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侖人事制度

2021-10-31 16:43:10 字數 4888 閱讀 4074

重慶多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人事

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管理,使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有所遵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範圍

重慶多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全體員工,均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人員增補

當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必須增補人員時,部門經理提出申請並填寫「人員增補申請單」經總經理核准,最後交行政人事部進行招聘或調整。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式。

(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公司董事會任免。

(二) 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免。

(三) 行政部門科員——由部門經理報行政人事部審核後任免。

(四) 生產部門班長——由其所在部門經理任免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 生產部門普通員工——由部門班長決定並報部門經理審核後任用。

第4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二) 吸食毒品者;

(三)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四) 未滿十八周歲者。

第五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乙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

第六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部門經理填報《提前轉正申請表》,經人事部門考核後給予提前轉正。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並填寫《延長試用期處理單》報人事部備案。

第八條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

(一) 填寫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 繳驗學歷證件、健康證及身份證影印件;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3張。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出,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 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 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 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 計時工資。

(二) 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另定。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 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每月15日發放。

(二) 初任人員之薪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三)公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通知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出差

第一條本廠基於業務上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職務或工作崗位,員工不得藉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接並報到完畢,班長以上管理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以理或其經理指定其他人

**。第四條調任人員薪酬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六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節 ;

(三) 國際勞動節 ;

(四) 端午節;

(五) 中秋節;

(六) 國慶節。

第七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按照公司通知執行。

第八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病假:病假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無有效證明按曠工處理,出具虛假證明的加倍處罰,病假每月2天(含)內按50%扣除基本日工資,超出2天的按事假扣薪。

二、事假:有事必須親自填寫請假條,經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離崗,否則按曠工處理;請事假期間不發放任何工資。

三、婚假、喪假、工傷假:按國家相關法規執行。

四、批准許可權:事假2天以內由直接上級批准;5天(含)以內由部門經理批准;5 天以上須報總經理審批。

五、所有請假條必須交行政人事部備案考勤。

第六章考核

第一條各部門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並將結呈上一級主管審核交由人事部存檔,作為月度、年度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月度工作考核應於員工轉正當月開始。

第三條各部門經理由總經理評核。部門科員的考核,由其部門經理轉總經理核定。

第七章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記大功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 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蹟的。

2. 其他有利於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 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裝置,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 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 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1.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對工廠裝置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後成效顯著者。

4. 對採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排程、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 對天災、人禍或有害於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 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 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蹟足資為證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記大過(免職)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未經准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裝置者。

3. 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 塗寫牆壁、裝置有礙觀瞻者。

5.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 未經准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 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 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 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 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 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大過或免職: 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1. 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洩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 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 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 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五日以上者。

6. 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 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 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 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 在工廠內打架鬥毆者。

13. 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並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獎懲金額規定

(一) 獎勵:

1、嘉獎獎金50—100元

2、記功獎金150—300元

3、記大功獎金500—1000元

(二) 懲罰:

1、警告罰金20元

2、記過罰金50元

3、記大過罰金100元

第五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六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作記大功一次。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二次予以作記大過一次,記大過二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章離職

第一條公司所有員工因故自請辭職,應於辭職前乙個月填寫離職申請表,經批准後, 將經管事項書面移交,方可辭職。

第二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 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三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

第四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第五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乙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10日預先通告。員工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並在10前預先通告。

第六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於30天前以書面向相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書面申請。核准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按自動離職處理,當月工資不予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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