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任用管理辦法

2021-10-01 07:59:44 字數 2741 閱讀 593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主管的選拔任用管理,保證公正合理地任用各級主管,特依《人力資源管理規則》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各公司主管任用的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

1、品德為先,業績導向;

2、梯隊培養,擇優選拔;

3、嚴格求證,逐級提拔;

4、能上能下,合理流動。

第二章主管選拔

選拔範圍:主管後備梯隊人員;每年12月各公司制訂下一年度主管後備梯隊建設實施方案。

第四條內部選拔基本條件

注:本表中總經理級主管有關輪崗歷練的資歷要求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條外部選拔基本條件

1、 符合崗位說明書基本任職資格;

2、 具有同等崗位或以上層級的經歷;

3、 結合其原單位的任職情況和業績情況,依據《招聘管理辦法》辦法辦理。

第六條晉公升條件不足之職務**: 各級主管崗位出缺,且無具備晉公升條件之人員可予任用時,可提公升適當人員**。

1、 因客觀原因,須提拔集團內非主管後備梯隊人員,均須**至少6個月,並由人力資源部門結合其主管制訂專門培養計畫,且在6個月內完成培養計畫並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命;

2、 因客觀原因無年度績效考核結果者,或若只有一年績效考核結果,且年度績效結果為甲等,則須在任用崗位**6個月後,並由人力資源部門結合其主管制訂專門培養計畫,且在6個月內完成培養計畫並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命;

3、 績效或獎懲兩項條件有不合格者,不得提公升**主管職務;

4、 擔任**主管職務者,應於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後方可正式任用,當**職務滿兩年仍未能取得正式任用條件時,其職務應另選適當人員擔任;

5、 擔任**職務期間之年資,應計入原崗位年資。

第七條晉公升條件不足之破格選拔:對於特別優秀或者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其學歷、年齡、資歷等不符合基本條件規定但需破格任用的主管,須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主管任免核決許可權表上呈一級進行核決;但績效或獎懲兩項條件有不合格者,不得破格提公升。

第三章主管任用程式

第八條主管任用分為正式任用和非正式任用兩大類:

1、 正式任用包括晉公升、平調、解聘、輪調等四種形式;

2、 非正式任用指**。

第九條主管正式任用程式

第一十條總經理任期管理

集團直屬管理各公司新聘任總經理由集團總部確定任期及任期工作目標,並發放聘書;

第一十一條輪調規定

由於崗位職責特殊而需要定期輪調的,由各專業部門根據情況制定輪調期限,並報人力資源部門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核決許可權直接履行發文任命審批。

第一十二條**基本程式:

崗位空缺時,由該崗位直接主管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出候選人,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的程式履行審批。

第一十三條解聘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主管職務,另行安排工作;由於工作需要不能解聘的須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核決許可權上呈一級特批:

(1)因身體健康狀況欠佳或工作能力不能勝任該主管崗位工作的;

(2)廠處級主管年齡達到55周歲及以上,解聘主管崗位,轉聘為專業崗位;

(3)科室級主管年齡達到50周歲及以上,解聘主管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4)基層管理級年齡達到50周歲及以上,解聘主管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2、解聘程式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聘意見的,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主管任免核決許可權表經審批後發文解聘,並依《異動管理辦法》辦理崗位異動;

(2)個人辭職或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人力資源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核決許可權審批後,依《人力資源管理規則》第十章及各公司相關離職規定辦理。

第一十四條主管任用與解聘的公布

1、 各公司主管任用發文依核決許可權審批後由各子公司自行發文任命。

2、 主管公司間調動需依核決許可權審批後由調出公司發文解聘,調入公司發文任用。任用職務為新增或變更機構之崗位時,須先新增或變更機構與崗位的檔案報批發文,再主管任免的材料報批發文。

第四章主管任免許可權

第一十五條各級主管的任免許可權,詳細見《主管任免核決許可權表》。

備註:以上審核程式均須經過相應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承辦。

第五章日常管理規定

第一十六條主管日常管理規定

1、主管懲處的情形:

(1)主管因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或嚴重不作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後果,可依據情節輕重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給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部產生不良影響者,可依據情節輕重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3)年度績效結果為丙、丁等者給予撤職處分;

(4)其他各公司《員工獎懲管理條例》中規定懲處的事項。

2、凡主管受到降職處分至少6個月後,確有認真改過表現且期間定期考核均達甲等及以上者,可解除降職處分,給予恢復原主管職位等級。

3、凡主管受到撤職處分者,至少1年內不得再擔任原職位等級及以上的主管崗位。

第一十七條主管工作交接程式

各級主管在工作變動時,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參照《人力資源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辦理。

第一十八條主管離任審計

與人、財、物等緊密關聯的一級及以上主管,在晉公升、調任、轉任、輪崗或離職時,都要進行離任審計,具體依《離任審計管理辦法》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一十九條本辦法由集團總部總裁室人事管理組負責解釋、修訂,人事管理組需制定《主管任用管理辦法檢核要點》指導制度檢核。

第二十條各子公司和集團總部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主管任用管理細則》承接該辦法,並報集團總部總裁室人事管理組審核,經本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發布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包含附件包括: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下發的《主管任用管理辦法》(制度編碼m2087)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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