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選拔任用暫行管理辦法

2021-03-04 09:31:16 字數 4661 閱讀 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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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幹部任用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建設,健全和完善先進、合理、高效的用人機制,公司根據《中共**關於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通知》和神華黨組[2010]01號檔案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2條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堅持如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七)精幹、高效、有利於工作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選拔任用公司中層以上幹部。

第四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是公司領導幹部的職能管理部門。公司所屬各單位推薦選拔任用幹部的報告,備案統一報送公司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根據工作和崗位的需要及有關規定要求提交公司黨委醞釀討論確認後組織考察。

第五條在公司黨委領導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中層幹部任免、交流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選拔任用中層幹部,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掌握現代經濟管理知識,熟悉本行業的運作特點,發展現狀與趨勢,熟悉公司的經營管理業務,市場意識和分析經濟問題的能力較強,勇於開拓創新。

(三)綜合領導素質較高,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四)胸懷寬闊、全域性觀念強、民主作風好,善於團結同志,團隊精神強。

(五)工作認真踏實,業績顯著。

(六)誠實守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第七條選任領導幹部的,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選任副科級職務的,應當具有4年以上工齡和二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選任正科級職務的,一般應有副職崗位三年以上工作經歷,推薦選拔副總以上職務,一般應有正科級崗位三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科級幹部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副總以上的幹部應當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五)男性年滿40周歲、女性年滿35周歲的,原則上不再提拔為副科級領導幹部;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原則上不再提拔為副總以上領導幹部。

(六)選任黨內領導職務,除具備上列規定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八條領導幹部,原則上應當逐級提拔,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的中青年幹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應按有關程式辦理。

第三章民主推薦

第九條選拔任用幹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和考察程式。

(一)選拔培養副科級以上幹部,在中層幹部中進行民意測評,根據民主測評情況,綜合分析,公司黨委集體討論決定推薦考察物件,人力資源部門、紀檢部門協助公司綜合管理部做好考察工作。

(二)選拔中層幹部,推薦提名可採用靈活方式,黨委醞釀、協商提名推薦,基層組織推薦,個人自薦相結合。公司黨委集體討論決定考察物件。

(三)通過市場機制競聘的,應由用人單位與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合署招聘。經考察核實向公司黨委請示,由公司組織評委會以筆試、面試、答辯等形式擇優錄用,試用期一年。

第十條推薦選拔中層幹部、民主推薦須經過以下程式:

(一)以提名權個人或組織名義推薦擬任人選,應在黨委會(或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充分醞釀和討論、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表決,確定推薦擬任人選。

(二)中層領導續聘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根據工作需要、按機構設定的班子職位全額推出,公司黨委根據其任職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方面的考核及群眾民主測評結果、黨委集體討論推薦。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一條對確定的考察物件,由綜合管理部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的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會同黨委辦、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對擬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

第十二條考察中層幹部應經過下列程式

(一)根據幹部擬任的崗位不同,由綜合管理部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考察組,並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物件提名單位的主要領導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三)採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檔案、專項調查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四)考察組成員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形成共識,向單位主要領導反饋考察情況,並與考察物件交談。

(五)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起草考察材料,研究提出擬任意見或建議,向公司黨委報告。

第十三條考察中層幹部擬任人選,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已任用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屬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物件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四)任用意見或建議。

考察材料成文後,須經紀檢監察部門簽署擬任者廉潔自律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考察組成員要精幹,須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五章醞釀、討論決定及任職

第十五條公司黨委領導班子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十六條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黨委分管幹部的領導,或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介紹對中層幹部人選的考察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對作出任免決定的幹部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十七條黨委會作出任免幹部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前須在擬任人選所在單位及公司本部進行張貼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公示結果影響任職的,按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復議。

第六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十八條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是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原則上在本公司內,也可面向社會進行。

第十九條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適用於選拔任用中層幹部。

第二十條公司內部中層幹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在公司黨委領導下進行,由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程式如下:

(一)公布職務、任職資格條件、基本程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按每個職位,取筆試成績前5名進行答辯;

(四)按每個職位取答辯成績前2名進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會討論決定。

第七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二十一條領導幹部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一般應免去現職:

(1)到法定退休年齡;同時實行企業領導幹部離崗制度。公司正處級領導在57周歲(女53周歲)退出領導崗位,改作專業技術工作,享受原崗位待遇的80%;副處級領導在56周歲(女52周歲)退出領導崗位,改作專業技術工作,享受原崗位待遇的80%;副總師在55周歲(女52周歲)退出領導崗位,改作一般工作,如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經公司聘任後方可擔任工作,並要專業對口,工資享受原崗位基本年薪的80%;部門、區隊正職53周歲(女51周歲)、副職52周歲(女50周歲)退出領導崗位,改作一般性工作,不再享受原職務待遇。

(二)年度考核、幹部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

第二十二條實行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和引咎辭職。

(一)自願辭職須向公司黨委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辭。

(二)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並給企業或社會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二十三條因身體素質差,或工作能力弱,或在年度考核中被組織考核認定為基本稱職的,應當降級使用,其待遇按崗位變動重新確認。

第二十四條引咎辭職、降級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符合任用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提拔選任領導職務。

第二十五條公司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除黨委、紀委、工會有法定屆滿年限外,其他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公司中層幹部實行任期制,除黨委、紀委、工會有法定屆滿年限外,其他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第八章紀律、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並遵守如下紀律:

(一)不准以書記辦公會議,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二)不准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三)不准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會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在通知下發之前需要復議的,須經黨委集體討論同意方可進行。

(四)不准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第二十七條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監督:

(一)黨委、組織部門受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行為,並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二)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通過公司有關的職能部門,充分發揮黨內監督和職工民主監督作用,做到既有事前監督、事中監督,還有事後監督,對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公司通過年終考評,或不定期地通過內部審計進行監督。

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因決策重大失誤或違法亂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者,根據性質與情節輕重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

第三十條公司依據任期責任書的內容對公司中層幹部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內容根據不同崗位有所側重,突出業績考核,通過考核建立業績檔案,作為對公司中層幹部進行聘用、續聘、獎勵、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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