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業指導書 1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

2022-04-28 19:30:05 字數 5058 閱讀 2036

一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

1-1 基坑挖土施工工藝標準

本工藝標準適用於一般工業及民用建築物、構築物的基坑(槽)和管溝等的挖填工程。

1 施工準備

1.1 準備挖土機械

1.2 準備主要土方施工機具

2 作業條件

2.1 施工單位在組織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建築物定位圖紙,並應提供平面控制樁和水準點,作為施工測量和工程驗收的依據。

2.2 土方定位放線後,通過規劃驗線,方可施工。

2.3 在施工區域內,有礙施工的已有建築物、道路、溝渠、管線、墳墓、樹木等,應在施工前妥善處理。

2.4 開工前應做好施工現場內車輛執行的道路,並開闢適當的工作面以利施工。

2.5 施工前應做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的總體規劃,應盡量與永久性排水設施相結合。

2.6 完成基槽開挖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

2.7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明顯標誌或設圍護欄,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2.8 根據設計或規範要求繪製好釺探孔位平面布置圖。

3 操作工藝

3.1 降低地下水位。

3.1.1 開挖低於地下水位的基槽時,應根據工程地質資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槽土結構遭受破壞因素選用集水坑降水、井點降水或兩者相結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地下水位標高要求:機械施工時低於開挖槽底500mm。

3.1.2 集水坑降水:

a)坑位要保證邊坡的穩定性。

b)排水溝底、基坑槽底、集水坑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深差。

c)集水坑應與基礎槽邊有一定的距離,防止地基土結構遭受破壞。

3.1.3 井點降水:

a)採用井點降水時,應根據含水層土的類別及其滲透係數、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點、施工裝置條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選擇適當的井點裝置。

b)採用井點降水時,應編制施工方案,內容為:基坑平、剖面圖和降水深度要求,井點的平面布置,井的結構(包括孔徑、井深、過濾器型別及其設定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道布置圖。

c)井點降水的施工要求:

水幫浦的型號、數量及備用的井點、水幫浦和電源等。降水期間應經常觀測並記錄動水位,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d)井點降水工作結束後所留的井孔,必須用砂礫或粘土填實。如井孔位於建築物或構築物基礎以下,且設計對地基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設計要求回填。

3.2 挖方

3.2.1 開挖基槽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和分層開挖深度。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於在該處集中排水。

3.2.2 土方開挖宜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較深的槽每挖1m左右應檢查控制糾正偏差,隨時做成一定的坡勢,以利洩水,並不得在影響邊坡穩定的範圍內積水。

3.2.3 在槽邊棄土時,應保證挖土邊坡的穩定。

棄土堆坡腳至挖方上邊緣的距離,應根據挖方深度、邊坡坡度和土的性質確定。注意:一定留足回填須用的好土。

多餘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3.2.4 在土方開挖過程中,如出現滑坡跡象(如裂縫滑動等)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a)加固措施或削坡。

b)通知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措施。

c)根據滑動跡象設定觀測點,觀測滑坡體平面位移和沉降變化,並做好記錄。

3.2.5 基槽挖好後應儘量減少暴露時間,及時進行下乙個工序的施工。如不能立即進行下道工序時,應預留150~300mm一層不挖,待下一工序開始前再挖深。

3.2.6 超深處理:挖槽時發現有小部分超挖時,可用素土(或灰土)回填夯實至與地基土基本相同的密實度。

3.2.7 地質條件好,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於基槽底面標高時,深度在5公尺內的基坑(槽)、管溝邊坡的最陡坡度(不加支撐)。應符合(表1-1-1)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表1-1-1

3.2.8 基槽開挖放線時,要考慮槽底部每側工作面寬度。

3.2.9 當基坑開挖需設定坑壁支撐時,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等情況進行選擇和設計。支撐必須牢固可靠,確保安全施工。

3.3 隱蔽驗收

3.3.1 隱蔽工程是指在施工工序順序過程中, 前一道施工工序已完,將被後一道工序所隱蔽。

隱檢能否符合要求,是工程內在***壞的依據。對於隱蔽檢查中提出的質量問題,必須認真進行處理並複驗,符合要求簽證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得留有隱患。

3.3.2 地基驗槽主要包括以下五項:

a)土質情況:

地基驗槽按槽壁土層分布情況及走向是否符合地質勘察報告設計的地基持力層,是否已挖到老土層。整個槽底進行全面觀察,土的顏色是否均勻,土的堅硬程度是否一樣,是否有區域性過鬆或過硬的地方,有沒有區域性含水量異常現象等, 是否須繼續下挖或進行處理,並檢查釺探記錄。

b)槽基幾何尺寸。

c)槽底標高:

