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專線技術管理辦法200 250橋隧部分

2021-10-01 05:53:40 字數 3324 閱讀 7689

tg/03-2009

鐵路客運專線技術管理辦法(試行)

(200~250km/h部分)

第1條為加強鐵路客運專線的技術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提高運輸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以下簡稱《技規》),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對鐵路200~250km/h客運專線的技術裝置、行車組織和訊號顯示進行了規定。本辦法是《技規》的重要補充,未規定的事宜按《技規》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3條鐵路客運專線的技術規章由鐵道部和鐵路局兩級統一制定、發布。鐵道部制定客運專線基本技術規章和專業技術規章,鐵路局根據鐵道部發布的技術規章,結合管內各客運專線具體條件,制訂客運專線行車組織細則,並細化相應專業技術規章。

第4條客運專線各種裝置、設施必須滿足執行200~250km/h旅客列車的要求。兼顧貨運的,應滿足120km/h貨物列車安全執行的條件;兼顧雙層貨櫃運輸的,還應滿足執行雙層貨櫃列車的要求。

第5條根據運輸要求,採用《技規》附圖1規定的不同建築限界。純旅客運輸的線路採用客運專線鐵路建築限界,兼顧貨運的線路採用160km/h<v≤200km/h客貨共線建築限界,兼顧雙層貨櫃運輸的線路採用客貨共線鐵路雙層貨櫃運輸建築限界。

附圖1建築限界

1.客貨共線鐵路建築限界(υ≤160km/h)

(1)基本建築限界圖

旅客站台上柱類建築物距站台邊緣不小於 l500mm,建築物距站台邊緣不小於2000mm。旅客站台分為低站台、高站台,低站台高度為300mm、500mm,高站台高度為1250mm。貨物站台的高度為l100mm。

在非電氣化區段的車站上,車輛調動頻繁的站場內,天橋的高度不小於5800mm。

貨物高站台邊緣(只適用於線路的一側)在高出軌面距離1100mm~4800mm間,距線路中心線距離可按1850mm設計。

2.客貨共線鐵路建築限界(160km/h<υ≤200km/h)

曲線上建築限界加寬辦法

曲線上基本建築限界和隧道建築限界加寬辦法同客貨共線鐵路(υ≤160km/h)曲線上建築限界加寬辦法。

3.鐵路雙層貨櫃運輸裝載限界及客貨共線鐵路雙層貨櫃運輸建築限界

曲線上建築限界加寬辦法

曲線上基本建築限界和隧道建築限界加寬辦法同客貨共線鐵路(υ≤160km/h)曲線上建築限界加寬辦法。

4.客運專線鐵路建築限界(200km/h≤υ≤350km/h)

曲線上建築限界加寬辦法

曲線地段的建築限界,應考慮因超高產生車體傾斜對曲線內側的限界加寬。其加寬量為:

曲線上建築限界的加寬範圍,包括全部圓曲線、緩和曲線和部分直線,採用下圖所示階梯加寬方法。

第6條區間及站內兩相鄰線路的線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1.直線地段

表1 客運專線線間距

進出樞紐或大型車站兩端的加減速地段的線間距根據列車執行速度確定。

2.曲線地段

區間及站內線路的曲線地段的中心線間水平距離按曲線半徑大小,根據《技規》附圖1規定的曲線加寬公式計算確定。

第7條線路應全封閉、全立交,線路兩側按標準進行柵欄封閉,對鐵路技術作業的專用通道和處所,須設定「非鐵路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的警示標誌。

第8條道路與鐵路並行、且等於或高於鐵路的地段,應在靠近鐵路一側設定防護設施;下穿鐵路橋樑、涵洞且通行機動車輛的道路,當橋梁、涵洞淨高小於5.0m時,應設定限高防護架和車輛通過限高標誌;上跨鐵路線的立交橋應安裝防護網。

