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考勤與休假管理工作須知

2021-10-02 04:08:57 字數 4963 閱讀 6666

1 目的

建立良好工作秩序,進一步規範某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考勤與休假工作,保障職工休假權利。

2 適用範圍

本須知適用於總公司全體人員的考勤與休假管理工作。分公司可參照執行。

3 定義

工作年限:指從參加工作時間起,除去應被扣減的時間後被認可的工齡年限。返聘人員工作年限為本公司工作年限。

4 職責

4.1 公司綜合辦公室具體負責總公司人員的考勤與休假管理工作。

4.2 各分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公司考勤與休假管理工作,對本公司人員年休假計畫實施備案並監督落實。

4.3 辦理請銷假手續實行審批制度,總經理負責審批總公司人員的請銷假申請。

5 工作程式

5.1 日常考勤

5.1.1 根據國家規定,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週六週日為公休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實行前述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和工作任務的完成,具體辦法由各分公司制定。

5.1.2 日常考勤以考勤表為依據。各分公司、部門要嚴格考勤記錄情況,指定專人負責日常考勤,按照本須知關於考勤填報和請銷假的規定如實做好記錄,發揮監督作用。

5.1.3 各部門要嚴格日常考勤管理,堅持日考、月報,考勤表應按所列專案詳細填寫,經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後,於次月3個工作日內報綜合辦公室。

請銷假情況,須在考勤表中註明相應請銷假種類和天數。請病假或事假的,必須提供相應請假條,寫明請假原因和時間,由總經理簽字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5.1.4 考勤員要如實填寫考勤表,所在部門負責人要認真把關,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5.2 加班

5.2.1 公休日加班必須是在工作任務緊迫、時間要求急切或臨時突擊性工作,不加班就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方可加班。

5.2.2 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平日加班與補休,應在考勤表上標明(全年加班天數與補休天數必須對應)。補休不跨年度安排。如實在無法安排補休,可適當給予經濟補償。

5.3 曠工

5.3.1 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假期已滿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不服從組織分配或超過調動期限未經批准不到工作崗位報到的,均按曠工處理。

5.3.2 未經單位同意擅自離崗外出參加學習的,視為曠工。

5.3.3 曠工1天扣發當月績效工資的20%;曠工2天扣發當月績效工資的50%;曠工3天扣發當月全部績效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5.3.4 工作人員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七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十五天的,予以辭退。

5.4 節假日

5.4.1 節假日是指公休日(星期

六、星期天)和元旦(1月1日)、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節(清明當日)、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農曆端午當日)、中秋節(農曆中秋當日)、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等國家法定節日。具體休假安排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5.4.2 非8小時工時制的人員逢節假日值班無法休假的,應安排調休。

5.5 帶薪年休假

5.5.1 主要原則

5.5.1.1 依法落實帶薪年休假原則。帶薪年休假制度是國家以法規形式確立的一項重要福利制度。各部門要統籌安排本部門工作人員年休假,保證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5.5.1.

2 統籌計畫原則。各部門在安排布置工作時充分考慮年休假因素,要將職工年休假納入計畫管理,統籌計畫、合理安排,有序休假。帶薪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跨年度安排。

對上一年度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且沒有領取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可一併納入本年度計畫安排調休。

5.5.1.3 保障正常工作原則。各部門在安排休假時應根據本部門工作規律、特點,結合人員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職工年休假檔期,確保不因職工年休假因素影響正常工作開展。

5.5.1.4 分散休假原則。同一部門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全年時間段內分散安排休假,避免多人在同一時間段內休假。

5.5.1.

5 嚴格控制補償原則。確因工作原因導致職工不能完成當年休假計畫的,須嚴格按程式報批後實施應休未休年休假補償。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禁未經審批擅自發放、或超標準超範圍發放工資補償。

職工個人不按計畫休假,導致年休假未完成的,按自動放棄處理。職工個人自願放棄年休假的,須經所屬部門報綜合辦公室備案。自動、自願放棄年休假不享受工資補償。

5.5.2 帶薪年休假管理規定

5.5.2.

1 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從達到規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天數。

5.5.2.2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5.5.2.3 國家規定的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5.5.2.4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應在次年扣除: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5.2.5 新招錄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在原單位未休帶薪年休假且有原單位證明材料的,招錄單位應在當年安排其休假。

5.5.2.6 職工在規定的休假期間休假,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5.2.7 職工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病事假相關規定處理。一般情況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滿的,不得申請事假。

5.5.3 帶薪年休假計畫執行

5.5.3.1 各部門根據工作安排,以個人申請為前提,在充分尊重個人意願基礎上,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計畫。

5.5.3.2職工應在休年休假前,填寫《職工年休假申請表》報綜合辦公室備案,作為年休假台賬記載依據。

5.5.3.3 部門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制度。各部門要根據帶薪年休假計畫,做好跟蹤落實工作,安排本部門職工享受年休假並做好工作銜接。

5.6 病假

5.6.1 職工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請假,須由醫院出具證明,報總公司領導批准。

5.6.2 連續病假滿1個月的人員,次月起每月月初應向綜合辦遞交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材料,方可繼續休病假,否則視為曠工。

5.6.3 確診身患癌症或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職工,醫院證明需要長期休養的,不受第5.6.2條限制,但須於每年12月底前向綜合辦遞交定點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材料。

5.6.4 病假其它規定

5.6.4.1 新錄用人員在見習期內休病假累計超過1個月者,相應延長見習期。

5.6.5 病假期間待遇

5.6.5.1 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的發放辦法:

1)病假累計在兩個月以內的,按本人崗位績效工資90%發給。

2)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績效工資的70%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3)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發給。

5.7 事假

5.7.1 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請,有公司領導批准,並報各綜合辦公室備案後方可休假。

5.7.2 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5.7.3. 事假期間基本工資的發放辦法: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1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只發崗位工資。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1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5天的,其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8 工傷假

5.8.1 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遭受事故傷害,應在24小時內向本公司報告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指定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工傷不能工作的,可執行工傷停工留薪期相關規定。

5.8.2 停工留薪期

5.8.2.1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5.8.2.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5.8.2.3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併發症的,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5.8.2.

4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癒,不能恢復工作仍需**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並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所在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5.8.2.5工傷職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5.8.3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間待遇:

5.8.3.1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8.3.2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8.3.3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單位批准逾期不歸的,按5.3條規定處理。

5.9 喪假

5.9.1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一貫供養的非直系親屬或配偶父母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單位領導批准,給予三天的假期。

5.9.2 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或一貫供養的非直系親屬或配偶父母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5.9.3 喪假期間職工工資待遇不變。

5.10 婚假

5.10.1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結婚,假期3天。

5.10.2 晚婚者(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假期增加14天,增加的假期視為出勤。

5.10.3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5.10.4 婚假期間職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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