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值」管理制度

2021-10-09 13:15:22 字數 1691 閱讀 7192

湖北省榮軍醫院「危急值」管理制度

為認真落實並實施《2023年度住院患者十大安全目標》,加強「危急值」管理,對出現「危急值」的患者及時採取相應有效的**,從而達到防患醫療糾紛、最大可能保障患者安全的目的,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湖北省榮軍醫院「危急值」管理制度如下:

一、檢驗科危急值管理規定

1.在出現「危急值」結果後,檢驗者首先確認檢驗過程是否正常(包括儀器執行狀況、試劑質量及批號、校正及質控情況)和相應專案總體檢測結果情況,確認有無異常環節。

2.如果無異常環節,核准者應即刻複查,同時告知負責**的醫務人員,了解病情及標本採集情況,確認「危急值」結果是否與臨床病情相符。

3.相符的結果可以發出。

4.與臨床病情不符或標本採集有問題,應告知重新採標本複查。(對患者免收複查費)

5.在《危急值結果登記記錄》上詳細記錄,立即**通知病區醫護人員「危急值」結果,並註明臨床反饋資訊(是否與臨床疾病相符,樣本有無問題,是否需要重留標本複查等),儲存所有有關危急值的資料,定期總結,以便能夠發現檢驗各個環節缺陷、漏洞,及時整改。

二、臨床科室危急值管理規定

1、臨床科室應建立「危急值」管理登記本,記錄「危急值」結果的處理過程。

2、接獲的口頭或**通知的「危急值」結果時,接聽**的醫生或**應告知檢驗人員其姓名和患者的相關資訊(診斷和用藥**情況),並確認該結果是否符合病情。

3、如與臨床病情相符,答覆結果可以發出。

4、如與臨床病情不符,應考慮標本採集是否有問題,並告知檢驗科,必要時立即重新採集標本進行複查,複查時應採用原條碼,並註明複查專案。

5、接獲**的相關醫生必須在科室「危急值」管理登記本中規範、完整的進行處理過程記錄,並實施診療措施。詳細記載危急值專案、檢驗結果、報告者的姓名、聯絡時間(min)、答覆檢驗科的內容、複查情況等。

6、如確係標本留取的質量問題,應及時溝通,對當事**進行正確採集、送檢標本的培訓,防止類似情況再發生。

三、全院醫護人員應加強「危急值」管理制度的培訓,深刻理解「危急值」管理的意義。如因「危急值」處理過程不當,造成醫療不良後果的,將追究當事人以及相關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附件:一、「危急值」概念

所謂危急值(critical value or panic value)是指當這種檢驗結果出現時,患者可能正處於有生命危險的邊緣狀態或疾病有重要的變化,需要臨床醫護人員緊急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否則,可能失去最佳的搶救機會,甚至出現嚴重後果。所以將表示可能危及生命的試驗數值稱為危急值。

二、「危急值」管理意義

1、「危急值」管理制度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舉證中的重要部分,也是臨床實驗室認可的重要條件之一。

2、危急值」極易出現在急診室、重症監護室、手術室等科室送檢的標本中,醫生在得到危急值報告後,對患者及時採取相應有效的**,為其獲得緊急的搶救**贏得時間,從而能減少醫療糾紛和患者的死亡率。

3、建立危急值管理制度能增強醫學檢驗人員的責任心和參與臨床診斷的主動性,使其對異常結果及時進行分析複查。正確甄別異常試驗資料的準確與否,及時發現檢驗各個環節的缺陷、漏洞。

4、增強了檢驗人員與醫療護理人員的溝通。檢驗人員第一時間與臨床醫生聯絡,為臨床科室提供及時、可靠的醫學檢驗資訊,變被動為主動,同時能減少臨床醫生對醫學檢驗工作的抱怨,增加其對醫學檢驗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標本留取質量的好壞,直接決定檢驗結果的準確性。

有些標本的危急值的出現,是由於標本留取過程中存在問題造成的。為避免此類問題出現,必須及時與護理人員溝通,從源頭解決標本質量問題。

臨床危急值管理制度

醫技科室職能就是準確 迅速 及進地為臨床醫生提供具有診斷意義的資訊和資料,因此,異常結果的處理及 危險值 的建立顯得尤為重要,所謂 危急值 即當這種檢查結果出現時,這說明患者可能正處於危險的邊緣狀態,此時如果臨床醫生能及時得到檢查資訊,迅速給予患者有效的干預措施或 即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則就有可能出...

臨床危急值管理制度

捌壹門診部 危急值 管理制度 為加強管理,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全面貫徹落實 患者安全目標 避免醫療差錯事故發生。使臨床能夠及時掌握病人病情變化情況,並提出診療處理意見,特制訂本臨床 危機值 管理制度。一 危急值的定義 危急值 通常指某種檢驗 檢查結果表明患者可能已處於危險邊緣。此時,如果臨床...

危急值報告管理制度培訓試題

10 需報一級預警的情況 醫護工作中存在明顯缺陷導致病人死亡 殘疾 嚴重併發症,病人及家屬有極度不滿的表現,極可能演變為醫患糾紛。11 病房主管醫師對一級預警病人的病歷要由專人管理,及時完成各種記錄,嚴禁私自借給他人翻閱,更不得丟失。發生醫患糾紛,患方要求影印病歷資料時,必須醫患雙方在場,影印或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