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制度範本

2021-05-27 17:19:45 字數 4386 閱讀 6566

2.3面試之方式:由人力資源部門根據職位安排測試、面談、情景模擬等不同之面試方式;

2.4面試通過,按授權辦法進行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門與用人部門進行協調並通知應聘人員按時前來公司進行試用。

3、試用

3.1本公司雇用人員除特殊情形核准免予試用外,應一律先經試用,試用即為見習職務期;一般員工試用期間以1個月、職員試用以3個月為限,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者,應無條件接受延長試用期或解雇,不得提出異議;

3.2凡經本公司通知試用之新進員工,應於限期內辦理報到手續,逾期取消其資格;

3.3試用之員工應具備以下資料:

a、有效身份證、學歷或其它證書影印件;

b、最近一寸免冠證件彩色**6張;

c、身體檢查證明(健康證)(由公司統一安排);

d、其他有效證明檔案影印件(暫住證等)。

3.4凡員工辦妥前項手續後,由人力資源部門發給員工證、員工手冊等;

3.5員工到任,經派定工作後,應至派定崗位工作,不得籍故請求更動;

3.6凡試用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a、曾在本公司被開除或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者;

b、經醫療機構檢查體格不合格者;

c、視力不正常者;

d、年齡未滿16周歲者;

e、通緝有案者;

f、無法勝任所擔任工作者。

3.7試用期間內,工作未達15日而辭職者,公司不予以發放任何薪資;工作滿15天後如有一方不滿意,雙方可隨時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並支領所工作日內的工資;

4.任用

4.1考核

4.1.1一般員工如滿試用期時,由人事部於每月25日根據其入廠日期填寫「新進員工轉正通知單」,其部門主管收到通知單時,依試用者之表現,決定是否轉正或簽注其它意見後回饋人事 。

4.1.2職員類滿試用期時,由所屬部門按《績效評估表》之要求進行綜合考核,並將考核表呈總經理審核。

合格者由所屬部門填寫《人事異動表》逐級審批後交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門發出《任用通知書》。須延長試用期或不合格者,由人力資源部門發出《延長試用通知書》或《解雇通知書》。

5、合同及培訓費

5.1凡試用期滿的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及本人各持乙份。

5.2員工到職後先培訓後上崗,培訓費用為人民幣200元,分四個月在員工工資中扣除(每月扣除50元),在公司服務滿兩年後在離職時予以全額退回,工作不足兩年或因自身工作態度不端正、違規、或工作中經常失誤而屢教不改而離職者將不予退還。

6、暫住證

6.1員工到職時,原則上由本公司代為其辦理暫住證,自有暫住證的須提供影印件給人力資源部門存檔。

6.2員工第一次辦理暫住證的費用自付,工作滿兩年後公司免費為其辦理延期手續。

6.3員工離職時必須將暫住證交還給公司,如不交還,公司將扣除其本人未發的工資。

7.附錄

7.1人力須求表

7.2職員錄用表

7.3應徵履歷表

7.4人事異動表

7.5績效考核表

7.6新進員工轉正通知單

7.7任命書

三、 辭職,辭退,解雇,調動與公升遷

1. 辭職

1.1定義

員工以私人理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離廠的行為。

1.2審批要求:由辭職人員自行填寫「辭工申請書」,一般員工經所屬部門最高主管簽名,職員則需總經理核准,所有辭職申請經所屬部門批准後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後方可生效。

1.3具體要求:

1.3.1辭職申請單提出之時間規定:

1.3.1.1試用期人員可隨時提出辭職;

1.3.1.2試用期滿後之正式工人辭職,需提前15天申請;

1.3.1.2試用期滿後之正式職員辭職,需提前1個月申請

*未按以上時間規定提出者,公司將從其薪資內扣除以上相應工作日薪資 ;工人(含班組長、保安、清潔工、廚工、生產工人等)在試用培訓期內(培訓期為1個月)或職員入職不滿15天提出辭職者,不發任何薪金、獎金。

1.3.2離職手續辦理﹕

1.3.2.

1離職者在辦理手續前﹐須將所領之公司用品(含工作服﹐帽﹐鞋及工用、文具等)全部上交部門主管﹐並將工作移交辦理清楚之後﹐其主管方於離職單各相關欄上簽字註明﹐否則人事可拒絕辦理手續。

1.3.2.2人事辦理手續時﹐需收回廠牌﹐並同時知會宿舍管理員取消離職者之住宿。

1.3.2.

3辭職者之薪資﹐按公司正常發薪日結算工資,結算後由財務部直接存入銀行帳戶。需他人代領者由其本人自行填寫「委託領薪單」,由被委託人於發薪日為其代領﹔如特殊情況需實時結算工資時﹐須有部門最高主管於離職單上簽字註明﹐且經總經理核准者﹐財務方可執行。

1.3.2.

