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2021-12-24 09:46:48 字數 2072 閱讀 7440

一、方案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過將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的部分股權(以下簡稱為「激勵股權」)獎勵給部分員工的方式以激勵員工為公司做出更大貢獻。

二、取得激勵股權的前提和資格

1、持股者應當是公司的員工(以下簡稱為「高管」)。

2、持股者承諾為公司服務滿一定年限並遵守競業限制等相關規定。

3、持股者必須經激勵股權的授予方進行資格授予後,方具有持股資格。

4、被授予持股資格的員工在方案上簽字並與公司簽訂《服務期協議》後方可獲得激勵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以下簡稱為「股東」)。

三、激勵股權的**

員工可取得的激勵股權主要**於公司股東***先生(即「授予方」)實際持有的公司的股權,包括:

1、授予方經工商登記註冊的股權;

2、雖未經工商登記註冊,但根據法律規定以及相關協議的約定,由授予方實際持有的股權;

3、授予方已授予員工的激勵股權;

4、經授予方同意由持有激勵股權的股東轉讓給其他股東或員工的激勵股權;

5、其他授予方認為可以用於股權激勵的股權。

四、激勵股權的取得方式

員工通過以下方式獲得激勵股權:

1、授予方無償贈送或以特定**轉讓;

2、授予方指定其他公司股東無償贈送或以特定**轉讓;

3、經授予方同意,股東之間相互或向非公司股東贈送或以特定**轉讓;

4、其他授予方認為合適的方式。

五、取得激勵股權的股東享有的權利

1、可以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公司紅利、按照持股比例參與決策等。本方案另有規定除外。

2、可以通過轉讓、質押等方式處置激勵股權,但須經授予方同意。

3、經授予方同意,激勵股權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4、服務期滿後,股東即可根據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激勵股權的所有股東權利。

六、持有激勵股權的股東應遵守的義務

1、遵守服務期約定

股東應遵守與公司簽訂的《服務期協議》。服務期內,應全職為公司服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損害公司利益,不從事任何兼職,服務期結束前不離開公司(因病、傷、亡、退休等原因不能工作或經公司董事會同意除外),從refco交易和成功風險管理中借力提公升。

2、遵守競業限制

(1)股東在服務期內以及自公司離職後兩年內均不以任何方式從事任何與公司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投資或經營活動,不在任何經營與公司相同或相似業務的企業擔任任何職務或領取報酬,該限制同樣適用於其直系親屬、近親屬等。

(2)股東在持股期間所享受到的股東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其依據激勵股權所取得的股東紅利)已包含公司對股東遵守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3、股東將持有的激勵股權經授予方同意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後,仍應遵守本條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規定。

七、違反第六條約定義務的處置

1、返還股權

股東違反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授予方有權立即將激勵股權無償收回。股東應積極協助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將該部分股權變更至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2、返還已取得股利並賠償損失

如違規行為在授予方或公司發現之前已經發生的,股東還應將其自違規行為發生之年至被發現之年已經取得的股東紅利返還給授予方,並足額賠償因此所導致的公司的損失。

八、激勵股權的回購

1、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股東或其合法繼承人可提出書面請求,要求授予方對激勵股權進行回購:

(1)股東服務期滿後或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離開公司的,在繼續持有激勵股權兩年後(經授予方同意,可以不受前述兩年的限制);

(2)持有可繼承股權的員工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不願繼承激勵股權的;

(3)其他經股東申請、授予方同意的情形。

2、回購方式為股東與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激勵股權轉讓給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購**應不高於回購時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報告中認定的淨資產值乘以回購股權比例所得出的股權價值。回購價款可由授予方分兩年向股東支付。

3、授予方如決定不回購激勵股權的,應在股東或其合法繼承人提出書面回購申請的乙個月內作出不予回購的書面答覆。股東或其合法繼承人即可將激勵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同等條件下,授予方仍享有優先受讓權。

4、股東如在服務期內或因服務期滿、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離開公司後兩年內死亡的,其激勵股權應由授予方無償收回。經授予方同意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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