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工資人員暫行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8:07 字數 2691 閱讀 48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協議工資人員管理,充分發揮協議工資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實現協議用工人員的優勝劣汰,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崗位協議工資是指公司在充分考慮本單位經濟效益的前提下,根據員工所處崗位的技術含量高低、管理責任大小及協議人員自身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工作年限等條件,通過平等協商原則,確定的工資標準。

第三條基本原則

公司本著量才施用、吸納人才、充分滿足經營生產實際需要的原則使用技術管理人才。

協議工資必須遵循先試用、後考評、再協商的原則進行工資確定。

第四條協議工資人員只限定於公司對外招聘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分廠。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為公司協議人員歸口管理部門,對協議人員招聘、考評、合同簽訂、協議人員工資審批、發放等工作。

第七條各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考核辦法對協議人員進行考評管理,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協議人員的合同簽訂、定崗定薪等工作。

第八條各專業部門配合做好協議人員的考核、評定等工作。

第三章協議工資管理

第九條依據公司現行的薪酬管理體系,協議人員的工資構成根據協議工資額度比照公司現行的序列工資崗位標準,採取對應等級靠檔的辦法核定。

第十條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通過各種渠道招聘有一定技術水平、管理經驗的人員來公司工作,各單位也可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推薦合適人員來滿足本單位的生產、管理需要。

第十一條對擬定協議薪資在5000元(含5000元)以內的由各單位組織人力資源部及相關專業部門參與考評,提出薪資建議,報請用人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後,經主管人力資源部的公司領導審定,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執行。對協議薪資在5000元以上的,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各相關專業部門參與考評,通過平等協商後,由人力資源部提出薪資標準並提請公司經理辦公會審定,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其他領導審批後,人力資源部備案執行。

第十二條無特殊情況,協議工資人員必須通過1-2個月試用期,才可享受協議工資,試用期間執行協議工資額的80%。

第十三條協議人員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的,必須提前3日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完相關手續後方可離廠,對未能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擅自離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四條協議人員通過定崗考核合格後,由各單位辦理相關的定崗手續,人力資源部按月發放協議工資。

第十五條協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方式可由協議人員自己決定,如協議人員願意轉由公司繳納的,由其自行辦理轉入手續,待定崗後可由公司統一繳納;社會保險由本人在原地繳納的,可按照公司社會保險繳納辦法自行選擇,繳納方式通過勞動協議予以確認。

第十六條當公司工資體系發生變化時,現行員工工資已經滿足不了公司的發展需要,對員工工資實行普調或部分調整時,公司可根據協議人員工資標準及崗位環境、工作技能等方面,通過協商確定是否調整。

第十七條各單位同協議人員協商工資事宜時,必須如實告知其協議人員的工資構成及公司對協議人員的有關政策,以達到協議人員充分了解其工資組成的目的。

第十八條除上述內容外,協議工資人員享受同其他員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定薪考核:員工入職20日內,由用人單位提出考核方案,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後,於一月內完成考核工作。

第二十條考核方案一般以技能考核為主,對確需進行理論考核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出題,出題量按照考試試卷量200%標準出題。

第二十一條對在5000元(按照擬協議人員提出的薪資期望值為標準)以內的,考核由各用人單位牽頭,人力資源部及相關專業管理人員組成考評委,其中相關技術人員不得少於2人,考評結束後由考評委共同協商確定其薪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撰寫考評報告,經主管領導審批後,人力資源部按照薪資標準予以計發協議工資。

第二十二條對在5000元以上的,由人力資源部牽頭,各相關專業管理人員組成考評委進行考核,考核結束後,由考評委共同確定其薪資標準,由人力資源部撰寫考評報告,提請經理辦公會審議,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他人簽批後,人力資源部按照薪資標準予以計發協議工資。

第二十三條對在協議考核中有理論考核,又有技能考核的,按照3:7的比例折算考核成績。

第二十四條當考評薪資同協議人員期望薪資相差較大時,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同協議人員進行協商,但是原則採用考評薪資。

第二十五條定崗考核:員工試用期結束,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定崗考核,對不需要進行定崗考核直接定崗的由所在單位出具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批後,人力資源部備案,方可發放全額協議工資。

對需要進行定崗考核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考核方案,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原則上考核小組必須由專業管理部門專業管理人員參加,經評定後,由所在單位提出考核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人力資源部備案執行。

對已經到試用期的協議人員,工作仍無法滿足所在單位的工作要求的,可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經同協議人員協商後,可適當延長試用期限,原則上延長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對在延長期內仍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可直接終止試用。

第二十六條對在試用期間發生各類違紀事件,按照公司有關規定予以考核,對出現重大事故的可直接終止試用,情節嚴重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對考核中,考核人員同被考核人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對通過考核確定的工資標準同協議人員提出的薪資期望值相差較大時,可由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同協議人員協商確定調整標準,但原則上調整量不得大於考核標準的5%。

第二十九條對直接應聘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由人力資源部通過測評的方式對其進行考核或按照公司主管領導指示進行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如有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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