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鑑定機構檔案管理辦法 試行

2021-03-12 01:54:58 字數 950 閱讀 8944

第十一條案卷封面應當逐項填寫清楚,案卷題名要簡明,確切反映卷內文書材料內容。

第十二條各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檔名稱、目錄、備查表應使用碳素或藍黑墨水的鋼筆書寫。

第十三條案卷應當採用三孔一線的方法裝訂,裝訂時以文書材料的左邊和下邊為基準,將上邊和右邊寬出部分折起,整齊裝訂。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人員對接收的各類檔案,應當以各案卷宗為單位,按不同專業門類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別排列,編制案卷序號,並進行檔案登記。

第十五條其他載體的檔案材料也應當註明檔案號,在備查表中註明與其他案卷材料的關係。

第十六條司法鑑定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種,重大案件的保管期限為永久類;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為定期類。

第三章司法鑑定檔案的借閱、抄錄、複製

第十七條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建立檔案借閱、抄錄、複製登記制度。

凡借閱、抄錄、複製司法鑑定機構檔案的部門和單位,需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並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和單位需借閱、抄錄、複製司法鑑定機構檔案的,應當持本部門和單位的介紹信並說明原因,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後,辦理借閱、抄錄、複製手續。

查閱、抄錄、複製司法鑑定檔案須在司法鑑定機構辦公室並有鑑定機構人員陪同進行。

第十九條抄錄、複製的司法鑑定材料只限於送檢原始文證材料及鑑定書原本,鑑定討論記錄及專家工作過程記錄不在抄錄、複製範圍之內。

抄錄、複製的司法鑑定檔案只能供本部門和單位使用。

抄錄、複製的內容中涉及保密的內容,由抄錄、複製的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洩密。

第二十條對借閱複製的司法鑑定檔案,鑑定機構要及時收回。如果發現案卷破損、文書材料短缺、塗改、增刪、汙損等情況,應立即向領導匯報並及時追查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機密,不得違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檔案和擴大利用範圍,不得向他人洩露檔案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湖北省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檔案管理辦法 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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