須檢測是否符合地質勘察報告、設計圖紙要求。進行以上驗槽必須要求有關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質量監理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勘察單位)共同簽證。

d)地質處理記錄

基礎處理,如地基中的墳、坑、井等須處理或未挖至老土層要加深或回填,回填材料的砂石級配均須有處理記錄(基礎處理另定工程洽商)。

e)基槽複驗

如驗槽中存在問題按工程洽商的內容進行複驗,須有交驗意見,符合要求後簽證。

3.3.3 釺探記錄

a)釺孔布置:可按地質情況,適當布置。

釺探孔排列方式(表1-1-2)

b)釺探鋼釺是由∮20~25mm的鋼筋製成,釺尖呈60度尖錐狀,鋼釺長度1.8~2.3m,大錘重為8~10磅(3.

62~4.53公斤),落距50~70cm。將鋼釺垂直打入土中,每打入30cm土層記錄一次鎚擊數。

c)釺探後釺孔要灌砂土至密實狀態。同時將不同程度(鎚擊數的大小)的土,在記錄表上用色筆或符號分開。在平面布置圖上註明特硬或特軟點的位置,以便設計,勘察等有關部門驗槽時分析處理。

3.4 冬、雨季施工:

3.4.1 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3.4.2 採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於30cm。

3.4.3 開挖基槽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

如基槽開挖完畢後有較長的間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鬆土,或用其它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採取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3.4.4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

如在雨季施工,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雨季開挖基坑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定支撐。

同時應在坑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4 質量標準

按國家《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及天津市工程建設標準《岩土工程技術規範》db29-202002。

5 成品保護

5.1 挖土時不得碰撞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也不得坐在龍門板上休息。並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定位標準樁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複測和檢查是否正確。

5.2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協商採取防護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5.3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並應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

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道、電線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採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

6 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1 基底超挖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不得超過基底標高,應有水平標準嚴格控制基底標高,標樁間的距離宜≤3m,以防基底超挖。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6.2 軟土地質樁基挖土應注意的問題

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後間隔一段時間(樁身強度達到規定要求時才開挖)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槽時高差不應超過800mm,防止軟土滑陷而發生樁身位移。

6.3 基底未保護

基槽開挖後,應儘量減少對基土的攏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300mm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再挖除。

6.4 施工順序不合理

土方開挖應先從低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 開挖尺寸不足

基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寬度。

6.6 基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的缺陷

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並要認真驗收。

6.7 施工如遇溼陷性黃土地區,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國家建築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中有規定:

「建築物及其附屬工程的施工,應根據濕陷性黃土的特性和設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式,防止施工用水和場地雨水流入建築物的地基引起溼陷。」另外一條強制性條文又要求:「當發現地基溼陷使建築物產生裂紋時,應暫時停止施工,切斷有關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範圍,對建築物的沉降和裂縫加強觀測,並繪圖記錄,經處理後方可施工。

」 。濕陷性黃土的重要特性是:濕陷性。

當它在未受水浸濕時,一般強度較高,壓縮性較小,一旦受水浸濕,土的結構迅速破壞,並產生顯著的附加下沉,其強度也隨著迅速降低引起建築物的不均勻沉降而開裂破壞。遇有這樣土質時,首先合理安排施工順序,防止施工用水與場地雨水流入地基引起溼陷事故。當發現正在施工的建築物由於地基溼陷產生裂縫時,為防止裂縫進一步發展,應暫時停止施工,切斷水源查詢原因,採取處理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6.8 膨脹土一般壓縮性低、強度高,容易被誤認為是良好的地基土。但由於膨脹土吸水膨脹和失水收縮的變形特性是可逆的,隨著季節氣候變化,反覆吸水失水,使地基產生反覆的公升降變化,從而使建築物開裂損壞。

國家建築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對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範規定:「施工用水應妥善管理,防止管網漏水、臨時水池、洗料場、淋灰池、防洪溝及攪拌站等至建築物外牆的距離不應小於10m,臨時性生活設施至建築物外牆的距離應大於15m,並應做好排水設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為了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應採取如下措施:

a)施工前應完成場區土方、擋土牆、護坡、防洪溝及排水溝等工程,使排水暢通,邊坡穩定;b)防止施工用水管網漏水;c) 對用水量較大的工程設施,如臨時水池、洗料場、、淋灰池、防洪溝及攪拌站等應與建築物外牆保持一定的距離;d) 臨時性生活設施因用水量較大與建築物外牆保持較大的距離,並應做好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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