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助理暫行管理辦法

2021-03-12 01:57:00 字數 2070 閱讀 4210

(五)不得在司法鑑定文書上署名和出庭;

(六)不同時在兩個以上鑑定機構從事鑑定人助理工作。

第三章申請與登記備案

第八條受聘在司法鑑定機構從事鑑定輔助工作、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鑑定人助理證: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未受過刑事處罰或開除公職處分;

(二)具有司法鑑定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司法鑑定相關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第九條鑑定人助理持《四川省鑑定人助理證》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輔助工作。

《四川省鑑定人助理證》由省司法廳統一製作頒發。

第十條個人申請鑑定人助理證,應當通過所在司法鑑定機構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身份證、學歷證書、勞動合同或者實習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市州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五日內初審完畢並報省司法行政機關,省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十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由省司法行政機關予以登記並頒發《四川省鑑定人助理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鑑定人助理證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滿,鑑定人助理證自然失效。需要繼續擔任鑑定人助理的,可申請換發新證。

鑑定人助理證經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年度備案有效。

第四章指導和管理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試行辦法,指導和管理鑑定人助理:

(一)負責對鑑定人助理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鑑定人助理違法違紀的輔助業務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三)組織開展鑑定人助理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四)組織鑑定人助理參加繼續教育;

(五)組織開展對鑑定人助理的業務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司法鑑定行業協會依法對鑑定人助理履行以下自律管理職責:

(一)組織鑑定人助理參加專業培訓;

(二)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組織專家對鑑定人助理的業務能力進行評估;

(三)對鑑定人助理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並給予行業處分。

第十五條鑑定機構按照以下要求管理鑑定人助理:

(一)指派具有高階職稱或十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在近三年執業活動中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鑑定人指導鑑定人助理;

(二)制訂鑑定人助理管理的專門制度,規範鑑定人助理的行為;

(三)教育鑑定人助理遵守司法鑑定行業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督促鑑定人助理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四)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鑑定人助理及時予以教育、處理,並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司法鑑定管理機關和行業協會;

(五)對鑑定人助理的鑑定業務技術能力、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六)建立鑑定人助理工作檔案。鑑定人助理工作檔案應詳實記載鑑定人助理在鑑定人指導下參與鑑定業務活動情況和對鑑定人助理考核情況。

指導鑑定人助理的鑑定人名單應事先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鑑定人助理的助理期一般不少於五年。具有司法鑑定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者,助理期不少於二年, 具有司法鑑定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者,助理期不少於一年。具有國家司法鑑定職業資格的鑑定人助理,助理期為一年。

第十七條鑑定人助理參與鑑定的案件的數量應列為業務考核的主要指標。

鑑定人助理在助理期內,參與鑑定的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數量:

(一)法醫類司法鑑定每年不少於60件;

(二)物證類司法鑑定每年不少於20件;

(三)聲像資料類(含計算機)司法鑑定不少於10件;

(四)其他類司法鑑定不少於10件。

各市州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報省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後,對鑑定人助理參與鑑定的案件數量作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鑑定人助理的助理期滿,經考核合格,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鑑定人助理違反本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給予行業懲戒;情節嚴重、違反司法鑑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鑑定人助理不遵守鑑定機構規章制度,不履行鑑定人助理職責的,由所在鑑定機構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收回其鑑定人助理證上繳司法行政機關予以登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由四川省司法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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