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200 250km既有線技術管理辦法

2021-10-01 05:53:40 字數 4584 閱讀 4149

關於印發《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辦法》的通知

鐵科技〔2008〕222號

鐵道部對《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暫行辦法》(鐵科技〔2007〕61號)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現重新印發《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鐵道部前發《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暫行辦法》(鐵科技〔2007〕61號)、《關於《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排程命令的補充通知》(鐵運〔2007〕70號)同時廢止。

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修改、補充相應規章制度,並將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及時反饋鐵道部科技司、運輸局。

請鐵道出版社及時印刷、發行《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辦法》單行本。

鐵道部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tg/02-2008

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既有線提速200~250km/h的技術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運輸效率,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以下簡稱《技規》)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規定了列車執行速度200~250km/h既有客貨共線鐵路的技術裝置、行車組織和車載訊號顯示,是《技規》的重要補充。本辦法未規定的事宜按《技規》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技術裝置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3條各種裝置、設施應滿足旅客列車200km/h(250km/h區段應滿足旅客列車250km/h,以下同)、貨物列車120km/h執行安全、平穩性要求,根據需要滿足雙層貨櫃貨物列車執行要求。

第4條區間直線段線間距應不小於4.4m,線間距的變更宜利用鄰近曲線完成。

第5條站內正線與相鄰到髮線線間最小距離,有列檢作業或上水作業的為6.5m,改建特別困難時可為5.5m。

第6條線路應全封閉、全立交,線路兩側按標準進行柵欄封閉,對鐵路技術作業的專用通道和處所應設定「非鐵路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的警示標誌。

穿越正線的站內平過道兩端應設定欄杆等防護裝置,以關閉狀態為定位;辦理客運的車站應設定天橋或地道;暫未取消的平過道,由鐵路局制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7條道路與鐵路並行地段,凡機動車有可能衝入或墜入鐵路的且等於或高於鐵路的道路,應在靠近鐵路一側設定防護設施;下穿鐵路橋樑、涵洞通行機動車輛的道路,且橋梁、涵洞淨高小於5.0m時,應當設定限高防護架;上跨鐵路線的立交橋應安裝防護網,以防拋、墜物危及行車安全。

第8條旅客站台不應鄰靠正線。既有鄰靠正線的旅客站台,列車通過速度160km/h以上至200km/h時,站台安全標線與站台邊緣距離為2m,也可在距站台邊緣1m處設柵欄防護。

第二節線路、橋梁及隧道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

第9條區間線路最小曲線半徑3500m,困難條件下不小於2800m。既有線保留地段半徑2500m的曲線通過速度可為200km/h。最大曲線半徑不大於12000m。

曲線半徑小於2500m、大於等於2200m的地段允許速度需要超過180km/h時,須經鐵道部批准。

第10條車站應設**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困難條件下,可設在曲線上,但不得設在反向曲線上。

車站必須設在曲線上時,其曲線半徑不得小於該區段內的最小曲線半徑。且不得小於如下規定:編組站、區段站最小曲線半徑2000m;中間站最小曲線半徑3500m,困難條件下不小於2800m。

第11條緩和曲線採用三次拋物線線型。緩和曲線長度應保證曲線超高在緩和曲線範圍內順完。

第12條夾直線及圓曲線最小長度為0.7vmax,困難條件下為0.5vmax;既有線保留地段,困難條件下可為0.4vmax。

正線道岔(直向)與曲線超高順坡終點之間的直線段長度不宜小於70m,困難條件下應不小於30m。允許速度大於200km/h的地段,正線道岔(直向)與曲線超高順坡終點之間的直線段長度應不小於150m,困難條件下應不小於100m。

第13條最小坡段長度一般不小於600m,困難條件下不小於400m,且連續使用時不得超過2個。

允許速度大於200km/h的地段,最小坡段長度應不小於800m,特別困難條件下應不小於400m並須經鐵道部批准,且不得連續使用。

第14條坡度代數差大於1‰時,須設定圓曲線型豎曲線,且豎曲線最小長度不宜小於25m。豎曲線半徑不得小於15000m。

允許速度大於200km/h的地段,豎曲線半徑應不小於20000m,特別困難條件下應不小於15000m並須經鐵道部批准。

路基第15條路肩寬度:路堤、路塹兩側均應不小於1.0m。

第16條路基應有完善的排水系統,並保持排水暢通。

第17條評價既有路基基床時,基床範圍取設計標準道床底面以下2.5m,其中基床表層範圍0.6m,基床底層為1.9m。既有路基基床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對既有路基基床的要求

第18條既有的基床以下路堤,壓實標準應不小於壓實係數0.89或相對密度0.7,其加固宜根據土質情況採用注漿或復合地基樁等處理方式。經多年運營壓縮變形穩定的路堤可不作加固。

第19條既有路基剛度不勻和薄弱處所應作加固處理,如路橋過渡段、新舊路基和涵洞頂至軌底高度小於1.2m的路涵過渡段。路橋過渡段長度應不小於20m、路涵應不小於15m。

