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招有效加強施工合同管理

2022-05-23 10:39:04 字數 1309 閱讀 4644

近年來,施工企業由於專案現場治理不到位、簽證資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高額索賠、最終導致施工單位倒賠錢的案例屢見不鮮。在新的施工任務不斷承接的同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能否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治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筆者結合近年來處理各類施工合同糾紛的一些心得,現就承包人如何在施工現場加強合同履約治理提出十五招供大家參考。

一、承包人中標工程後應組建專案經理部,專案經理部應指派專人負責工程技術資料、簽證資料、來往函件等資料的蒐集和整理工作;

二、專案經理部就施工過程中所啟用的專案部公章應書面告知業主及監理單位;

三、專案經理部成員應在開工前或施工過程中仔細研讀合同條款;

四、業主或監理單位在工程開工時應給專案經理部下達開工令,否則專案經理部有權拒絕施工;

五、專案經理部給業主或監理單位發出的各類函件應有簽收,對方除在收發薄上籤%考試|大|收外,必須在原件上簽收,簽收時除有關現場代表簽字外能蓋章更好;

六、遇有合同約定的工期順延情形,專案經理部應及時向監理單位書面報告並明確提出順延的天數,並要求對方簽收;

七、遇有設計變更,業主或監理單位應向專案經理部下達設計變更通知單原件,假如沒有原件,專案經理部應拒絕進行設計變更施工;

八、遇有合同約定的設計變更、材料****等合同價款調整情形,專案經理部應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在十四天內及時向業主或監理單位提交變更合同價款的報告,並要求對方簽收;

九、業主或監理單位通知承包人停工時應下達停工通知單;

十、專案經理部應告知分包方或掛靠單位不得擅自以專案經理部的名義簽訂材料採購或勞務分包合同;

十一、在施工過程中,業主或監理單位對於合同價款、結算方式、質量標準、違約責任等條款提出更改要求或要求專案經理部做出超出合同約定範圍的書面保證、承諾時,專案經理部無權擅自決定,應立即報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按照內部合同評審程式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

十二、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及時向業主或監理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驗收報告並要求對方在原件上簽收;

十三、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及時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業主或監理單位提交竣工結算報告並要求對方在原件上簽收;

十四、若業主或監理單位拒絕簽收專案經理部提交的函件或資料,專案經理部應立即報告承包人。對於頁數較少的函件,可以採取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給對方,發出特快專遞時應在封面寫明函件主題內容及函件編號,並在發出特快專遞後四個月內向郵局營業視窗查詢對方是否已經收到並獲得查詢結果回單;對於頁數較多的資料(例如竣工結算報告),應採取公證送達的方式由公證處送達,公證送達時應注重送達至對方的法定辦公地點(即營業執照上的註冊位址)或者對方的常用辦公地點;

十五、工程竣工且結算完畢後,專案經理部應及時將全套資料報送承包人的檔案室存檔,不得將資料交由個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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