六、社會活動(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生產實習和社會實踐活動以及其他社會活動,被評為院級及以上先進個人或積極分子的,或者撰寫社會調查報告、社會實踐報告等獲獎的,予以加分。因同一事蹟受到不同級別表彰的,以高階別表彰計分,不重複計分)

(一)先進個人、積極分子

國家級+4分;省部級+3分;市級+2分;校級+1分;院級+0.5分。

(二)撰寫調查報告、實踐報告獲獎

全國級: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2分;省部級:一等+3分、二等+2分、三等+1分;地市級:

一等+2分、二等+1.5分、三等+1分;校級:一等+1.

5分、二等+1分、三等+0.5分;院級:一等+1分、二等+0.

5分、三等+0.3分。

七、考級考證

非英語專業學生,通過cet-4級+0.5分、cet-6級+1分;英語專業學生,通過專業英語考試者四級+0.5分、八級+1分;非計算機專業的學生,通過計算機國家或省級統考者二級+0.

5分、**+1分、四級+1.5分;計算機專業的學生,通過專業計算機國家考試者初級+0.5分、中級+1分、高階+1.

5分;通過出國留學水平測試(雅思、托福等)+1分。

第十五條集體成果或競賽加分,對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應加分項加分,起次要作用者,視情況給予降一級加分或減半加分。

第十六條在實踐與創新能力測評中弄虛作假、虛報成果的,經核實後扣除所獲得的評分,並將其基本素質測評總評得分記為零分。

第五章獎勵與懲處

第十七條獎勵加分(a1)。

學生黨支部、班集體、團支部等集體取得突出成績受到學院及以上組織表彰並授予榮譽稱號的,對其所有成員予以加分(具體標準見表二),但因同一原因獲得不同的榮譽稱號或表彰的,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每人獎勵加分最高不超過3分。

表二:先進集體成員加分

第十八條懲處扣分(a2)。

(一)無故曠課者每次-0.5分;

(二)在校期間未請假夜不歸宿者每次-0.5分;

(三)對綜合測評態度不端正者-1分,無故不參加綜合測評者-2分。

第六章測評結果及其應用

第二十條每學年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最終結果(g)由班主任或班主任帶領班幹部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為:g=g1+g2+g3+a1+a2

第二十一條測評結果經學院審核後,在本測評單位內公布。若有異議,應由學院核查後作出裁決。

第二十二條測評結果體現學生綜合素質的相對水平,作為下列各項工作的依據:

(一)評定各類獎學金的基本依據;

(二)評選三好學生、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等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基本依據;

(三)評選先進班集體等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的基本依據之一;

(四)審批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的申請等學生資助專案的考查依據之一;

(五)畢業生就業推薦、與學生家長溝通等工作的基本依據之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部)負責解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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