4辭職者辦完手續,最後到人事開具「放行單」(放行單一式兩份,乙份交辭職者於拿行李外出時,經宿舍管理員檢查後簽名,並於出公司大門時,交回值勤保安;乙份存人事,作為跟進辭職者是否按規定時間離廠之依據)。

1.3.3離職者離廠時間規定﹕

1.3.3.1上午辦理離廠手續者(限於10﹕00前)﹐須與當天中午12﹕00前離廠﹔

1.3.3.2下午辦理離廠手續者(限於15﹕00前)﹐須於當天下午18﹕00前離廠。

*離職者自離廠之日起,一年內公司不予再錄用,並於未錄用前禁止進入公司。

2﹒辭退

2.1定義﹕員工於試用期滿後﹐公司單方面認為工作達不到標準或因其它特定原因而停止使用的解約行為。

2.2審批要求﹕

2.2.1由本部門主管直接考核﹐確實無法使用在本部門繼續任用者﹐提出相關「辭退報告」﹐經總經理核准後轉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審核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調任其它部門或辦理離廠手續。

2.2.2人員之辭退﹐公司需提前1個月通知。若未按此規定時間提前通知者,公司將以相應天數之基本工資代替通知被辭退者。

2.3離廠規定﹕

2.3.1公司無任何額外補償﹔

2.3.2無需提前通知﹔

2.3.3「辭退書」一經核准﹐乙份至被辭退人﹐乙份行政部留存待辦手續。

2.3.4被辭退者之薪資及入廠保證金於辭退日一併計給﹐並於領薪後之當天離廠。

2.4附錄

2.4.1辭退書

3﹒開除(除名)

3.1開除﹕

3.1.1定義﹕員工因觸犯公司有關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單方面解除雇用員工的行為﹒

3.1.2審批要求﹕

由本部門填寫「解雇單」﹐經總經理核准後生效(含員工及職員)。

3.1.3離廠規定:

3.1.3.1離廠無任何額外補償﹒

3.1.3.2無需提前通知﹒

3.1.2.3故意製造被開除機會﹐而達到即走機會﹐將試情節予以罰款。

3.1.3.4解雇單一經核准﹐乙份至被開除者﹐乙份連同被開除者之工卡一併交至人事計算工資。

3.1.3.5被開除者收到解雇單﹐需立即將工﹑用品及相關工作交接清楚後﹐到人事辦理離廠手續;如未能完全移交者﹐財務部將不予結算工資。

3.1.3.6被開除者﹐工資一旦領取﹐必須收拾行李﹐於保安監督下立即離廠。

3.1.3.7 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者,給予最低罰款300元作為對公司的補償,如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此額,則以實際損失賠償。

3.1.4附錄

3.1.4.1解雇單

3.2裁員

3.2.1定義﹕

公司因生產或經營的實際情況﹐單方面向員工提出解除合約申請的行為﹐被裁減員工應服從本公司的決定,不得提出無理要求。

3.2.2審批要求﹕

由於裁員為公司整體性之規劃﹐故裁員名單由部門主管考核提出(含試用中人員和正式任用人員)﹐經總經理核准生效。

3.2.3具體要求﹕

3.2.3.1「裁員通知單」之提出由總經理室直接發至部門主管﹐再由主管通知被裁減人。

3.2.3.2被裁減人收到通知單後﹐需於當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廠手續(離廠手續之辦理同「離職手續辦理」﹐離廠時間亦同「離職者離廠時間規定」)﹒

3.2.3.3被裁減人將由公司按其工齡給予相應之補償﹐原則上﹐補償金和當月工資一併計給(未滿一年者無)﹒

4﹒遷調(包括公升遷、平調、降職)

4.1、本公司員工合乎下列條件者,得予遷調:

4.1.1屬優秀管理人員須通過培養,需要歷練者

4.1.2避免職務疲勞,對久任一職人員予以遷調,以發揮其工作潛能者

4.1.3不能勝任現職,但工作態度正確,未受行政處分者

4.1.4業務需要,必須遷調者

4.2、員工之遷調,應以業務性質相近職類及該員之勝任程度調動為原則;

4.3、各部門內部管理人員出現空缺時,首先由該部門就其部門內部提公升為原則;

4.4、為穩定業務運作,部門主管以不同時間遷調為原則;

4.5、遷調人員依職位調整生效日期到任,除特殊原因經核准外,逾期不赴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4.6、遷調人員應將經手的工作專案、未結案財務等事項列冊辦理移交手續;

4.7、若本公司人員遷調至不同部門從事不同性質之工作,須總經室批准方可;

4.8、遷調人員職位、薪資如有異動,須依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5、附錄:

5.1、內部聯絡書

5.2、績效考核表

5.3、人事異動表

公司人事制度

一 基本理念 公司人事工作的基本理念是 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德 是指 人格人品與職業素養 才 是指 專業知識與工作技能 其中,德 是首要考察要素。考察應屆畢業生和轉行轉崗人員的 才 時側重於考察基本技能 可塑性 發展潛力和適應能力。在堅持此理念的基礎上,本著認真選 積極育 合理用 真誠留的原則開展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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