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異動的管理辦法

2021-12-30 04:03:06 字數 1062 閱讀 8985

1.0目的:公司因工作需要,同時也為了能更好的開展工作,可隨時調動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稱之為異動。

2.0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3.0異動程式

3.1 員工異動必須填具《職務異動/薪資調整申請表》。

3.2 主管以上員工異動由總經理核准,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發布《異動人事令》。

4.0異動限期

4.1 本省異動在人事令發布2日內完成移交工作,就任新職。

4.2 跨省異動在人事令發布5日內完成移交工作,就任新職。

4.3被異動之員工不得無故推辭,無故推辭者公司得予以開除。

5.0異動逾期:異動逾期者由行政部提報總經理處。

6.0異動**:異動員工在接任者未到職之前,其原任職務由直屬主管親自或指

派**人接管。

7.0移交內容:員工異動時,應就職務範圍內之業務及財、物事項填具《離(調)

職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8.0監交

8.1 普通員工移交應由直屬主管親自或指定**人監交。

8.2 主管以上員工移交應由總經理親自或指定**人監交。

8.3 移交人和接收人因移交發生爭議,應由監交人以書面形式提報總經理核定。

9.0移交程式

9.1 各級員工移交應親自辦理,因故不能親自辦理者呈總經理核准,指定**人辦理,所有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承擔。

9.2 《離(調)職移交清單》經核定無誤後,應由監交人報備行政部。《離(調)職移交清單》乙份存行政部,乙份交接收人。

10.0移交懲處

10.1 異動人員拒絕移交或移交不清,停發未領薪資及其它可領款項。若情節嚴重者,依公司規章或法律之規定追究其責任。

10.2 移交後發現有虛造短缺事項,嚴懲前任人員,並令其補正、補繳。直屬主管和監交人亦應提報行政部論處。

11.0附則:

11.1本制度的執行責任人:人力資源行政部人事助理(或主管),本制度的監督責任人: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

11.2本制度自批准生效之日起執行。

11.3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行政部。

12.0相關記錄

12.1《職務異動/薪資調整申請表》

12.2《離(調)職移交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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