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22-02-09 20:33:24 字數 2638 閱讀 2937

為嚴肅機關工作紀律,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全域性工作效率,樹立良好工作形象,根據公務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縣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組織領導

第一條縣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機關考勤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教育科,負責考勤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時成立考勤督查小組,由負責人教、紀檢工作的局領導、人教科、監察室負責人組成。

第二條人教科是機關考勤管理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統計機關工作人員考勤、出差、開會、請銷假等情況,按月公布考勤紀律執**況,不斷加強縣局考勤管理。

第三條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工作人員考勤、簽到監督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履行責任,做好本部門考勤管理。

第四條機關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考勤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到有事請假,不無故遲到、早退、缺勤。

考勤物件

第五條考勤物件為縣局全體幹部職工,合同工。

第六條屬考勤物件的縣局機關駕駛員,因工作特殊上班可不簽到。

考勤內容

第七條考勤內容包括:點名、簽到、請假、休假、出差、開會、外出、培訓等。違規行為包括:遲到、早退、脫崗、曠工等。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做到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每天簽到時間為規定的作息時間。

第九條工作人員應按時參加縣局組織的學習和會議等活動。凡因工作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或學習的,應事前向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請示,並告知人教科。會議考勤時間為通知的到會時間。

第十條工作人員外派出差或培訓學習,回來後應向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匯報外出學習情況,並向人事教育科履行銷假手續。

第十一條機關工作人員臨時離開辦公地點,應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十二條對無故不參加早操、會議、學習的,視情況按照遲到、早退或脫崗處理。上班期間無故不在崗位的,按脫崗處理。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不經批准,擅自不上班,擅自不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的,按曠工處理。

考勤方式

第十四條早操、會議、學習培訓等實行點名制。早操8:45統一進行點名,會議、學習培訓按照規定時間進行點名。

第十五條平時工作日實行簽到制。各部門人員每天上下班在部門簽到,各部門負責人要建立日常考勤登記制度,確定考勤管理人員,認真填報《部門日常考勤表》。

第十六條外出工作實行外出登記制。各部門人員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需外出、參加會議等事宜,應在外出前填寫《外出人員登記備案表》,經部門負責人、主管局領導簽名審批後送交人教科備案。填寫《外出人員登記備案表》必須詳細記錄外出辦事人員的姓名、事由、外出時間、返回時間等內容。

第十七條實行出差、外出學習、開會報批制。幹部職工外派出差、學習、開會2天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由主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含3天)的由局長審批;部門負責人外出,經分管領導同意,報局長審批;所有外出事宜要填寫《外出簽批單》,經有關領導審批簽字後,送交人教科備案。

第十八條實行假期審批制。幹部職工公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產假、婚假、喪假等假期,按相關政策制度執行。工作人員請假的審批程式:

由個人填寫《請假審批表》——科室領導簽署意見——人事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局長審批——人教科備案。

第十九條考勤資訊的處理程式。各部門每月填製《部門日常考勤表》,加蓋部門印章後於次月2日前報送人事教育科(節假日順延)。人事教育科每月5號前對各部門考勤情況進行彙總,在區域網上進行通報,並將考勤結果抄送縣局辦公室,辦公室根據人事教育科提供的考勤結果對違規的工作人員進行扣款。

年終,人事教育科對全年的考勤情況進行公布。

考勤懲戒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遲到、早退的,一次扣50元;遲到、早退超過一小時的按脫崗處理,脫崗一次扣100元;脫崗超過三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脫崗超過五小時的,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一條病事假、曠工同縣局發放的精神文明獎、組織收入獎、崗位目標責任獎、**效能獎等獎金(國家法定的津補貼除外)掛鉤,上述獎金按照上年度的發放金額和全年實際工作日折算成一日標準額,病假、事假按日扣發,曠工按日標準加倍扣發。辦公室應在年初計算出上年度的獎金額和全年實際工日折算成的一日標準額,在全域性大會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特殊病假處理:對國家規定保險條款列舉的十種重大疾病,如心臟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旁路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癌症、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嚴重燒傷、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肝臟壞死並失去功能)、主動脈拱手術等疾病以及查不出**的特殊病症(醫院要求長期住院**),履行審批手續,經局長批准,在病假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一年曠工1天、全年累計病假超過30天或者事假超過15天,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一年內累計曠工5天的,可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天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公務員法》規定: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等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請事假、病假天數,可以申請抵頂其個人公休假,超過公休假的天數按照以上規定處理。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考勤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在崗情況;

(二)遲到、早退、簽到情況;

(三)出差、開會、學習培訓、請銷假履行手續情況;

(四)工作性外出履行手續情況;

(五)上班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二十六條考勤督察小組負責對縣局各部門的考勤進行監督和檢查,採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抽查。縣局對遲到、早退、脫崗、曠工人員予以通報處理並扣款。

附則第二十七條本制度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制度規定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縣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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