第9條 200km/h區段的最小曲線半徑為2500m,特殊困難條件下為2200m;250km/h區段的最小曲線半徑為4000m,特殊困難條件下為3500m。兼顧貨運的線路,200km/h區段的最小曲線半徑為3500m,特殊困難條件下為2800m;250km/h區段的最小曲線半徑為4500m。

最大曲線半徑一般條件下不宜大於10000m,特殊困難條件下不應大於12000m。

第10條路基與橋台及路基與橫向結構物、地層變化較大處和不同地基處理措施連線處應採取逐漸過渡的方法,以減少不均勻沉降,過渡段長度不小於20m。

第11條行洪橋涵孔徑應能正常通過1/100頻率的洪水。對於特大橋及大、中橋,若觀察洪水頻率(包括調查洪水頻率)小於1/100,但不小於1/300時,應能通過觀察洪水頻率的洪水。對技術複雜、修復困難或重要的特大、大橋還應能安全通過1/300校核頻率的洪水。

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進行加固或改造。

第12條橋梁墩台基礎的沉降量,靜定結構的工後沉降量不大於下列允許值:200km/h區段軌道墩台均勻沉降量為50mm,相鄰墩台沉降量之差為20mm。250km/h區段有碴軌道墩台均勻沉降量為30mm,相鄰墩台沉降量之差為15mm;無砟軌道墩台均勻沉降量為20mm,相鄰墩台沉降量之差為5mm。

第13條橋梁上部結構應採取防止落梁等抗震措施。

第14條涵洞頂至軌底的高度不宜小於1.5m。

第15條橋涵結構的承載能力應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並具有良好的動力效能。當不能滿足有關限值規定時,應分析橋梁的技術狀態,調查異常激勵,必要時採取限速或加固、改造措施。

第16條橋涵結構構造應便於檢查和養護,根據需要設定檢查設施。橋面兩側或橋梁一側地面設定維修作業通道。橋長超過3km時,每隔3km(單側6km)應**路兩側交錯設定1處可上下橋的救援疏散通道。

第17條 200km/h區段的隧道內軌頂面以上淨空面積,雙線隧道不小於80m2,單線隧道不小於52m2;250km/h區段的隧道內軌頂面以上淨空面積,雙線隧道不小於90m2,單線隧道不小於58m2。執行雙層貨櫃列車的雙線隧道不小於92m2。

第18條在隧道側邊位置設定安全空間和貫通的救援通道。安全空間應設在距線路中心線3.0m以外,單線隧道在救援通道一側設定,多線隧道在雙側設定。

安全空間的高度不應小於2.2m,寬度不應小於0.8m。

救援通道設定在安全空間一側,距線路中心不應小於2.3m。救援通道的寬度不宜小於1.5m,高度不應小於2.2m。

第19條隧道內應考慮設定存放維修工具和其他業務部門需要的專用洞室。

長度大於500m的隧道,應在洞內設定餘長電纜腔,並應與專用洞室結合設定。餘長電纜腔沿隧道兩側交錯布置,每側間距宜為500m。長度500~1000m的隧道,可只在其中部設定一處。

第20條長度500m以上的隧道應設定作業照明設施,長度5km及以上的隧道還應設定應急照明。

第21條長隧道及特長隧道應結合輔助坑道情況設定緊急出口,緊急出口上方應設標示牌和應急照明設施。緊急出口通道的設定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22條線路標誌包括公里標、半公里標、曲線標、橋梁標、隧道標、涵渠標、坡度標及裝置管理單位的界標等。

線路標誌應設定在最近的接觸網支柱上,實際位置應在鋼軌軌腰或無砟軌道底座上標註。公里標、半公里標的標誌牌底邊距軌面距離為3.0m,曲線標、坡度標、橋梁標的標誌牌底邊距軌面距離為0.

5m。橋梁地段的曲線標、坡度標、橋梁標可設定**路一側的防護牆上,標誌牌頂邊距防護牆頂面距離為0.1m。隧道地段的標誌應設在邊牆上,高度距軌面距離為3.0m。

車站無接觸網支柱地段,線路標誌的相關內容應標註在站台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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