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管理制度

2021-10-06 09:30:07 字數 1153 閱讀 7850

關於進一步完善應收賬款管理的意見

一、除賓館統一規定的協議掛帳單位外,總台臨時收到相關部門或人員轉來需要掛帳時,應在掛賬單上註明掛帳總額及期限(30天),以及經辦人、分管副總、總經理的簽名和財務部經理認可,並在規定期限內收回,否則經辦人全額承擔;如無書面認可的或超出限額、期限規定的轉帳發生逃帳,由經辦人負責全額賠償;已訂有協議客人發生逃帳,經辦人(責任人)賠償50%;因財務部門未將上月協議單位掛帳明細送經辦人(或部門),財務部門應承擔10%的責任。

二、客人消費超過預付定金時,各崗點收銀員應進行口頭催帳,口頭催帳未果由所在部門經理負責催帳,未催或催帳程式錯誤導致客人逃帳,經辦收銀員負全額責任;因其它部門或人員擔保不當造成漏催,或值班經理在接到總台催帳情況報告後,必須及時關注處理,因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追究各責任人經濟責任;擔保人責任75%,值班經理25%。

三、因各崗點收銀員沒按規定手續辦理(審核)支票、信用卡或誤收假鈔,或因當班服務員責任造成逃帳,由直接責任人賠償;若當班人員在有效時間內(客人離開消費場所前)已通知值班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再造成處理不當逃帳,由值班經理或部門負責人賠償。

四、非許可權人員的擔保或超越許可權範圍的擔保或口頭擔保發生客人逃帳(期限30天),由當班人負全部責任(擔保必須書面證明)。

五、客人結帳時,收銀員應及時通知各相關營業崗點查詢賓客的消費情況(如四樓收銀員應通知總台,並及時將賬單送至總台簽字確認;總台收銀員通知房務中心進行查房),結帳時未通知相關部門發生的應收款由當班人全額賠償,如總台未收到簽單掛帳而發生的應收款由責任部門或人員自負。

六、因系統差錯、員工操作失誤需調整資料,以及值班經理同意特殊客人在結帳時要求衝減營業費用等,經辦人或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報分管副總及總經理批准同意(節假日順延)。

七、部門經理及值班經理因業務需要擔保掛帳,其許可權在人民幣2000元以下,按手續辦理擔保書給總台,掛帳、擔保款項須在30天內收回,特殊情況提前上報總經理,否則次月起擔保人(責任人)按應收總額15‰罰息。

八、住店客人在各營業點消費後要求在總台掛房帳統一結帳的,由收銀員嚴格按賓館制定的操作規則進行,違反規則操作造成損失的由經辦人負全責。

九、各承包點租金由財務部按合同條款列印成**發放給康樂部,由康樂部按**註明期限向各承包點收取租金上交財務。各承包點月度往來結算款,由財務於每月10日前發書面通知單到各承包點,並負責於15日前收款到位,超過期限的應及時上報分管副總及總經理。

十、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應收賬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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