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2022-02-05 11:37:54 字數 3612 閱讀 808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使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走上正規化、制度化、現代化的道路,在有章可循的情況下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公司的用人原則是: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第3條公司的用人之道是:因事擇人,因才使用,保證動態平衡。

第4條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基本準則是:公開、公平、公正,有效激勵和約束每乙個員工。

第二章員工及編制

第5條凡公司聘用的正式、試用、臨時、兼職人員,均為公司員工。公司將員工劃分為管理人員、設計人員、測量人員、綜合辦公室人員。公司員工的基本行為規範包括:

(1)熱愛祖國,熱愛公司。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3)認同公司文化,與公司同舟共濟,維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

(4)勤奮、敬業、忠誠。

(5)嚴守公司秘密。

(6)保證公司財產安全。

第6條公司實行定員定崗管理,在保證經營執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7條正式聘用規定:

(1)試用期滿,直接主管部門嚴格對照《職務說明書》的任職資格,如實填寫《試用員工評定表》並提出意見,意見包括:同意轉正、予以辭退、延長試用期。

(2)人力資源部審查,決定是否採納直接主管部門的意見。

(3)凡需延長試用期限,其直接主管與中層管理人員應詳細述說原因。不能勝任者予以辭退,試用期事假達5天者予以辭退,病假達6天者予以辭退或延長試用期,存在遲到、早退達三次或曠工記錄者予以辭退。

(4)試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單位離職證明後,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其簽定為期1年的聘用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都必須按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9條勞動合同簽訂規定:

(1)試用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試用協議》,用以明確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臨時或兼職員工與公司簽訂《臨時(兼職)勞動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

(3)試用合格,正式聘用的員工在接到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後5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應及時說明理由,否則視為自動延長試用期。

第10條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員工須承諾保守公司商業機密。

第11條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宣告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12條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並將結果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接到通知3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逾期不籤且未作說明,即視為自動待崗。

第13條員工勞動合同期滿而原工作部門不同意續簽,員工又不能聯絡到新工作部門的,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員工不願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亦應終止。

第14條人力資源部於合同終止當日通知合同終止,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及離職手續。

第15條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16條員工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非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

第17條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辦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前應堅持本崗位工作,不得在外應聘、兼職和就業。

第四章員工異動管理

第18條員工異動包括:調動、待崗、休長假、辭職、辭退、資遣、除名等情形。

第19條出現員工異動,原工作部門應監督其及時辦理異動手續,若因部門管理不善,離職人員帶走公司財物和技術秘密,一概由原工作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20條員工異動的主管部門是人力資源部,其他部門無權對員工異動作出批准決定。凡未經人力資源部認可的私自異動均為無效異動,當事人將受到相應處罰。

第21條內部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的部門變動,調動方式包括兩種:

(1)新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經與擬調動員工原部門領導協商同意的員工調動;

(2)員工認為現工作崗位不適合,經與新工作部門聯絡,並得到原工作部門同意的員工調動。

第22條員工內部調動須經原工作部門領導及上一級領導和新工作部門領導及上一級領導簽字同意,公司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在辦理完異動交接手續後方可到新工作部門上崗。

第23條員工內部調動程式為:

(1)員工調出、調入部門協商調動事宜;

(2)調動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異動申請表》和《員工交接手續登記表》;

(3)調動員工原工作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領導同意;

(4)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5)報人力資源部批准;

(6)調動員工到新工作部門工作。

第24條員工外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本公司員工被公司安排到其他公司協助工作,公司保留其員工資格,但由新公司發放其薪資並解決福利。

(1)員工的外調由公司安排,員工無權主動提出外調。

(2)員工外調須經原工作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領導同意,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和總經理批准,並辦理異動交接手續。

(3)員工外調,公司將與員工新公司簽訂《員工租借協議》。

(4)外調員工外調期滿回公司,應由外調單位出具外調期間工作評價,作為員工考評檔案存檔。

(5)外調員工必須嚴格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損害公司形象及利益。

第25條員工待崗的情形包括:

(1)正式員工不適合現任工作崗位,被用人部門退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尚不能另行安排適合工作者;

(2)部門人員精簡,被用人部門退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尚不能另行安排適合工作者;

(3)接到續簽合同,逾期未簽,且未說明原因亦未按程式提出離職者;

(4)主動申請待崗獲批准者。

第26條待崗程式為:

(1)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2)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待崗手續。

(3)待崗。

第27條待崗期間只發放最低生活費,按當地**規定標準發放,待崗者待崗期間不享受福利。

第28條待崗者如果在待崗期間另謀職業,須先按辭職程式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視為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29條待崗期限為3個月,若待崗期滿未能聯絡到接收單位,按員工辭退辦理,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者可延長待崗時間,但當法律規定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具備時,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30條公司正式員工因各種原因較長一段時間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同意,可以保留其在合同期限內的員工資格,當原因消除時允許該員工再次上班,此為休長假。

第31條休長假辦理程式為:

(1)休長假員工提前5個工作日填報《員工異動申報表》。

(2)原工作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領導同意。

(3)人力資源部和總經理批准。

(4)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5)簽訂合同期內休假協議。

(6)休假。

第32條休長假者不連續計算工齡,再次上班時視為試用新員工。

第33條休長假期間不發放工資、津貼,不享受公司福利。

第五章工資及福利

第34條公司薪酬管理堅持如下基本原則:

(1)保證生活、安定員工的原則。

(2)有利於能力開發原則。

(3)謀求穩定、合作的勞資關係原則。

(4)工資增長率低於勞動生產增長率,工資增長率低於利潤增長率的原則。

(5)綜合核定原則,即員工薪酬參考社會物價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員工擔任工作的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及工齡、資歷等因素綜合核定。

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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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 人力資源部管理職能1 二 人力資源部管理任務1 三 人力資源部管理內容1 一 人事管理1 1 招聘1 2 試用期3 3 轉正4 4 人員內部調配5 5 解除勞動合同8 二 培訓8 三 績效考核9 四 薪酬福利10 四 附件 1 員工培訓制度 2 考勤制度 3 員工行為規範 4 勞動合同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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