第20條路堤邊坡和易風化的軟質巖、強風化或構造破碎的硬質巖以及土質路塹(含碎石土、卵石土等地層)的邊坡坡面(含邊坡平台、側溝平台)均應進行防護或加固。

橋隧建築物

第21條橋梁的動力效能應滿足提速200km/h技術要求。經檢算不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加固或改造。

第22條橋涵孔徑應能正常通過1/100頻率的洪水及歷史上最大洪水。對技術複雜、修復困難或重要的特大、大橋還應能安全通過1/300的校核頻率的洪水。對達不到要求的,應進行加固、擴孔、抬高或改建。

第23條涵洞頂至軌底的高度不宜小於1.2m,否則應採取彈性過渡或改造等措施。涵洞接長時應對基礎的強度進行檢算,必要時進行加固。

第24條直線橋上,線路中心至維修通道欄杆內側的距離為3.75m、至避車臺欄杆內側距離為4.25m;既有橋改造困難時,可維持現狀,但維修通道或避車臺未達到規定距離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第25條既有簡支混凝土梁上不得設接觸網支柱。

第26條既有隧道原則上應在整治病害的基礎上保留使用。既有雙線隧道可改造為單線居中執行,滿足200km/h旅客列車通過的需要。

第27條隧道內軌頂面以上淨空面積單線隧道應不小於52m2,雙線隧道應不小於80m2。

允許速度大於200km/h的單線隧道,隧道內軌頂面以上淨空面積應不小於58m2;雙線隧道應不小於90m2。淨空面積不滿足要求的應採取限速措施。

第28條當隧道洞口50m範圍內無建築物且洞口外20m處的微壓波峰值大於50pa,或隧道洞口50m範圍內有建築物且建築物處的微壓波峰值大於20pa時,應設定洞口緩衝結構。對建築物處的微壓波峰值有特殊要求時,洞口緩衝結構應進行特殊設計。

軌道第29條正線應採用60kg/m鋼軌的跨區間無縫線路,鋼軌應滿足時速200公里60kg/m鋼軌技術條件。應採用ⅲ型軌枕(宜按每公里1667根配置)、一級道砟;有擋肩軌枕用彈條ⅱ型扣件,無擋肩軌枕用彈條ⅲ型扣件。

第30條線路幾何尺寸應滿足提速200km/h平順性要求,驗收線路時,正線線路、道岔幾何尺寸靜態允許偏差值為:軌距±2mm,水平、高低、軌向(直線)、扭曲3mm。

第31條正線道岔應採用可動心軌、混凝土岔枕,軌底坡1︰40、分動外鎖閉的ⅰ型道岔。道岔與道岔間的線路應保持彈性連續。

第32條碎石道砟粒徑級配應符合表2的規定。道床肩寬應不小於45cm,砟肩堆高15cm,但不應超過鋼軌頂面,邊坡坡度1︰1.75。

非滲水土質路基的道床面砟厚度應不小於30cm,底砟厚度應不小於20cm,岩石、滲水土路基的道砟厚度應不小於35cm。有砟橋面軌下枕底道砟厚度一般不小於35cm,困難條件下不小於25cm。隧道內軌下枕底道砟厚度應不小於35cm。

軌下道床頂面應低於軌枕頂面20mm,混凝土枕中部道床應保持疏鬆,軌枕頂面無道砟。

允許速度大於200km/h地段,軌下道床頂面應低於軌枕頂面30mm。

表2 道砟粒徑級配

第33條正線插入短軌不得小於6m,但不得連續插入。插入的短軌未焊接時線路允許速度不得大於160km/h。

第34條站內正線上兩組連續對向鋪設的道岔間插入短軌長度,當有旅客列車同時通過兩側線時,應不小於50m,困難條件下應不小於33m;當無旅客列車同時通過兩側線或道岔順向設定時,宜採用25m,困難條件下應不小於12m。

第三節動車組

基本要求

第35條 200km/h速度等級的旅客列車採用交流傳動、動力分布式動車組。動車組牽引系統應具備功率冗餘。

第36條動車組應有識別的標記:路徽、配屬局段簡稱、車型、車號、定員、自重、載重、全長、最高執行速度、製造廠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處所,應有「高壓危險禁止攀登」的標識。

第37條動車組應具有列車執行安全監控功能,對重要的執行部件和功能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報警和記錄,並能提前向檢修基地傳輸。

第38條動車組應裝備ctcs-2級列控車載裝置(以下簡稱列控車載裝置)和列車執行監控記錄裝置(以下簡稱lkj)。

第39條制動初速度為200km/h時,列車緊急制動距離限值為2000m。200~250km/hcrh型動車組,制動初速度為250km/h時,緊急制動距離限值為3200m。

第40條動車組採用計算機控制直通式電空制動系統。制動系統具備動力制動和空氣制動的功能,當動力制動能力不足或喪失時,使用空氣制動補充,仍須保證規定的緊急制動距離。

裝備停放制動裝置的動車組,應具有在20‰坡道上停放制動時不溜逸的能力。

第41條動車組應裝備車載自動過電分相裝置。

第42條動車組須按規定隨車配備行車備品和過渡車鉤、電氣連線線、專用風管及止輪器,並存放在固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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