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東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監事任職管理辦法

2022-04-06 22:38:58 字數 2072 閱讀 6591

為了加強和完善重慶東銀控股集團****(以下簡稱「東銀控股」)及其所屬單位董事、監事的任職管理,保障公司依法合規穩健經營,促進公司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3.1基本任職資格

3.1.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3.1.2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3.1.3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敬業精神;

3.1.4身體健康,有足夠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監事職責;

3.1.5原則上應在東銀控股體系內任職一年以上。

3.2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職務的情形

3.2.1 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監事的情形;

3.2.2東銀控股或經營決策團隊認為不宜擔任董事、監事的其它情形。

以管理關係為依據,將下列公司作為董事、監事管理的一級公司:

地產集團、投資集團、實業集團、江淮動力、東銀能源、中凱礦業、迪馬工業、東銀資訊、碩潤石化、東銀碩潤。

4.1東銀控股的董事、監事

由東銀控股實際控制人提名,其股東會選舉產生。

4.2一級公司

4.3一級公司所轄公司

4.4合營公司

指東銀控股體系內各公司與外部公司共同設立或經營,持股比例低於50%的參股公司。

4.4.1向合營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經合營公司我方股東公司負責人及東銀控股審批後產生。

4.4.2對於合營公司我方委派的董事、監事,若超過一名的,應指定其中一名作為責任董事或監事。

4.4.3合營公司的我方(責任)董事、(責任)監事在參與其公司的重大決策時,需提前就參與的事項向各自所在管理鏈條的一級公司負責人或控股集團進行匯報,獲得明確意見後方可在相應的會議上進行表達。

4.5任職資格調查

4.5.1上述各所屬集團、所屬公司董事、監事被初次提名時,需同時提交被提名者的《董事、監事任職資格調查表》(見附件一);

4.5.2所屬集團對擬任董事、監事的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鑑定。

4.6任命面談

董事、監事依法產生後需進行任命面談,東銀控股的董事、監事任命面談由董事長負責,東銀控股直屬公司的董事、監事面談由東銀控股副總裁負責,所屬集團及實業集團一級公司的董事、監事任命面談由被任命物件所在公司的董事長負責。

4.7備案登記

董事、監事變更按《股權管理制度》要求進行流程審批,獲批後由指定部門人員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已任命的董事、監事進行備案登記。

5.1董事、監事通常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5.2由於公司發展需要或個人原因,董事、監事在任期需要改選的,必須按照《股權管理制度》完成流程審批手續,方可對董事、監事進行改選,之後辦理工商變更備案登記。

5.3董事、監事在任期出現違反本辦法的情形,股東公司有權罷免其所任職務。

5.4合營公司委派或任命的董事、監事出現有損公司利益或造成損失時,我方股東公司應及時向派駐單位出具要求變更董事、監事的公函,並督促完成相關人員的變更。

6.1行為規範

6.1.1董事、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6.1.2公司董事、監事應當拒絕執行任何機構、個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發現有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東銀控股及股東報告。

6.1.3被禁止的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侵占公司資產;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其他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6.2法律責任

6.2.1董事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6.2.2董事、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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